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共機構節能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共機構節能辦法》在2012.05.28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共機構節能辦法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05.28
  • 實施時間:2012.07.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節能管理,第三章 節能措施,第四章 監督措施,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公共機構節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自治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稱公共機構)的節能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共機構應當通過科學管理、技術改造、合理利用、最佳化能源消費結構等途徑,降低能源消耗,減少、制止能源浪費,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使用效益。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在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公共機構節能的監督管理,並指導、協調下級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和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在同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的指導下,開展本系統本部門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機構節能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用於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體系建設、節能改造、宣傳培訓、信息服務和表彰獎勵。
公共機構節能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第六條 自治區鼓勵和支持公共機構節能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推廣和套用節能新材料、新產品、新技術,加快淘汰高能耗產品、設備。
第七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傳播媒體應當支持公共機構節能宣傳工作。
第八條 每年六月的第一個星期五是本自治區能源緊缺體驗日。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九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做好下列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一)依法制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制度;
(二)會同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宣傳等有關部門,制定年度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將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按年度分解落實到本級公共機構,並指導公共機構落實節能目標責任制;
(四)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本級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的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分析,制定本級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
(五)匯總本級公共機構的能源消費統計數據,於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能源消費統計數據和分析報告逐級報送上一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
(六)會同有關部門對公共機構節能降耗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七)建立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網路信息平台,定期公布、公示公共機構節能工作情況;
(八)協助政府採購部門分類建立公共機構節能新技術、新產品的推薦目錄;
(九)開展公共機構節能示範單位評選活動;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機構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部門和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系統節能規章制度,指導和監督下屬單位開展節能工作,並按規定做好本系統公共機構節能情況報送工作。
第十二條 公共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能耗統計、匯總、報送工作。
第十三條 公共機構應當做好下列節能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本單位節能目標責任制度、能源管理制度、節能降耗操作規程等規章制度;
(二)依照節能規劃分解的節能目標和指標,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
(三)結合本單位用能種類,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定期進行計量分析,及時糾正能源浪費現象;
(四)改進、創新工作方法,推行低成本、無成本節能措施;
(五)依照規定對本單位用能系統、設備的運行及使用能源情況進行能源審計,並向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報送審計結果和具體改進措施;
(六)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培訓活動,增強人們節能意識,培養節能習慣;
(七)配合機關事務管理機構進行的節能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
(八)其他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十四條 公共機構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維修改造應當列入建設工程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建築節能設計、施工、調試、竣工驗收等方面的規範和標準。
公共機構應當採用政府採購目錄中節能效果顯著的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不得採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和過度包裝的物品。
第十五條 採用自備鍋爐供熱的公共機構,應當加強供熱系統的運行管理,進行能源消耗及用熱計量、監測並進行溫度調控,對能耗高、能效低的供熱系統進行節能改造。

第三章 節能措施

第十六條 公共機構應當採取以下具體措施進行日常節電管理:
(一)除有特殊溫度要求的區域外,室內空調溫度的設定,夏季不得低於26℃,冬季不得高於20℃,下班前半小時提前關閉空調。
(二)辦公建築應當充分利用自然採光和太陽能,使用高效節能照明燈具和智慧型調控裝置,除重大節日外,夜間禁止開啟亮化辦公區域的景觀照明。
(三)電腦等辦公設備應當設定為不使用時自動進入低能耗休眠狀態,停用耗電辦公設備一小時以上的,應當關閉設備電源,下班時,應當關閉辦公用電設備的總開關或者撥下電源插頭。
(四)電梯系統應當實行智慧型化控制,科學合理設定電梯的使用,加強運行調節和維護保養。
第十七條 公共機構應當採取以下具體措施進行日常節水管理:
(一)定期檢查老化供水管線,安裝或者更換節水型龍頭和衛生潔具,杜絕水管、水龍頭跑冒滴漏現象,加強用水設備的日常維護管理;
(二)開水、保潔用水應當按需取用,剩水應當充分利用;
(三)單位內部綠地養護應當根據季節和天氣變化情況,科學灌溉,提倡使用再生水和採用微灌、滴灌等方式。
第十八條 公共機構應當採取以下具體措施進行公務用車節能管理:
(一)嚴格按照規定標準配備公務用車,新購公務用車優先選購節能環保型和清潔能源型汽車;
(二)公務車輛實行定期核定行駛里程、用油額度和運行費用支出;
(三)按時保養,減少公務車輛部件非正常損耗,降低公務車輛維修費用支出;
(四)禁止公車私用,嚴格執行公務車輛節假日封存停駛制度;
(五)除特殊公務車輛外,按車輛牌號尾數每周停用一天。
公共機構應當採取激勵措施,鼓勵工作人員利用公共運輸工具、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第十九條 公共機構應當推行無紙化辦公,減少一次性耗材用品用量。推行一般檔案網上傳送,不印紙質檔案,確需使用紙質檔案的,應當雙面列印。
公共機構應當做好廢舊辦公用品和電子產品的科學處置及利用工作。
第二十條 公共機構召開系統、行業工作會議,提倡採用電視電話會議方式,並減少會議數量,縮短會議時間,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一條 鼓勵公共機構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方式,委託專業的節能服務機構進行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和運行管理。

第四章 監督措施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本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監督檢查,對造成能源浪費的公共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下達節能整改意見書,並監督其落實。
第二十三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於每年第二季度前完成對本級公共機構上一年度節能目標和指標完成情況的考核評價,並公布考核評價結果。
第二十四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開設舉報電話,受理對公共機構浪費能源行為的舉報,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
第二十五條 公共機構無正當理由未能完成節能指標的,由本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一)未完成當年年度節能指標的,扣減考評分數,並予以通報;
(二)連續兩年未完成年度節能指標的,取消評優資格,責成公共機構負責人作出書面檢查,並予以通報;
(三)連續三年未完成年度節能指標的,對公共機構負責人依照自治區有關規定予以問責。
第二十六條 公共機構不履行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由有關機關對公共機構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公共機構不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職責,不採用政府採購目錄中節能效果顯著的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新產品,或者採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和過度包裝的物品的,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第二十八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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