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扶貧基金會

廣東省扶貧基金會

廣東省扶貧基金會是於1994年2月由省政府牽頭組織成立,並經省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民政廳共同批准的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募基金會,現有理事單位24個,包括了恆大集團、長隆集團、寶能集團、富力地產、粵電集團、唯品會等知名企業。成立20年來,省扶貧基金會在省委、省政府以及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的指導與關懷下,秉承“扶貧濟困、服務社會”的宗旨,緊緊圍繞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工作中心,特別是自2010年廣東省開展6.30“扶貧濟困日”活動以來,本會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累計接收、募集、撥付善款超17億元,為全省扶貧濟困工作做出了應有的貢獻,先後獲得廣東省5A級社會組織、南粵慈善獎、全省先進民間組織等榮譽稱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扶貧基金會
  • 外文名:GUANGDONG FOUNDATION FOR POVERTY ALLEVIATION
  • 時間:1994年2月
  • 性質:非營利性民間組織
  • 批准:省民政廳
  • 聯繫地址: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保寧路3號
宗旨,組織章程,

宗旨

堅持以公開透明、服務社會為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弘揚社會公德,依照本章程從事扶貧濟困公益活動,促進貧困地區的經濟開發,實現脫貧致富和可持續發展。

組織章程

廣東省扶貧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廣東省扶貧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廣東省。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扶貧濟困,促進貧困地區的經濟開發和扶持貧困農民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實現脫貧致富和持續發展。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211萬元,來源於社會捐助。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廣東省農業廳。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為廣州市東山區共和路50號之一201室(現通訊地址為廣州市東風中路305號5號樓1118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通過各種渠道,募集扶貧資金、物資,接受社會捐贈;
(二)管好用好扶貧資金,努力提高資金的增值效益。
(三)開展各種扶貧濟困活動,扶助貧困地區改善公益性公共設施建設和扶持貧困農民改善生產、生活條件;
(四)對貧困農戶子女進行就業技能培訓資助,促進貧困農戶脫貧;
(五)按照捐贈者的意願進行扶貧資助;
(六)本基金會按照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設立帳戶,獨立運作,實行科學、合法、公開的帳務管理。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11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  熱心扶貧事業,承認本會章程;
(二)  扶貧慈善事業有一定影響力;
(三)  本基金會主要捐助人和募捐人。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基金會舉辦的活動的權利;
(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建議、監督權;
(四)遵守本基金會章程,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五)熱心和支持本基金會的工作;
(六)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審議決定基金會發展戰略;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審議理事長會議的決議;
(七)審議秘書長工作報告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一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近親屬和基金會財務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有關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有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的理事、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政府部門的資助;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按照本會宗旨用於各項扶貧濟困活動;
(二)本基金會的行政辦公費和專職工作人員工資、保險、福利;(三)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開支。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面向社會公眾的募捐活動;
(二)在全省範圍內開展、實施規模較大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於2006 年6月29日經第四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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