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落實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的意見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進一步落實市、縣(含縣級市、市轄區,下同)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加快完善我省食品安全治理體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落實食品安全
  • 別稱:健全食品安全
  • 是否含防腐劑: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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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進一步落實市、縣(含縣級市、市轄區,下同)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加快完善我省食品安全治理體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檔案內容

強化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
(一)明確市、縣監管責任。各市、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總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保障,應對處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對食品安全工作進行考核評價。
(二)逐級落實監管要求。省人民政府與市人民政府定期簽訂食品安全監管責任書,明確監管責任主體和工作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監管目標管理責任制,確保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到位。各市人民政府參照省的做法,與縣級人民政府定期簽訂食品安全監管責任書。
健全食品安全監管體系
(三)加強機構建設。全面落實“有機構、有人員、有職責、有手段”的要求,深化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改革,完善食品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加強市、縣食品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建設,整合充實執法力量,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執法納入農業綜合執法範圍。強化食品安全監管鄉鎮(街道)派出機構建設,在城鎮社區和農村行政村建立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隊伍,推進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關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工作體系。
(四)健全工作機制。合理劃分監管事權關係,進一步明確各地、各部門監管職責,釐清監管範疇和責任邊界。加強協調聯動,實現跨部門、跨區域食品安全形勢會商、聯合執法、事故處置、信息通報等工作機制。以問題為導向,建立風險管控機制,建立格線化監管機制,建立食品、食用農產品全程追溯體系,推動全鏈條可溯源。建立輿情監測處置機制,規範食品安全信息報告和信息公布程式。
(五)規範行政執法。完善執法程式,規範操作流程,細化量化裁量範圍。強化執法銜接,進一步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建立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著力解決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等問題。強化執法公開,實行監管標準、程式、結果公開,保障行政相對人和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定期組織開展執法情況檢查,研究解決監督執法中的存在問題,不斷改進和加強執法工作。
(六)強化社會共治。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將食品安全納入公益性宣傳範圍,列入國民素質教育內容和中國小相關課程。加快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暢通渠道,落實有獎舉報專項資金,鼓勵社會監督,充分發揮媒體監督作用。倡導行業自律,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探索建立政府、行業協會、社會團體、保險機構、企業、消費者多方參與的激勵約束機制和風險共擔機制。
(七)強化組織實施。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市、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出市、縣食品安全體系建設具體項目和政策措施,制定市、縣食品安全年度監管計畫並向社會公布。及時調整食安委組成人員,加強食安辦工作力量,充分發揮其綜合協調、督導檢查、考核評價作用。加強對市、縣人民政府和相關監管部門落實重點工作部署的督促檢查和指導。
加大食品安全監管力度
(八)實施全過程監管。不斷完善從種養源頭到生產加工、流通消費全過程的食品安全檢查、巡查和抽查等監管制度,密切關注網際網路銷售、電子商務等新興業態發展,加強風險隱患監測和管控,避免監管漏洞和盲點。
(九)加強源頭治理。加強產地重金屬污染、種養殖用水污染、持久性有機物污染等環境污染問題治理,淨化食用農產品產地環境。規範化肥、農藥、獸藥的使用,推廣病蟲害綠色防控,開展綜合治理行動,著力解決化肥過量使用、抗生素濫用、農獸藥殘留超標等問題,打擊“瘦肉精”、孔雀石綠等有毒有害物質非法使用。
(十)開展專項整治。針對嚴重擾亂食品市場秩序、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重點產品、重點區域,集中開展專項整治和綜合治理。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實行疏堵結合、綜合治理,加強服務和統一規劃,改善其生產經營環境,逐步促進生產經營規範化。
(十一)打擊違法犯罪。保持對違法犯罪行為嚴懲重處的高壓態勢,加強行政監管和刑事司法的協調配合,建立和落實跨地區、跨部門案件協查聯動機制,加強食品安全犯罪偵查隊伍建設,加大對食品安全案件的投入力度,在人員、經費、裝備上予以充分保障。
提升食品安全監管能力
(十二)加強檢驗檢測技術支撐。積極穩妥推進食品檢驗檢測機構改革,合理布局檢驗檢測機構,逐步建立統籌協調、資源共享的檢驗檢測體系,加大對檢驗檢測能力薄弱地區和重點環節的支持力度,促進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發展。
(十三)加大保障力度。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保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內設機構、人員、經費、裝備等落實到位。保障業務用房和輔助用房、執法車輛、快速檢測、執法取證等必要的執法基本裝備落實到位。
(十四)提高事故處置能力。健全各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完善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應機制和程式,提高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決策能力,加強應急隊伍建設,強化應急裝備和應急物資儲備,進一步增強食品安全事故防範處置能力。
(十五)推進兩個“創建”。深入開展食品安全城市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縣創建工作,創新食品安全監管理念和舉措,全面推進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構建社會共治的監管格局,通過發揮創建市縣示範帶頭作用,推動食品安全工作上新台階。
加強食品安全績效考評和責任追究
(十六)開展考核評價。各市要把食品安全全面納入政府績效考核範圍,每年對縣級人民政府和市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食品安全工作進行評議、考核,考評結果作為綜合考核評價領導班子和相關領導幹部的重要依據。對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評價優秀、食品安全工作成效明顯的單位和食品安全工作責任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通報表彰。
(十七)落實一票否決。發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市、縣人民政府,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評和文明城市、衛生城市等評優創建活動中實行一票否決。所在地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一年內不得參加評選各類榮譽稱號及表彰獎勵,一年內不得提拔使用,幹部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
(十八)強化約談問責。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未及時發現食品安全系統性風險、消除監管區域內食品安全隱患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市、縣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職責、未及時消除區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隱患、連續發生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責任約談情況應納入地方人民政府工作評議、考核記錄。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凡因監管不力、違法或不當行政執法造成國家利益、人民民眾合法權益受損害的,要嚴格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各市、縣人民政府要進一步提高對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工作的認識,全面落實屬地管理責任,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切實加強對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協調。各市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抓緊制定具體方案並組織實施,工作方案於2016年3月底前上報省食安辦,由省食安辦匯總報省政府。各級食安委、食安辦要充分發揮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考評、督辦職能,結合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督促相關部門切實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加強部門聯動,形成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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