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科研經費管理辦法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科研經費管理辦法條款落實,提高經費使用效益,充分調動教師的科研積極性,保證科研項目的順利實施,促進科研工作的發展和繁榮,遵照各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項目管理辦法,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科研經費管理辦法
  • 隸屬:廣東外語外貿大學
  • 性質:管理辦法
  • 文號:教財〔2005〕11號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經費管理,第三章經費使用範圍,第四章經費報銷,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學校各類科研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充分調動教師的科研積極性,保證科研項目的順利實施,促進科研工作的發展和繁榮,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校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教財〔2005〕11號)的精神及國家有關財務制度和審計制度的要求,遵照各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項目管理辦法,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研經費的來源和種類:
(一)國家、中央各部委、廣東省、廣州市及廣東省其他地市批准下達的科研項目資助經費;
(二)省教育廳或省科技廳從教育事業費、科學事業費中通過“帶帽”和切塊下撥的科研經費(包括省高校自然科學、人文社科研究項目經費、文科重點研究基地建設經費、切塊經費等);
(三)學校每年按一定比例劃撥的科研業務經費和科研項目資助經費;
(四)橫向科研項目經費,即各級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學術團體委託研究和協作研究項目經費,國內民間基金或個人資助研究的科研項目經費,境外的研究基金(含港、澳、台)及高校、研究機構、企業等委託研究和合作研究項目經費;
(五)企業或個人捐助的科研經費等;
(六)學校為各類科研經費配套或者獎勵的經費。
第三條凡項目主管單位或經費來源單位有明確的經費管理規定的,按其管理規定執行;凡項目委託方或合作方在項目契約中對經費使用有明確規定的,按其契約規定執行。項目主管單位或項目委託方對經費管理沒有明文規定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經費管理

第四條凡以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名義申請和進行合作研究的科研經費必須撥入學校賬戶,納入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科研經費到賬後,科研處負責統一立項登記,財務處負責設立項目經費賬號,每個科研項目只開一個經費賬號。
第五條科研經費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截留、挪用。
第六條關於經費審批:校級青年項目、出版基金項目、引進人才科研啟動項目及各類縱向項目配套經費由科研處“一支筆”負責審批。
第七條校級科研創新團隊經費審批事宜按《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科研創新團隊經費使用規定》執行。
第八條校級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項目經費審批事宜按《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校級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管理辦法》(廣外大科〔2008〕6號)執行。
第九條科研處、財務處、資產管理處和審計處不定期檢查經費的使用情況。
第十條科研契約的審查制度和授權簽字制度。橫向項目須簽訂科研契約,科研處為科研契約的審查授權部門。未經通過審查的科研契約,項目負責人不得以學校名義承接科研項目。

第三章經費使用範圍

第十一條科研經費按照“先收後支、量入為出”的原則,由項目負責人按批准經費的開支計畫掌握使用,超支不補。經費開支應與研究進度相匹配。
第十二條科研經費主要用於支付研究經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用、勞務酬金、研究機構建設經費、管理費及其它開支(如稅費等)。科研經費的使用必須依據科研活動的實際需要,符合有關法規制度的要求。
第十三條各級各類科研項目經費使用範圍及支出限定如下:
(一)圖書資料費:開展項目研究所購買的書籍、資料、報刊以及相關資料複印、翻拍、翻譯等費用。
(二)調研差旅費:為開展項目研究而進行的國內調研、學術交流開支的差旅費、食宿費等。科研經費不得用於與課題研究活動無關的宴請。因課題調研、會議產生的餐費,縱向項目不得超過到位經費的10%,橫向項目不得超過到位經費的20%(立項單位或委託單位對此部分有明確規定的,按立項單位或委託單位規定執行)。
(三)科研業務費:開展項目研究發生的網路使用費、郵寄費、通訊費;開展項目研究購置辦公用品、文具等的費用;項目研究成果的列印費、複印費、印刷費,論文版面費,支付給出版社等相關部門的成果出版費用。
(四)小型會議費: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諮詢以及協調項目或課題等活動而召開小型會議的費用。
(五)儀器設備費:開展項目研究購買儀器設備的費用。這些儀器設備應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固定資產登記手續,產權屬於學校,項目負責人與課題組成員有使用權。移動硬碟等目前未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設備,允許使用科研經費自行購買,可不辦理固定資產報增手續。橫向項目經費新增固定資產可由項目負責人決定是否購買,可不辦理固定資產報增手續。
(六)諮詢費:為開展項目研究而進行的問卷、專家諮詢等支出費用。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不得超過資助經費的5%,其它項目不超過實際到位經費的10%。該項開支必須先作預算,未報開支計畫的不予報銷。
(七)勞務酬金:該項開支必須先作預算,未報開支計畫的不予報銷。勞務費的支付,須嚴格按照開支計畫進行。支付給學生的勞務酬金需由學生簽字確認。縱向項目該項費用支出比例不得超過實際到位經費的10%。橫向項目控制在項目實際到位經費的30%以內(立項單位或委託單位對此部分有明確規定的,按立項單位或委託單位規定執行)。
(八)成果鑑定費:組織項目最終成果鑑定所支出的費用(包括鑑定專家勞務費、資料郵寄費等)。
(九)協作費:外單位協作承擔項目部分研究試驗工作的費用。合作項目立項時已計畫向第三方合作(協作)單位轉撥研究經費的需提供經費轉撥批件、項目契約、合作協定,轉撥的經費不扣管理費。合作項目在研究過程中增加與第三方簽訂新的合作(協作)協定的需提供經費轉撥批件、項目契約、合作協定,經科研處和財務處共同審核批准後方可轉撥;轉撥的合作(協作)經費原則上不能超過總經費的30%,立項時所扣的管理費不返納。
(十)各類科研項目經費均不得開支的類別包括:非科研用房物業管理費、娛樂場所消費、旅遊費用、福利費用及其他與科研項目無關的費用。
(十一)預算經費許可的其他費用。
第十四條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用於與資助項目研究工作有直接關係的國際合作與交流的費用,包括項目組成員出訪及外國專家來訪的部分費用。
第十五條研究機構建設經費是指用於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廣東省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及學校設立的研究機構的運作經費。
第十六條管理費是指用於項目研究過程中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及財務管理部門所提取的管理成本的費用。對各類縱橫向項目,學校提取總經費的5%作為管理費。(各級項目主管部門明文規定管理費提取比例的,按規定提取;明文規定不能提取管理費的項目,可免提管理費,但該項目原則上不能提取勞務酬金。)
第十七條提取勞務酬金時,涉及個人所得稅的問題,由學校財務部門按國家的有關法規代扣代繳。
第十八條使用科研經費購置或形成的固定資產,納入學校財務和資產管理部門進行管理;撥出經費所形成的固定資產,由項目接受單位進行管理。
第十九條引進人才科研啟動項目經費與結項成果掛鈎。引進人才項目獲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含2萬元)資助的必須有至少2篇論文在三類及以上期刊發表;獲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含3萬元)資助的必須有至少3篇論文在三類及以上期刊發表(其中至少有1篇在二類以上權威期刊)上發表,或出版專著一本;獲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含5萬元)資助的必須有至少5篇論文在三類及以上期刊發表(其中至少有2篇在二類以上權威期刊)上發表。如以專著為科研成果,必須有2篇以上三類及以上期刊發表論文作為中期成果;獲5萬元以上資助的必須將項目拆分為5萬元以下分別立項。
第二十條校級青年項目、出版基金項目、科研創新團隊項目、校級基地項目、原校級重點項目等各類校級項目按項目契約或相關管理檔案執行。

第四章經費報銷

第二十一條科研經費報銷的具體要求:
(一)必須持有效及內容完備的合法票據,包括購貨單位名稱、品名、數量、單價或供貨方提供的購物清單及發票專用章等。科研經費可用於項目立項前一年內所支出的與項目研究相關的費用及研究周期內所發生的費用。
(二)票據由經手人、驗收(或證明人)和審批人簽字方可報銷。
(三)報銷單據應分類貼上。
(四)使用項目經費購買的儀器設備,如果屬於固定資產(單價在500元人民幣及以上)必須到資產管理處辦理登記手續,方可報銷。
(五)支出諮詢費、勞務酬金、鑑定費,應按相關稅法規定交納個人所得稅。
(六)項目研究周轉金借款,期限不得超過當年年底,必須在每年財務處年終結賬前報銷沖賬。
(七)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儀器設備,在購買前必須到資產管理處辦理政府採購手續。
第二十二條所有項目經費報銷必須有項目負責人簽字確認,辦理人須憑經費賬號及項目負責人簽字方可報銷。
如項目是負責人獨立完成,報賬時項目負責人填寫“經手人”欄,由所在單位人員負責驗證,所在單位一支筆負責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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