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制止牟取暴利的規定

《廣東省制止牟取暴利的規定》在1995.05.22由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制止牟取暴利的規定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05.22
  • 實施時間:1995.06.01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批准實施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提供有償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生產經營者)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或委託省物價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與市場價格變化情況,確定、調整制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的種類,並予以公布。
各市(地級市,下同)人民政府可根據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的種類,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公布制止牟取暴利的具體商品和服務項目,並報省物價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物價管理部門是組織實施本規定的主管機關。
牟取暴利案件由各級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調查與處理。
工商、計量等有關監督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價格監督檢查機構查處牟取暴利案件。
第五條 生產經營者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競爭原則和誠實信用的商業道德,維護市場價格秩序,禁止採用非法手段牟取暴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價格監督檢查機構投訴或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 生產經營者採用法律、法規禁止的手段,在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內,經營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服務項目的價格超過物價管理部門認定並公布的市場平均價格、平均利潤率的合理幅度,屬牟取暴利。
通過下列途徑獲取超常利潤不屬暴利:
(一)改善管理,減少流通環節,使其成本低於社會平均成本的;
(二)採用新技術,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
(三)生產和經營高新技術產品的;
(四)生產經營受國家政策扶持或保護的產品;
(五)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第七條 第六條所稱同一地區是指同在本市範圍內;同一期間是指各類商品在相同的季節內或另有規定的時間內;同一檔次是指經營場地在同一地段、設施、服務質量以及按有關規定評定的等級相同或相近的單位;同種商品或服務項目是指性能、規格、質量、等級、工藝、牌號等相同或相近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種類。
第八條 市場平均價格、平均利潤率,由市級以上物價管理部門以當地社會平均成本為計算基礎,根據不同行業、不同商品和服務項目的特點,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認定。含有無形資產價值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加價,須經主管部門鑑定和認可。
各業務主管部門、行業協調組織和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物價管理部門進行社會平均價格、平均利潤率的測定和認定工作。
第九條 第六條所稱合理幅度是指在測定具體商品或服務項目的市場平均價格、平均利潤率的基礎上,允許浮動的幅度。具體幅度按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關係或與居民生活密切程度、市場供求狀況及商品或服務項目的特點確定。
合理幅度由省物價管理部門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測定和認定,也可以委託市物價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測定和認定,但各地認定的幅度不得超過省認定的幅度範圍。
第十條 生產經營者不得以下列非法手段牟利:
(一)利用非法強制力量,獨占市場,操縱價格,強迫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接受其商品和服務項目的價格的;
(二)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生產經營者之間或行業組織之間訂立價格協定或達成價格默契,對購買者提價,或強制供給者壓價出售,從中牟取暴利的;
(三)以虛假的價格手段和商品供求信息,推銷商品或服務,誘騙消費者交易,並使消費者利益受到損害的;
(四)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或實際成交價格高於明碼標價的;
(五)標價的計價單位不明確,誘騙消費者上當的;
(六)標價的商品品質、規格、性能與實際出售商品的品質、規格、性能不相符合的;
(七)提供服務不真實,給付之間顯失公平的;
(八)以各種優惠條件引誘消費者成交後,不履行約定優惠條件的;
(九)採取其他價格欺詐手段。
第十一條 經營者、消費者投訴應在經營或消費行為發生之日起15日內,提供進貨或購貨以及經營、銷售、服務類的憑證、其他同行業經營者的可比價格等書面材料。
價格監督檢查機構應在接到投訴之日起15日內將受理通知書送達投訴者,並在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需延期審理的,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二條 各級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審理牟取暴利案件,可行使以下職權:
(一)按審理案件程式,對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並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二)查驗、複製有關的協定、帳冊、單據、檔案、記錄等相關資料;
(三)生產經營者不能提供進貨憑證的,由物價管理部門按當地批發價或社會平均成本進行確定。
第十三條 對牟取暴利者,由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責令其向遭受損害的一方退還超出合理幅度所得;不能退還的,予以沒收;同時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阻礙價格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價格監督檢查人員必須依法執行公務,不得支持、縱容包庇牟取暴利行為,對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審理牟取暴利案件的辦案費用及對舉報者的獎勵,由同級財政部門從該項罰沒款中核撥。
第十八條 各市可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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