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廣播電視節目無線覆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加強中央廣播電視節目無線覆蓋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關於進一步做好新時期廣播電視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6]79號)精神和國家現行財政財務法規制度,特制定《中央廣播電視節目無線覆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廣播電視節目無線覆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檔案號:財教[2009]36號
  • 對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 時間: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通知信息,辦法全文,

通知信息

關於印發《中央廣播電視節目無線覆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教[2009]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廣電局:
為加強中央廣播電視節目無線覆蓋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關於進一步做好新時期廣播電視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6]79號)精神和國家現行財政財務法規制度,特制定《中央廣播電視節目無線覆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中央廣播電視節目無線覆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廣電總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中央廣播電視節目無線覆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廣播電視節目無線覆蓋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現行財政財務制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是中央財政為支持構建以地面無線覆蓋為基礎的廣播電視公共服務體系,確保人民民眾免費收聽、收看中央廣播電視節目,促進廣播電視事業可持續發展而建立的專項補助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統籌安排、分級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財政、審計、廣電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支出範圍和內容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
專項資金用於對納入中央廣播電視節目無線覆蓋範圍內的發射轉播台(站)中轉播中央第一套廣播(中波、調頻)和第一、第七套電視節目的發射系統、附屬系統及相關監控設備的更新改造、維修、運行維護進行補助。
發射系統包括:發射機、天線、饋線、多工器等。
附屬系統包括:節目傳輸及控制系統(主要包括衛星天線、衛星接收機、模擬音視頻切換矩陣、監視器、測試儀器等)、供配電系統(主要包括變壓器、穩壓電源、配電箱和電纜等)、地網、接地和防雷系統(主要包括高頻接地和防雷接地)等。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支出內容包括:
(一) 更新改造經費:包括上述發射系統、附屬系統及監控設備的更新改造費用以及相關工程設計、驗收等間接費用。
(二) 維修經費:包括上述發射系統、附屬系統等設施、設備的大型維修費用。
(三) 維護經費:包括電費、發射機維護材料、備品備件和通風設備、信號源、天饋線、多工器等的日常維護費用。
(四) 經財政部、廣電總局批准的其他有關經費事項。
第七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於以下項目的開支:
(一) 相關台站人員經費、機房及周邊環境整治等基本建設支出。
(二) 中央廣播電視節目無線覆蓋範圍以外的發射系統及其附屬系統設備更新改造、維修、運行維護。
(三) 本辦法使用範圍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申請和審批
第八條 財政部商廣電總局制定當年專項資金使用方案,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和廣電局(廳)下達專項資金預算控制數。
第九條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商同級廣電局(廳),在預算控制數範圍內,根據工程實施情況提出具體資金需求計畫,並於每年4月底前向財政部、廣電總局報送資金申請方案及上一年度中央專項資金使用和結餘情況。
第十條 廣電總局對各地申請報告初步審核後提出當年專項資金分配方案,財政部對分配方案審核後與廣電總局聯合下達專項資金,同時抄送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按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核算和撥付專項資金。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足額撥付專項資金,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要及時了解專項資金的使用和效益情況,確保專項資金使用合理、安全。
第十三條 各級廣電部門要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開支範圍申請和安排使用專項資金,不得以任何藉口挪作他用,確保專款專用。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使用管理和監督約束機制,做到專款專用、手續完備、賬目清楚、結算準確。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中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項目,應按政府採購相關規定組織實施。在滿足工程質量和服務的前提下,優先採用國產設備。
第十六條 對於未按規定使用或將專項資金截留和挪作他用的,一經查實,將予以通報批評並追回違規資金,根據情節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和廣電局(廳)應相應制訂實施細則,建立健全設備管理、資金使用等管理辦法,切實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和廣電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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