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扶貧救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支持全國廣播電視系統老少邊窮地區和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廣播電視節目正常播出,加強對地方廣播電視扶貧救災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現將《廣播電視扶貧救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播電視扶貧救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文號:財教〔2006〕139號
  • 發布部門:財政部 廣電總局
  • 發布時間: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財政部 廣電總局通知
財政部 廣電總局關於印發《廣播電視扶貧救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廣播電視(影視)廳(局):
為支持全國廣播電視系統老少邊窮地區和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廣播電視節目正常播出,加強對地方廣播電視扶貧救災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現將《廣播電視扶貧救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廣播電視扶貧救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廣播電視扶貧救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廣播電視扶貧救災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現行財政財務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是中央財政為支持全國廣播電視系統老少邊窮地區和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廣播電視節目正常播出而建立的補助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分配和使用堅持“突出重點、專款專用、加強管理、注重實效”的原則,統籌安排、分級管理、分級負責。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必須接受財政部和廣電總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和支出內容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如下:
(一)補助老少邊窮地區骨幹台(站)及高山台(站)廣播電視設施設備的更新改造及維修。
(二)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地方廣播電視部門廣播電視設施設備的更新改造及維修。
(三)經財政部、廣電總局批准補助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支出內容如下:
(一)設備購置費:指與廣播電視設施設備更新改造有關的專業設備和一般設備的購置費用。
(二)修繕費:指與廣播電視設備及附屬設施有關維修費用。
(三)材料費:指購置與廣播電視設施設備更新改造和維修相關的廣播電視材料費用。
(四)經財政部批准補助的其他項目。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申請和審批
第七條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的財政廳(局)和廣電廳(局)根據本辦法規定的開支範圍,統籌考慮提出專項資金申請,並認真填寫《補助地方廣播電視扶貧救災專項資金申請書》(詳見附),聯署報財政部和廣電總局。對未按規定填寫《補助地方廣播電視扶貧救災專項資金申請書》的專項資金申請,財政部和廣電總局將不予受理。
第八條 省級以下財政、廣電部門不得越級或單方面向財政部和廣電總局報送專項資金申請。
第九條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應於30日內將下達的專項補助資金全額撥付,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條 各級廣電部門要嚴格按照財政部門下達的專項資金專款專用,不得以任何藉口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和檢查,建立項目追蹤反饋制度,及時了解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效益情況,對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糾正,確保專項資金使用合理安全。
第十二條 各級廣電部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要建立健全內部使用管理和監督約束機制,做到手續完備、賬目清楚、結算準確,並將使用情況隨年度決算一併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用專項經費購置的固定資產,須登記入賬並報廣電總局備案。
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財政部和廣電總局將給予停止撥款、暫停核批新項目、收回補助經費等處理;情節嚴重者,將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沒有按批准的方案、項目內容和預算範圍使用經費的;
(二)被查明為虛報補助項目的;
(三)已批准並撥款的項目,在批准檔案下發兩年仍未實施的;
(四)地方應撥的經費沒有到位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和廣電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財政部、廣電總局印發的《廣播電視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財公字〔1998〕44號)同時廢止。
附:廣播電視扶貧救災專項資金申請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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