廣東省文化產業示範基地認定暫行管理辦法

廣東省文化產業示範基地認定暫行管理辦法

為鼓勵和扶持廣東省優秀文化企業充分發揮示範、輻射和帶動作用,推動全省文化企業規模化、規範化發展,實現全省文化產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和廣東省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廣東省實際,制訂《廣東省文化產業示範基地認定暫行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文化產業示範基地認定暫行管理辦法
  • 批號:粵府辦〔2007〕59號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認定條件,第三章 申報、認定程式,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和扶持我省優秀文化企業充分發揮示範、輻射和帶動作用,推動全省文化企業規模化、規範化發展,實現全省文化產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範圍內具有一定規模且綜合實力較強,屬於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的通知》(國統字〔2004〕24號)中規定的文化產業核心層(新聞服務、出版發行和著作權服務、廣播電視電影服務、文化藝術服務)企業,從事網際網路新聞、出版服務的國有和國有控股文化企業,以及從事網際網路新聞、出版服務的民營文化企業,可以申報廣東省文化產業示範基地(以下簡稱示範基地)。
示範基地的認定和管理分文化服務業、文化產品製造業、文化產品批發零售業3類:
(一)文化服務業企業,包括書、報、刊、音像及電子出版物出版企業,網際網路新聞、出版企業,著作權服務企業,廣播、電視(傳輸)服務和電影服務企業,文化藝術服務企業,音像及電子出版物製作企業,動漫研發、製作企業,可錄類光碟生產企業等。
(二)文化產品製造業企業,包括書、報、刊、包裝裝潢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業,音像及電子出版物複製企業,廣播電視影視製作企業等。
(三)文化產品批發零售業企業,包括書、報、刊、音像及電子出版物批發、零售企業,影視發行放映企業,文化產品進出口企業等。
文化企業集團及兼有文化服務業企業、文化產品製造業企業、文化產品批發零售業企業中兩類或兩類以上企業的大型文化企業,經批准可進行綜合認定。
第三條 “廣東省文化產業示範基地”稱號由省文化體制改革和文化大省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文改辦)、省發展改革委、省文化廳、省廣電局、省新聞出版局(省著作權局)、省科技廳等單位聯合認定和授予,並負責示範基地的審核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示範基地採取自願申報和公開、公平、公正評審的原則組織認定,每兩年認定一次,實行動態管理。各市申報單位的申報預審工作,由所在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著作權局)負責,省級相關文化行業協會(促進會)負責複查預審工作;省屬申報單位的申報預審工作,由省級相關文化行業協會(促進會)負責。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示範基地的認定條件分為基本條件和行業條件。基本條件適合所有申報單位。
(一)基本條件
1.申報單位的創業宗旨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以及國家和我省文化產業政策的要求,堅持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制度健全,信息化、規範化管理水平較高,具有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2.重視著作權保護工作,內部建立較完善的著作權管理體系。
3.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4.企業註冊經營年限在5年以上,主營業務發展良好,業績連續3年穩步上升。
5.守法經營,過去3年中沒有違法、違規行為。
(二)行業條件
1.文化服務業
(1)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人員占員工總數的30%以上;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或同等資格條件)占員工總數的15%以上。
(2)對20%以上的產品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廣播電視傳輸服務企業除外)。
(3)申報前連續3年經營收入位居本省同行業同類企業前列;上一年度利稅率不低於6%。
(4)年銷售額在同行業同類企業前列。
(5)企業每年用於產品開發的經費投入占年經營收入的5%以上;企業原創或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產品年經營收入占企業年經營收入的60%以上。
(6)企業資產負債率低於50%(不含網際網路新聞、出版企業)。
2.文化產品製造業
(1)企業廠房建築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複製業為6千平方米以上)。
(2)擁有具國際和國家先進水平的生產設備5台(套)以上。
(3)取得ISO9000質量體系或ISO14000環境質量體系認證。
(4)具有大中專以上學歷的人員占員工總數的20%(印刷企業12%)以上;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同等資格條件)的人員占員工總數的5%(印刷企業3%)以上。
(5)影視製作企業銷售額在3000萬元以上,其餘此類企業申報前3年年銷售額在6000萬元以上;上一年度銷售利稅率不低於5%。
(6)全員勞動生產率15萬元/人/年以上。
(7)企業資產負債率低於65%。
3.文化產品批發零售業
(1)經營場所的營業面積累計達2萬平方米(經營音像和電子出版物企業為5千平方米)以上或國內連鎖經營店鋪達到30家以上,擁有較為完善的分銷網路,具有先進的配套服務體系。
(2)信息化、規範化管理水平較高。採購、物流配送、運輸、銷售、庫存、結算、市場經營綜合分析等實行計算機管理,連鎖企業實現信息化、網路化、規範化管理,物流配送和倉儲管理達到較高的自動化管理水平。
(3)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人員占員工總數的12%以上;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同等資格條件)的人員占員工總數的3%以上。
(4)申報前連續3年經營收入位居本省同行業同類企業前列;上一年度銷售利稅率不低於5%。
(5)全員勞動生產率10萬元/人/年以上。
(6)企業資產負債率低於68%。

第三章 申報、認定程式

第六條 凡本省範圍內符合本辦法第一章和第二章有關認定條件的文化企業均可申報。
第七條 申報單位需認真填寫《廣東省文化產業示範基地申報表》,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二)企業組織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明;
(三)企業近兩年的財務報表;
(四)企業資質證書及近3年被授予的市級以上獎項證書;
(五)《廣東省文化產業示範基地申報表》中所填寫數據的有效證明材料;
(六)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證明;
(七)申報單位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申報單位於評選當年3月1日前將申報的書面材料(附電子文本)一式三份報所在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著作權局)或相關省級行業協會(促進會)(逾期申報將視作棄權);省級行業協會(促進會)匯總預審或複查預審後,於當年4月10日前將符合條 件的申報材料報省文改辦統一匯總。
第九條 省文改辦、省發展改革委、省文化廳、省廣電局、省新聞出版局(省著作權局)、省科技廳等單位提出文化產業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省文化產業示範基地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人選,其人選經上述成員單位會議審定批准後聘任;根據成員單位的委託,評審會對申報單位進行綜合評審。成員單位負責對評審會的評審結果進行審核並認定。
第十條 申報單位評審結果於當年6月在省有關新聞媒體上公示(公示期10天)後,由省文改辦、省發展改革委、省文化廳、省廣電局、省新聞出版局(省著作權局)、省科技廳等單位聯合授予申報單位“廣東省文化產業示範基地”稱號,並頒發證書和牌匾。示範基地每兩年由上述授牌機構組織覆核一次。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條 覆核不達標的示範基地,經授牌機構批准後予以摘牌。對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的示範基地,經所在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著作權局)或省級相關文化行業協會(促進會)查實後,報經成員單位批准後予以摘牌。摘牌後的示範基地2年內不得再提出申報申請。
第十二條 每年3月底前,被授予示範基地的申報單位應將上一年度申報單位的發展情況通過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著作權局)或省級本行業協會(促進會)報省文改辦匯總。
第十三條 根據我省文化產業和市場發展情況,省文改辦、省發展改革委、省文化廳、省廣電局、省新聞出版局(省著作權局)、省科技廳等單位可按有關規定和程式修改本辦法,對示範基地的認定條件作出調整和完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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