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收費票據管理規定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收費票據管理規定)是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發布的通知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收費票據管理規定
  • 外文名:Charge bill management of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
  • 地點:廣東
  • 類型:規章制度
  • 職責:加強學校收費票據管理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管理體制,第三章收費票據種類及適用範圍,第四章收費票據的管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收費票據管理和財務監督,維護學校經濟秩序,保障學校的收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財政部令〔1993〕第6號)和《廣東省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粵財綜〔2003〕59號),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的適用範圍是校內各單位(含非法人獨立核算單位)。實行獨立核算、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校辦企業的票據管理工作,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收費票據,是指學校各單位在提供服務、收取各類款項以及從事其他經濟活動時開具、收款憑證,是學校財務收入的法定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票據是檢查、監督校內各單位經濟業務的重要依據。
收費票據種類主要分財政票據、稅務發票兩類。
財政票據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收繳的政府非稅收入的法定繳款憑證和單位收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審計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屬“有價證券”類,視同“稅收票證、現金”管理。
稅務發票是指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四條學校收費票據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財務處負責制定收費票據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是學校各類(種)收費票據統一管理單位,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購買、自製、印刷收費票據。
第六條財務處設專人負責收費票據的管理工作,辦理收費票據購入、保管、登記、簽發、收回和繳銷等工作.
第七條各單位應指定專人(票據專管員)負責本單位各類收費票據的領取、使用和保管,並將名單報財務處備案。
第八條各單位財務“一支筆”和票據專管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並書面報財務處備案。

第三章收費票據種類及適用範圍

第九條目前學校使用的收費票據種類和使用範圍
(一)財政票據(廣東省財政廳監製)
1.廣東省高等、中專、成人學校教育收費收據(含電腦票、手寫票):適用於收取物價部門批准的教育收費許可證或收費檔案(學歷學位教育部分)規定的項目。
2.廣東省行政事業單位往來結算票據:適用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之間的資金往來,學校單位內部往來款,收取的各類保證金、押金等,各種退費、退賠、退款等。
3.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統一票據:適用於學校在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過程中,依照法律、法規並經有關部門批准,向單位或個人收取的行政事業性費用。
4.廣東省接受社會捐贈專用收據:適用於以學校名義接受各種社會捐贈資金和物資所取得的收入開具的專用收據。
(二)稅務發票(廣東省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監製)
1.廣東省廣州市服務業發票:適用於非學歷教育培訓及對外提供其他服務而收取的各類服務勞務收入。
2.廣東省廣州市旅業房租發票:適用於收取對外服務旅業房租收入。
第十條上述收費票據嚴格按照規定範圍使用,之間不得互相串用、混用,也不得轉讓、轉借、代開。

第四章收費票據的管理

第一節收費票據的購入、發出和收回
第十一條財務處按收費票據種類分別建立收費票據使用登記簿,登記收費票據的購入、發出、結存、回收及核銷等情況,並定期盤點,保證登記結餘與實際盤存相符。
第十二條購入收費票據要根據收費票據字軌序號和當年自編的順序號每本編號,按順序號發放。
至年終未使用的當年所購收費票據,下年度按順序號繼續發放。
第十三條財務處發出收費票據要根據領用單位的用途正確發放,並說明該收費票據的使用範圍、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領用單位在領取時,應檢查發出的收費票據有無缺聯、缺號等,如發現上述情況,應辦理退還手續。領用時無異議的,則視為該本收費票據無問題。
第十四條財務處收回收費票據時,要認真查驗收費票據使用範圍和使用方法是否合乎有關規定,是否已將款項全部上繳財務處。
第十五條財務處應按照省財政廳、省市稅務局的要求,根據收費票據的使用情況,及時進行回收、清理,凡已啟用的收費票據,按編號順序整理後,填寫報表或繳銷或妥善封存。
第二節收費票據的領取和使用
第十六條各單位票據專管員領用收費票據時,必須填寫《票據領用申請表》,註明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範圍以及領用數量等內容,經票據專管員簽字、單位財務“一支筆”批准並加蓋公章,由財務處計畫管理科或結算中心科科長核准後,予以領取。
第十七條收費票據實行分次“限量領購”:發生經常性收費業務的單位採取“驗舊換新”方式,即除部分留作備用外,繳回原領用收費票據後方可領用新收費票據。
發生非經常性收費業務的單位在辦理收費票據繳回手續後,需要再次領購收費票據時,其手續視同初次領用。
第十八條票據專管員在領用收費票據時,應首先檢查是否存在缺號、缺聯、重號等情況。如發現存在問題,應立即報告財務處並停止領用該本收費票據。確認無問題的收費票據經加蓋專用章後方可使用。
第十九條收費票據不得拆本使用。各單位填寫收費票據時,應按收費票據的號碼順序填寫,並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收費票據填寫必須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工整、金額大小寫一致、印章齊全。
第二十條嚴禁虛開收費票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挖補或撕毀收費票據。收費票據填寫錯誤的,應加蓋作廢戳記,保留其各聯(各聯必須同時附在該本收費票據上)備查,並重新開立收費票據。
第二十一條目前學校使用的各類收費票據,均不得以紅書填寫,電腦版或手寫版均用藍字負數(小寫金額前加寫負號“-”大寫金額前加寫“負”字)表示沖銷原開立的收費票據金額。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收費票據所收款項必須及時、足額上交財務處,納入學校統一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以及私設“小金庫”。
各單位辦理繳款手續時,除交還第三聯(記賬聯)外,還需提供收費票據存根,經財務處審核人員審核無誤後,在已使用並交款的收費票據存根聯的尾頁背面簽字確認。
第二十三條收費票據的存根聯應整本保存,不得撕開。
第三節收費票據的核銷和保管
第二十四條各單位領用收費票據後,一般應在2個月內,辦理收費票據存根聯(必須經財務處審核人員簽字確認所收款項已繳交,封面或封底填寫清楚齊全)結清領用手續。無論所領收費票據是否用完,均須在當年的12月25日前到財務處繳回或辦理續藉手續。同一本財政票據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二十五條財務處應及時繳銷或妥善保管已開具的收費票據存根。
雖經財政或稅務部門核驗,但仍需自行保管的收費票據,保管期一般為5年。保管期滿按規定報財政或稅務部門檢驗核准後方可銷毀。與收費票據的領用、繳銷有關的憑證、賬冊的保留期為15年。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的收費票據應由票據專管員妥善保管,確保全全。若發現收費票據丟失或被盜時,應及時向財務處掛失並書面報告情況。財政票據還應及時在地級以上的報刊上登載作廢聲明並查明原因,將書面報告於事發後15日內報同級財政票據監管機構處理;稅務發票應於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在公開、合法的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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