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扶貧基金管理辦法

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扶持山區加快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粵發[1996]5號)精神,為促進我省山區、貧困地區的經濟發展,緩解其資金不足的困難,特設立廣東省扶貧基金(下稱省扶貧基金)並制訂本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扶貧基金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96-05-3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902
【發布文號】粵府[1996]46號
【發布日期】1996-05-30
【生效日期】1996-05-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扶貧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府[1996]46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廣東省扶貧基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日
廣東省扶貧基金管理辦法
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扶持山區加快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粵發[1996]5號)精神,為促進我省山區、貧困地區的經濟發展,緩解其資金不足的困難,特設立廣東省扶貧基金(下稱省扶貧基金)並制訂本管理辦法。
一、使用範圍
省扶貧基金只限於經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山區縣及所在市使用,重點扶持16個特困縣興辦的資金周轉快、經濟效益好、確有償還能力的開發性農業和資源加工型項目,以及造血型的骨幹企業。
二、使用原則
(一)堅持以經濟效益為中心,優先投放能帶動當地發展商品生產的開發性農業和資源型工業,以及沿海市與特困縣開展優勢互補的合作項目。
(二)省扶貧基金實行有償使用,並堅持借款自願、有償投放、到期歸還、滾動使用的原則。使用省扶貧基金的項目,必須具備一定數額的自有資本金。
(三)省扶貧基金借款期限一般為1-2年,最長不超過3年。
三、基金管理
(一)成立省扶貧基金管理委員會,歐廣源副省長兼任委員會主任,有關單位指定一位負責同志為委員,其辦公室設在省扶貧辦,指派專職人員組成。其職責是負責使用扶貧基金項目的篩選、論證、初審和檢查驗收工作,以及日常的建檔管理等工作,並每年寫出工作總結上報管委會。各有關市、縣也要參照省的做法,在市、縣山區辦(或扶貧辦)內設立相應的辦事機構。
(二)使用扶貧基金申報辦法:
1.申請使用省扶貧基金,應由使用單位向所在縣山區辦(或扶貧辦)提出申請,經縣、市山區辦(或扶貧辦)和財政局共同審核後聯合逐級上報。
2.項目的建設審批手續,按基建、技改程式辦理。在建項目,提出申請時應提交項目建設批准檔案、可行性報告及項目在建情況、資金籌措情況;新建項目,應提交項目立項批准檔案、項目建議書及自有資金籌措方案。
(三)項目經省扶貧基金管委會辦公室與省財政廳共同審查提出意見,聯合上報省政府批准後,由省財政廳通知地級市財政局辦理借款手續,資金實行省對地級市、地級市對縣統借統還。
(四)省扶貧基金由省財政廳設立專戶存儲、專帳管理,由省財政廳負責基金的發放和回收。
(五)基金使用單位必須按規定交納占用費,占用費按年度計算收取,各市借用省扶貧基金的年占用費率為5%。占用費收入除按規定用於補充必需的業務費外,其餘部分用於增加扶貧基金本金。
(六)為保證省扶貧基金不流失並正常發揮作用,有關市財政局未按期繳納占用費和歸還本金時,由省財政廳在應撥給有關市的上級補助款中扣還。
四、檢查監督
(一)省扶貧辦和省財政廳要對批准使用扶貧基金的項目進行檢查,必要時會同審計部門進行財務審計,如發現違反財經法規制度的,要嚴肅處理。
(二)項目承辦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項目計畫組織實施,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有關市、縣山區辦(或扶貧辦)和財政部門對批准的扶貧項目,必須實行全過程的檢查監督,如發現不按規定使用資金,財政部門應及時予以糾正,並停止撥款,以保證資金專款專用。
(三)凡使用省扶貧基金的單位必須每年將資金使用情況書面報告省扶貧基金管委會辦公室和省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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