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公共機構節能辦法

索 引 號:006939748/2016-00298

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

發布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

發文日期: 2016年04月30日

名 稱: 廣東省公共機構節能辦法

文 號: 粵府令第223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公共機構節能辦法
  • 施行日期:2016年6月1日
廣東省公共機構節能辦法,相關報導,

廣東省公共機構節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本省公共機構節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充分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公共機構節能條例》《機關事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以及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節能,是指公共機構通過節約集約利用能源,加強能源利用的全過程監督管理,提高電、氣、煤、油、熱力和水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減少和杜絕浪費的行為。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全省公共機構節能的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的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並指導下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司法、文化、衛生計生、體育等部門,在同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指導下,負責本級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門在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指導下,負責本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本辦法以及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部署,做好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公共機構節能工作應當遵循合理利用、勤儉節約、綠色低碳、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
第五條 對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或者檢舉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公共機構節能責任
第六條 公共機構應當採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有效、合理地加強用能管理,降低消耗,減少、制止浪費。
第七條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節能管理制度,加強對用能系統和設備的運行調節、巡視檢查和維護保養,推行低成本節能管理措施,重點加強智慧型化節能措施的推廣。
第八條 公共機構應當依據本行政區域節能規劃和節能目標、任務要求,結合本單位用能特點和上一年度用能狀況,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並組織落實。
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備案。
第九條 公共機構應當設定能源管理崗位,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重點用能系統、設備等操作崗位,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並經過相應的專業培訓。公共機構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節能工作負責。
第十條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實行能源消耗分戶、分類、分項計量,並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
公共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耗統計,如實記錄能源消耗原始數據,建立完整的能源消耗統計台賬,並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報送能源消耗狀況報告。
屬於重點用能單位的公共機構,依法應當同時向有關部門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第十一條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對本單位用能系統、設備的運行及使用能源情況進行技術和經濟性評價,並根據審計結果採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能源審計的內容包括:
(一)查閱建築物竣工驗收資料和用能系統、設備台賬資料,檢查節能設計標準的執行情況;
(二)核對電、氣、煤、油、熱力等能源的消耗計量記錄和財務賬單,評估分類與分項的總能耗、人均能耗、單位建築面積能耗;
(三)檢查用能系統、設備的運行狀況,審查節能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四)檢查前一次能源審計合理使用能源建議的落實情況;
(五)查找存在節能潛力的用能環節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議;
(六)審查年度節能計畫、能源消耗定額執行情況,核實公共機構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的說明;
(七)審查能源計量器具的運行及周期檢定情況,檢查能源消耗統計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
公共機構能源審計應當由具有專業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承擔。
第十二條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強制採購或者優先採購節能產品和技術的規定,採購列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節能產品政府採購清單》的產品、設備,不得採購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和設備。
第十三條 公共機構應當加強本單位節能宣傳和教育,引導工作人員增強依法節能意識和綠色低碳出行理念,培養良好的節能習慣。
公共機構對本單位用能狀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公布,對浪費能源的現象應當及時制止。

第三章 節能管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上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公共機構節能規劃,並將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分解落實。
公共機構節能規劃應當包括指導思想、基本原則、能源利用狀況和問題、節能目標和主要指標、節能重點領域和工程、實施主體、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內容。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建立健全能源計量技術服務機制,指導、督促公共機構逐步完善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
公共機構配備和使用能源消耗計量器具,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要求。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利用現有能源消耗數據採集與監測平台,加快推進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監測體系建設,對本級及所轄下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狀況實施監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統計部門建立健全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統計制度,按照規定真實、準確、完整、科學統計本級及所轄下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狀況,加強能源消耗統計數據審核分析,按照規定時間將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狀況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報告。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根據不同行業、不同系統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綜合水平和特點,制定能源消耗定額,逐步實施能源消耗定額管理。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確定支出標準。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推進社會節能服務機構參與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政策措施,鼓勵各級公共機構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模式、公私合作等方式實施既有建築綜合節能改造。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每年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監督檢查,公共機構應當予以配合。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節能管理制度、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的制定、落實情況;
(二)能源管理崗位設定及崗位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能源消耗計量、監測、統計情況;
(四)開展能源審計情況;
(五)節能產品、設備採購和使用情況;
(六)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培訓情況;
(七)能源消耗定額執行情況;
(八)用能系統、設備節能運行情況;
(九)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和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情況;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快節能新技術新產品的推廣套用,充分發揮技術節能的作用。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節能服務機構參與公共機構節能新技術新產品的推廣套用。

第四章 節能措施
第二十一條 實行公共機構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依法需審批、核准的公共機構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
公共機構建築應當充分利用自然通風和採光,使用高效節能照明產品,最佳化照明系統設計,改進電路控制方式,推廣套用智慧型調控裝置,嚴格控制建築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裝飾用照明。
鼓勵公共機構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模式實施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按照契約規定支付給節能服務機構的支出應當視同能源費用進行列支。
鼓勵有條件的項目實施既有建築綠色化改造。
第二十二條 公共機構空調、電梯等系統應當實行智慧型化控制,加強運行調節和維護保養。
公共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空調室內溫度控制規定,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內空調溫度設定不得低於二十六攝氏度,冬季室內空調溫度設定不得高於二十攝氏度;非工作時間應當及時關閉空調設備,季節交替期間,應當少用空調,充分利用自然通風節能。
公共機構應當合理設定電梯開啟數量和時間,非工作時間應當合理控制使用電梯台數和頻率。提倡辦公場所三樓以下不使用乘客電梯,高層電梯分段運行,短距離上下樓不乘坐電梯。
第二十三條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辦公設備巡視檢查制度,加強辦公設備用電管理,減少計算機、複印機、傳真機、印表機等辦公設備的待機能耗。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節約型公共機構建設的要求,積極推進電子政務,加強內部信息化、網路化建設,推行無紙化辦公,合理控制會議數量和規模,完善電視電話會議、網路視頻會議等系統,減少能源消耗。
第二十四條 公共機構應當完善公務車輛管理制度,加強公務車輛的使用和節能管理:
(一)優先選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潔能源的新能源車輛,按照規定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老舊車輛,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
(二)建立公務用車能耗台賬,定期公布腳踏車行駛里程和能耗,實行腳踏車能耗核算;
(三)制定公務車輛節能駕駛規範,避免公務車輛部件非正常損耗,減少公務車輛維修費用支出,降低公務車輛運行成本。
第二十五條 對公共機構數據中心機房、設備機房、地下停車場、鍋爐房等場所能源消耗狀況應當實行重點監測,在保障系統、設備正常運行的前提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六條 公共機構食堂應當建立健全節能管理制度,優先採用環保、節能型灶具和設施設備,加強用水設備的日常巡查和維護管理,減少一次性餐具使用,實行合理配餐、節約用餐,有效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七條 推行政府機關辦公用房調配和使用集中統一管理,加強辦公用房、辦公設施設備等的集中整合和集約使用,提高利用效率,減少能源消耗,降低運行成本。
第二十八條 公共機構應當優先採用節水型器具,加強供水管網和設備的日常巡查、維護保養、運行調節,並定期對本單位用水狀況進行統計分析,及時發現、糾正用水浪費現象。鼓勵公共機構開展水平衡測試和中水、雨水等非傳統水源利用。
第二十九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組織公共機構與有資質、實力強的回收企業合作,構建集中管理、規範高效的公共機構廢舊物品回收網路,建立定點定期回收機制。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
第三十條 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納入全省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體系。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應當作為對公共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設立舉報電話和信箱,接受社會公眾對公共機構浪費能源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公共機構節能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
第三十二條 公共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能源浪費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下達節能整改意見書,限期改正,公共機構應當及時落實。逾期不改正的,由有關機關依照職責許可權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三條 公共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予以通報,並由有關機關對公共機構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將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報送備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定能源管理崗位,未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或者未在重點用能系統、設備的操作崗位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
(三)未實行能源消耗計量制度,或者未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配備和使用計量器具,未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耗分戶、分類、分項計量,未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的;
(四)未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耗統計,或者未如實記錄能源消耗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台賬的;
(五)未按照規定要求報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狀況報告的;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或者未根據審計結果採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的;
(七)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未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作出說明的;
(八)拒絕或者阻礙節能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四條 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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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東省人民政府出台《廣東省公共機構節能辦法》(粵府令第223號)。《辦法》的主要節能措施有:鼓勵公共機構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模式實施既有建築節能改造;鼓勵有條件的項目實施既有建築綠色化改造;公共機構空調、電梯等系統實行智慧型化控制,加強運行調節和維護保養,合理設定電梯開啟數量和時間;建立辦公設備巡視檢查制度,加強辦公設備用電管理,減少計算機、複印機、傳真機、印表機等辦公設備的待機能耗;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建立公務用車能耗台賬,制定公務車輛節能駕駛規範,減少公務車輛維修費用支出,降低公務車輛運行成本。採取有效措施對公共機構數據中心機房、設備機房、地下停車場、鍋爐房等場所能源消耗狀況應當實行重點監測;建立健全公共機構食堂節能管理制度,優先採用環保、節能型灶具和設施設備,加強用水設備的日常巡查和維護管理,減少一次性餐具使用,實行合理配餐、節約用餐;鼓勵公共機構開展水平衡測試和中水、雨水等非傳統水源利用;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組織公共機構與有資質、實力強的回收企業合作,構建集中管理、規範高效的公共機構廢舊物品回收網路,建立定點定期回收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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