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創新驅動發展工作考核實施辦法

《廣東省創新驅動發展工作考核實施辦法》是廣東省為充分發揮考核對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推動和激勵作用,加快建設創新驅動發展而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創新驅動發展工作考核實施辦法
  • 實施地區:廣東省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考核對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推動和激勵作用,加快建設創新驅動發展先行省,根據《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建立創新驅動發展工作考核指標體系的意見〉的通知》(粵委辦〔2016〕2號)的有關要求,現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堅持把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作為核心戰略和總抓手,將建設創新驅動發展先行省的目標要求轉化為可量化的考核指標,充分發揮考核的導向、激勵和約束作用,引導各地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升產業創新發展水平,加快建設以創新為主要引領和支撐的經濟體系和發展模式。
第三條 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科學合理,標準客觀。通過設定不同考核項目和權重、採用科學可行的考核方法,客觀考核各地創新驅動發展工作情況。
(二)規範透明,簡易可行。嚴格考核標準和程式,及時公布考核結果,增強考核公正性和權威性。
(三)全面考核,突出重點。圍繞自主創新能力、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創新發展等方面進行全面考核,重點考核與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緊密聯繫的重大工作部署。
(四)循序漸進,逐步完善。考核實施中不斷總結經驗,改進考核指標標準方法,提高考核效果。
第四條 實施辦法考核對象重點為珠江三角洲地區9個地級以上市,包括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和肇慶市。粵東西北地區各市暫不納入考核,可依據實施辦法自行進行評價。
第五條 考核工作在省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領導小組(以下稱省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進行,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稱省創新辦)會同省科技廳、省統計局組織實施,每年考核一次。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六條 根據《廣東省創新驅動發展工作考核指標體系》(以下簡稱《指標體系》),考核共設科技進步貢獻率、戰略性新興產業增加值占地區生產總值比重、高新技術產品產值占規模以上工業總產值比重、技術自給率、全社會研發經費占地區生產總值比重、每萬從業人員研發人員數量、每萬人發明專利申請量和授權量、高新技術企業數量、科技自主研發平台建設水平、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水平等10個指標。
第七條 針對各項指標特點,按照分類評價方式,對各地指標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評分。
其中,科技進步貢獻率和技術自給率兩個指標,按各市當年實際數值所處區間進行評分;其他指標採用最優值比較法,從發展水平和變動情況兩方面進行綜合評分(具體見《評分辦法》)。
第三章 考核組織及程式
第八條 省創新辦會同省科技廳、省統計局,組織有關單位人員和專家組成考核組,負責對被考核地市上一年度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考核組成員由《指標體系》各責任部門有關人員和相關專家組成,邀請省人大代表、省政協委員參與。
《指標體系》責任部門包括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廳、省質監局、省知識產權局、省統計局等部門。
第九條 每年1月底前,被考核地市對上一年度推進創新驅動發展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形成工作報告報送省創新辦,抄送《指標體系》各責任部門。
工作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各項工作情況;
(二)取得的突出成績和工作成效;
(三)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四)下一步工作計畫。
第十條 每年1月底前,《指標體系》各責任部門將被考核地市各分項指標實際完成情況報送省創新辦匯總。
第十一條 考核組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實地考核,於每年3月底前形成對各地市的初步考核意見。初步考核意見包括以下內容:
(一)考核總體情況;
(二)對考核對象的總體評價;
(三)考核對象突出的工作亮點和成績;
(四)考核對象各分項得分及總體得分;
(五)建議考核等次;
(六)工作建議。
第十二條 考核組形成初步考核意見後,由省創新辦書面徵求被考核地市意見,根據有關意見進行修改完善,經省領導小組審議後於每年4月底前報省委、省政府。
考核意見經省委、省政府審定後,省創新辦負責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考核對象。
第十三條 省創新辦每年將考核結果向全省各市、各部門通報,並在省政府入口網站公布。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十四條 考核總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4個等次。
第十五條 對各地市的考核結果,作為選拔任用幹部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對考核等次為優秀或位次進步較大的地市,省以適當形式予以通報表彰;考核等次一般、較差或位次退步較大的地市,要向省領導小組作出書面說明,並提出整改意見。
第五章 考核紀律
第十七條 建立考核工作責任制。相關責任部門和工作人員要增強責任意識,嚴肅工作紀律,準確採集、匯總、上報數據,嚴格把關,確保數據質量,對各地推動創新驅動發展工作作出全面、客觀、公正評價。因違反規定導致考核結果嚴重失真失實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 被考核地市嚴禁弄虛作假。凡發現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考核等次一律定為較差。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考核的具體內容、考核項目、考核指標等將根據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及實施情況適時進行調整,具體由省創新辦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二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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