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共機構節能辦法

《安徽省公共機構節能辦法》經安徽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務2010年12月29日會議通過,2011年1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1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節能規劃和管理、節能措施、監督和保障、法律責任、附則6章37條,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公共機構節能辦法
  • 通過於:2010年12月29日
  • 批准:安徽省人民政府
  • 施行:2011年3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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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31號
《安徽省公共機構節能辦法》已經2010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王三運
二○一一年一月十六日 安徽省公共機構節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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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公共機構節能,提高公共機構能源利用效率,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國務院《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機構和本省駐省外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領導,推動和促進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將公共機構節能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用於支持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體系建設、節能改造、契約能源管理、先進技術及產品的推廣套用、節能宣傳培訓和表彰獎勵等。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監察、統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共機構節能的相關工作。
各級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指導下,開展本級系統內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五條 公共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全面負責。
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節能措施落實和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應當作為對公共機構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節能科學知識。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節能管理制度,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和崗位培訓,增強工作人員的節能意識,培養節能習慣,提高節能管理水平。
公共機構應當支持和配合新聞媒體進行節能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節能規劃和管理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縣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應當包括所轄鄉(鎮)公共機構節能的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將節能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按年度分解落實到本級公共機構,並組織考核。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分解的節能目標和指標,結合本單位用能特點和上一年度用能狀況,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備案。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管理,明確相應的機構或者人員承擔公共機構節能的監督管理和指導等具體工作。
公共機構應當確定能源管理崗位和工作人員,實行能源使用責任制管理。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節能聯絡員工作制度,定期召開聯絡員會議,交流、指導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的要求,明確專人擔任本單位節能聯絡員,承擔本單位節能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傳遞等工作。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統計等部門,建立全省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監測體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並定期統計、公布全省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狀況。
市、縣(區)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統計、公布本級公共機構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狀況,並將能源消耗統計報告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 公共機構應當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對新建建築按照用能種類、用能系統進行分戶、分類、分項計量;對既有建築結合節能改造計畫,逐步做到分戶、分類、分項計量。
公共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水、電、氣、煤、油等能源消費統計工作,如實記錄能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並進行收集、整理和匯總,建立統計台賬,按照國家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報送能源消費狀況報告。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統計等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結合本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綜合水平、特點,分類制定、公布本級不同行業、不同系統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並監督公共機構在能源消耗定額範圍內使用能源。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
第十四條 公共機構應當在核定的能源消耗定額範圍內使用能源,並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定期進行能源消耗分析,加強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作出說明。
第十五條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強制採購或者優先採購的規定,採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和環境標誌產品政府採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不得採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審批或者核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部門,應當嚴格控制公共機構建設項目的建設規模和標準,統籌兼顧節能投資和效益,對建設項目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對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項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設。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對本級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耗指標等進行調查統計和分析,制定本級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能源審計,對本單位用能系統、設備的運行及使用能源情況進行技術和經濟性評價,並根據審計結果採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三章 節能措施
第十九條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節能運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統操作規程,在重點用能系統、設備的操作崗位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定期進行用能系統和設備的運行調節、維護保養、巡視檢查,推行低成本或無成本節能措施。
第二十條 公共機構應當推廣、套用節能新產品、新技術,加快淘汰高能耗用能產品、設備。
第二十一條 鼓勵公共機構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方式,委託專業的節能服務機構進行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和運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共機構實施節能改造,應當進行能源審計和投資效益分析,明確節能指標,並在節能改造後採用計量方式對節能指標進行考核和綜合評價。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整合公共機構辦公用房、設施設備等資源,最佳化配置,減少重複建設,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四條 公共機構新建建築或對既有建築維修改造,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築節能設計、施工、調試、竣工驗收等方面的規定和標準,根據當地地理氣候條件,優先選用節能效果顯著的新材料、新產品、新技術,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
第二十五條 公共機構應當加強內部信息化、網路化建設,推行電子政務,合理控制會議數量與規模,建立健全電視電話會議、視頻會議等系統,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六條 公共機構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加強用能管理:
(一)加強辦公用電管理,建立用電巡查制度,減少空調、計算機、複印機等用電設備的待機時間,及時關閉用電設備;
(二)執行國家有關空調室內溫度控制的規定,改進空調運行管理,提高空調能效水平;
(三)根據需要對燃煤、燃油、燃氣鍋爐進行節能檢測和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對電梯系統實行智慧型化控制,合理設定電梯開啟的數量、樓層和時間,加強運行調節和維護保養,提倡五層以下(含五層)不乘坐電梯;
(五)辦公建築應當充分利用自然採光,使用高效節能照明燈具,最佳化照明系統設計,採用限時開啟、間隔開燈等方式改進電路控制,推廣、套用智慧型調控裝置,嚴格控制建築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裝飾用照明;
(六)對網路機房、食堂、開水間、鍋爐房等部位的用能實行重點監測,採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七)加強供用水設備設施的檢查和維護保養。
第二十七條 公共機構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加強公務車輛節能管理:
(一)對公務車輛實行編制管理,控制車輛保有數量;
(二)按照規定的標準配備公務車輛,優先選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潔能源的車輛,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
(三)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公務車輛;
(四)制定公務車輛節能駕駛規範,執行公務車輛定點加油、定點維修等制度;
(五)定期公布腳踏車行駛里程和耗油量狀況,推行腳踏車能耗核算和節油獎勵。
推進公務用車服務社會化,加快機關班車、接待用車和公務車輛使用制度改革,鼓勵工作人員利用公共運輸工具、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公共機構節能考核激勵機制,制定公共機構節能考核評價辦法,對本級公共機構節能措施落實和節能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各級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主管部門負責本級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考核評價。
公共機構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應當作為文明單位評選的重要依據,並可以作為對公共機構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內容。節能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的制定、落實情況;
(二)能源消費計量、監測和統計情況;
(三)能源消耗定額執行情況;
(四)節能管理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五)能源管理崗位確定以及能源使用責任制管理的落實情況;
(六)用能系統和設備節能運行情況;
(七)開展能源審計情況;
(八)開展節能宣傳教育情況;
(九)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節能措施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公共機構違反規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費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下達節能整改意見書。公共機構應當按照整改意見書的要求進行整改,並將整改結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本級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對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公共機構浪費能源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號碼、通訊地址或者電子郵件地址等,接受社會公眾對公共機構浪費能源行為的舉報,並及時調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公共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並由有關部門對公共機構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將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備案的;
(二)未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或者新建建築未按照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分戶、分類、分項計量的;
(三)未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的;
(四)未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費統計,或者未如實記錄能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台賬的;
(五)未按照要求報送能源消費狀況報告的;
(六)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未向本級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作出說明的;
(七)未確定能源管理崗位,或者未在重點用能系統、設備操作崗位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
(八)未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或者未根據審計結果採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的;
(九)拒絕、阻礙節能監督檢查的。
公共機構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不能說明理由的,除按照前款規定處理外,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減少下一年度核撥給該單位的財政資金。
第三十三條 公共機構不執行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未按照國家有關強制採購或者優先採購的規定採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或者採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第三十四條 負責審批或者核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部門對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公共機構建設項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公共機構開工建設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建設項目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整改;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公共機構違反規定超標準、超編制購置公務用車或者拒不報廢高耗能、高污染車輛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由本級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對車輛採取收回、拍賣、責令退還等方式處理。
第三十六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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