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工商聯女企業家商會

廣東省工商聯女企業家商會

廣東省工商聯女企業家商會是由廣東省民營女企業家組成的商業組織,成立於1996年,商會成員分布在全省各市區縣,遵照黨和國家發展民營經濟的有關方針政策,堅持“誠信服務、團結協作、開拓創新、回報社會”,發揚“愛國、敬業、守法”的傳統,團結廣東地區女企業家,加強與國內外工商界的交流,構築信息交流和商務合作平台,促進民營經濟與社會健康協調發展,為廣東省經濟建設和率先實現現代化貢獻力量。

廣東省政協委員、廣西自治區政協常委、廣州中恆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許淑清任商會會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工商聯女企業家商會
  • 成立時間:1996年
  • 會長:許淑清
  • 主席翟美卿
主要工作,商會章程,理念與宗旨,商會領導,顧問名錄,

主要工作

本會的主要工作是:認真做好會員服務,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溝通企業與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聯繫,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組織舉辦、參加國內外經貿洽談會、產品展銷會、各種座談會、研討會,開展友好訪問、觀光考察,經貿交流,增進友誼,加強合作,幫助會員開拓市場,尋求合作夥伴,促進企業發展,在引進資金、技術、項目上為會員牽線搭橋,充分發揮商會橋樑紐帶作用。
本會自成立以來,積極回響“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畫”的號召,參與“光彩事業”、“春蕾計畫”與“抗擊非典”,抗震救災,熱心公益事業。據不完全統計,到目前為止,本會會員為社會捐贈物品及支持貧困山區的建設資金已達5億元人民幣。1998年,本會組織了近百名會員赴京學習訪問,訪京期間代表團成員受到李瑞環王兆國黃孟復王光英經叔平胡啟立孫孚凌等黨和國家領導人的接見。

商會章程

廣東省工商聯女企業家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廣東省工商聯女企業家商會
(英文譯名為:Women Entrepreneurs Chamber of GuangDong Fede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縮寫為:GDWCC)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廣東省內有一定影響的非公有制女企業家自願組成的非贏利性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照黨和國家發展民營經濟的有關方針政策,堅持“誠信服務、團結協作、開拓創新、回報社會”,團結廣大工商界人士及省內女企業家,引導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不斷提升會員的經營理念、企業競爭力和自身素質,促進民營經濟與社會健康協調發展,為我省經濟建設和率先實現現代化而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廣東省工商聯的領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秘書處設在廣東省廣州市朝天路2號工商大廈。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開展符合其需要的參觀考察、培訓、文娛等多種形式的活動,促進會員之間的聯繫與交流;
(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困難、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組織會員參加政府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舉辦邀請政府有關部門、經濟界、法律界、傳媒界、學術界等各方面有關人士參加的座談會、研究會和聯誼活動,為會員搭建起與各方面溝通的橋樑,並通過相互學習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四) 舉行經貿洽談、產品展銷會、信息發布會等各種活動,幫助會員開拓市場,尋找合作夥伴,促進會員企業的發展;
(五)為會員提供經濟、管理、融資、法律等服務信息與建議;
(六)廣泛聯繫國際與港澳台地區的商會組織,組織會員開展交流與合作;
(七)在會員中倡導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八)組織會員參加工商聯開展的各項活動,承辦政府及主管單位委託交辦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企業會員、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廣東省各級工商聯及行業組織中具有一定影響;
(四)本會特邀港澳台及海外知名女企業家成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書面或網上填寫女企業家商會入會申請;
(二)經會長(電話)會議通過;
(三)在會員大會上由會領導向新會員頒發會員證;
(四)中途入會的會員由會長直接批示才可入會,考察期為兩個月,期滿後由會領導或由會長授權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會員
1、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2、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4、獲得在本會網站上發布企業信息的權利;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理事以上成員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優先參加本會的活動;
3、優先獲得本會的服務,如被推薦參加省委統戰部、省婦聯、省工商聯等部門的評選表彰活動、被推薦到各種媒體進行宣傳、在網站上發布企業信息、網上享有個人主頁、免費定期取得商會會員通訊。
4、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交辦或委託的工作;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向本會提出申請,並主動交回會員證,本會收到申請及會員證後發出回執,會員完成退會手續。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會長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二)審議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四)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的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擬定本會變更、解散和結算等事項的方案;
(六)決定理事、常務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九)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長一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長。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主席1名,副主席1名,會長1名,監事長1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
第二十二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名譽職務。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
(三)主席、副主席、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熱心本會工作、有較強的組織能力、責任心、具奉獻精神;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會長會議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會長、副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1/2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應出席本會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並可列席會長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本會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條 會長會議須有1/2以上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長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會長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時可採用通訊形式,或採用電話會議形式召開。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和主持會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會長會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批准本會全年財務預算,檢查預算的執行情況。
第三十一條 本會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進行監督;
(二)對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進行監督;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五)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受會長書面委託可履行第三十條之相關職責。
第三十三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指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實行聘任制,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控制財政收支和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具體繳納及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財務收支由省總商會財務監管。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省總商會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長會議表決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會長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章 本章程經二OO八年五月六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章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會長會議。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念與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遵照黨和國家發展民營經濟的有關方針政策,堅持“誠信服務、團結協作、開拓創新、回報社會”,團結廣大工商界人士及省內女企業家,引導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不斷提升會員的經營理念、企業競爭力和自身素質,促進民營經濟與社會健康協調發展,為我省經濟建設和率先實現現代化而貢獻力量。

商會領導

廣東省工商聯女企業家商會領導班子名單
主 席:
副主席:
會 長:
監事長:
常務副會長:(排名不分先後)
袁錦萍 林月君 張 華 梁德美 謝建華
吳雪玲 傅小燕 錢鳳英 梁少貞
副會長:(排名不分先後)
許巧嬋 麥可君 何楚娟 王 嵐 蔡美娟 鐘衛紅
段詠新 黃西勤 孫麗萍 潘惠芳 鄭麗球 劉越香
麥馥燕 陳一琦 趙心竹 楊淑梅 江春燕 鐘小平
蘆曉英 顏 慧 李 麗 姜 宏 李海霞 陳桂蘭
潘志虹 李 霽

顧問名錄

廣東省工商聯女企業家商會名譽會長及顧問名錄
名譽會長:(排名不分先後)
雷於藍 溫蘭子 蔣樂儀 劉延寧 賀黎明 趙東花
林惠俗 林王平 胡利群 嚴璋玉 孔芙蓉 劉桂雲
特別顧問:
楊浩明 李陽春
顧 問:(排名不分先後)
張振先 曹少英 謝慧今 謝彬秀 王廣新 陳穆輝
黃奕雲 林 琳 黃錦波 劉 峰 於莉莉
法律顧問:
林泰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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