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辦法

《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辦法》於1995年9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務會議通過,並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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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信息

【發布單位】81702
【發布文號】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2號
【發布日期】1995-10-09
【生效日期】1995-10-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檔案內容

(第52號)
《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辦法》已經1995年9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 楊正午
一九九五年十月九日
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辦法
第一條為了制止牟取暴利,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和與居民生活有密切關係的商品和服務項目。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生產經營者),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牟取暴利,是指生產經營者在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過程中,以不正當價格手段獲取高額利潤,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第四條生產經營者在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經營同種商品或者服務時,其所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屬牟取暴利:
(一)超過市場平均價格合理幅度;
(二)超過平均差價率合理幅度;
(三)超過平均利潤率合理幅度。
第五條鼓勵生產經營者通過改善經營管理或者運用新技術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生產經營者按前款規定獲取的高額利潤不屬於牟取暴利。
第六條生產經營者不得以下列手段非法牟利:
(一)不按照規定明碼標價或者在明碼標示的價格之外索要高價;
(二)謊稱削價讓利,或者以虛假的優惠價、折扣價、處理價、最低價以及其他虛假的價格信息進行價格欺詐;
(三)生產經營者之間或者行業組織之間相互串通,哄抬價格;
(四)違反公平、自願原則,強迫交易對方接受高價;
(五)採取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混等混級、提高等級、假冒商標等手段變相提價;
(六)利用行政手段或者客觀存在的壟斷條件強迫他人接受高價;
(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七條省物價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和市場情況,適時確定和調整全省制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各行政公署和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在省定商品和服務項目的基礎上,可結合本地實際,適當調整制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和服務項目。
第八條縣以上物價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對由其列入制止牟取暴利目錄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定期測定、規定和調整市場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率及其合理幅度,並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商品和服務項目的市場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率應當以物價管理部門抽樣調查測定的社會平均成本為基礎,兼顧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以及不同地區的消費水平合理確定。
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的市場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率的合理幅度,按照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關係或者與居民生活的密切程度,市場供求狀況和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環節、不同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的特點規定。
第十條對生產經營者牟取暴利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價格監督檢查機構投訴或者舉報。
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受理投訴或者收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核實情況,依照本規定處理,並根據情況對舉報者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在查處牟取暴利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按照規定程式詢問生產經營者及其業務主管部門,並要求其如實提供所需資料;
(二)查詢、複製與牟取暴利行為有關的帳冊、憑證、檔案和其他資料;
(三)對生產經營者不能提供所需真實資料的,有權對其商品或者服務的成本、市場價格水平作出公正裁定;
(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牟取暴利的行為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價格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應當出示檢查證件,並為被調查、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保守商業秘密。
第十三條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牟取暴利行為的,由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責令限期將違法所得予以清退;不能清退的,予以沒收,並視情節按照第十三條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逾期不上繳違法所得和罰款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通知其開戶銀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其資金;對沒有銀行帳戶或者帳戶內無資金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有權變賣其商品、財物抵繳。
第十六條被處罰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複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價格管理人員和價格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價格管理人員和價格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價格監督檢查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包庇、縱容牟取暴利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對制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和服務項目以外的商品和服務的暴利行為投訴、舉報的,物價管理部門應當測定市場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率及其合理幅度,及時查處。
第二十條本辦法所稱同一地區是指同在一個城市、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或者一個自然形成的價區內;
同一期間是指同在某種商品的時令季節或者市場環境基本一致的時期內;
同一檔次是指場地、設施、規模、服務等生產經營條件處在相同或者相近的檔次、等級範圍內;
同種商品是指規格、型號、質量、等級等相同或者相近的商品;
合理幅度是指物價管理部門允許的超過市場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率的幅度。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各級物價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審計、財政、稅務、公安、金融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物價管理部門查處牟取暴利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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