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青年企業家協會

廣州青年企業家協會成立於1986年3月,是共青團廣州市委指導和管理下的廣州地區青年經營管理者的民眾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是共青團聯繫青年企業家的橋樑和紐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青年企業家協會
  • 成立時間:1986年3月
  • 屬性:協會
  • 地區:廣州
協會簡介,協會成員,機構發展,會員服務,入會須知,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自成立以來,積極倡導“勵志創業、有為社會”的青年企業家精神,以推動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和團結、凝聚、培養廣大優秀青年企業家為中心任務,服務青年企業家成長成才和事業發展,促進與國內外青年企業的交流與合作,引導和帶領廣大青年企業家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和諧廣州的偉大實踐中奮發進取,建功立業。經過二十年發展,協會規模不斷發展壯大,目前已吸收了大批素質較高、在企業經營中有所建樹、取得突出成績的青年企業經營管理者。會員遍布於廣州、香港、澳門以及珠三角,從事著不同規模、不同行業、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業。
廣州青年企業家協會

協會成員

會員企業包括廣藥、廣汽、廣鋼、立白、好迪、寶供、歐派、黃振龍涼茶等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國享有盛譽的著名品牌企業,是廣州企業界一支朝氣蓬勃、高素質、充滿希望的生力軍,在廣州市的經濟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

機構發展

二十年來,隨著協會的不斷發展,協會工作機制也日益完善並不斷向前拓展。協會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活動,創新地多渠道多方式地為青年企業家會員提供交流平台,增強了企業家與政府職能部門之間、企業家之間的溝通交流,促進會員之間的合作。同時,協會積極組織會員赴國內外進行商務考察,與國內省市,港澳台及海外有關組織進行多種形式的交流和合作,促進區域合作和經貿洽談,推動廣州青年企業家走向全國,走向世界。協會也為會員開展了多種形式的培訓工作,幫助會員提高經濟理論水平和經營管理水平,通過多種途徑積極維護會員的合法正當權益。開展評先推優工作,大力向社會宣傳優秀企業家的先進事跡,展現當代青年企業家的開拓進取、創新有為的精神風貌。
為進一步提高協會秘書處的綜合服務能力和會務工作水平,增強協會的凝聚力、吸引力、號召力和社會影響力,協會專門成立會員服務中心,依託職業化、高素質的工作人員隊伍,為廣大青年企業家會員提供全方位、現代化、高質量的服務平台。
廣州青年企業家協會將不斷地加強探索和實踐,強化自身的影響力和凝聚力,引領廣州青年企業家在中國社會經濟發展的大潮中,迎風破浪,揚帆前進。

會員服務

1、協會為會員企業搭建地區政府、企業、專家的研究與交流平台,定時策劃和組織開展地區經濟發展研究與交流活動。
2、協會推動廣州地區與國內兄弟省市及港、澳、台青年企業家協會組織的合作與信息交流,圍繞珠三角區域經濟合作與發展戰略目標,策劃、組織穗、港、澳、台之間會員企業開展業務交流活動。
3、協會組織會員企業圍繞“提升核心競爭力、人力資源開發、企業融資上市與資本運營、危機意識管理、市場行銷管理”等課題開展研究會、報告會。
4、協會不定期為會員企業分行業、分專業舉辦服務活動,主要活動方式包括座談會、諮詢會、聯誼會等。
5、協會協助組織企業管理現代化創新成果的轉化和宣傳推廣工作,幫助企業系統總結管理創新經驗,樹立典型,相互交流,推動企業現代化管理水平不斷提高。
6、協會維護青年企業家的合法權益,通過合法渠道反映表達青年企業合理訴求、企業合法經營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7、會員可免費獲贈《揚帆》會刊及相關協會內部通訊。
8、其他相關的會員服務工作。

入會須知

一、會員條件:
1、年齡不超過45周歲,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社會責任感,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科學文化素養和經營管理才能。
2、遵守協會章程,熱心協會工作,願意為協會的發展做出貢獻。
3、誠實守信,合法經營,照章納稅。
4、在企業或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機構擔任主要領導職務的中國公民或長期在華工作的外籍人士。
二、入會程式:
1、申請。申請人提交書面入會申請書。
2、推薦和自薦。穗青企協會員、工商系統、各基層團組織,區、縣級市青年企業家組織有推薦會員的權利,符合入會條件的青年企業家可以自薦入會。
3、考核。各基層團委或本會秘書處及申請人所在企業上級主管部門須填寫考核意見並加蓋公章(無上級主管部門的加蓋申請人所在企業公章)。
4、審議和批准。經本會秘書處審核,報執行會長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會長簽署入會批准意見。
5、入會。本會秘書處向新會員下發入會通知書,並頒發會員證。
6、港、澳、台地區聘請的特邀會員須事先徵詢相關部門及機構的意見。特邀會員在本會中與會員享有同等權利和義務。
三、協會職務及會費標準:
會費按屆收取,每屆兩年,實行基本會費和級差會費制度,基本會費為2000元,理事級差會費6000元,常務理事級差會費10000元,副會長職務會費20000元,執行會長職務會費40000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廣州青年企業家協會簡稱為:穗青企協;英文譯名為:guang zhou young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gzyea。
第二條 本協會是廣州地區企業、事業單位的青年經營、管理者的聯合組織,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社會團體,是中國青年企業家協會和廣州市青年聯合會的團體會員,是共青團聯繫青年企業家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 本協會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弘揚社會道德風尚,著眼於經濟建設大局,為促進企業經濟體制改革、完善經營管理、實現企業管理現代化服務。以培養和造就新世紀一代優秀青年企業家隊伍為中心任務,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為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服務,為青年企業家成長成才和事業發展服務,積極引導和帶領廣大青年企業家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偉大實踐中奮發進取,建功立業。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團市委、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地址:廣東省廣州市人民北路873號后座三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青年企業家圍繞經濟體制改革和企業生產經營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經驗交流和學術研討,組織最新信息報告和各種經濟考察等活動,加強企業之間的橫向聯繫和協作。
(二)幫助青年企業家了解有關經濟信息,為青年企業家開展經濟協作及技術成果推廣提供服務;
(三)促進青年企業家與政府部門、社會各界的聯繫與合作,擴大青年企業家的交往範圍和社會影響力;
(四)增進與國內城市及港澳台地區青年企業家組織進行友好交流;
(五)加強同國外有關團體進行友好交流、推薦優秀青年企業家參加外出考察、研修、學習;邀請、接待國外有關青年團體來訪,吸收先進的管理方法;
(六)宣傳、評選、表彰廣州傑出(優秀)青年企業家;
(七)為提高管理者素質開展培訓研討等活動並為青年企業家培養、推薦各種專業人才;
(八)推薦優秀青年企業家參加中央、省的各類培訓、考察,幫助青年企業家提高經濟管理水平和經濟理論水平;
(九)反映青年企業家的意願,維護青年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穗青企協的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穗青企協;
(三)年齡在45周歲以下,在企業改革和發展中取得顯著成績的青年廠長(經理);
(四)遵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熱愛祖國,誠信經營,積極參加社會公益事業,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較強的社會責任感;
(五)入會人員所在企業必須在地方、行業有一定影響,並無偷稅漏稅等違法違紀現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凡上一屆的會員須重新填表、交納會費、辦理會員證。如不辦理,視為自動放棄,協會將取消其會員資格。
(四)年齡超過四十五周歲需辦理退會手續(特殊情況除外),由協會頒發相關榮譽,成為協會榮譽會員。
(五)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六)為加強與港澳地區的青年企業家的聯繫,在港澳地區聘請特邀會員。特邀會員在協會中與會員享受同等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穗青企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穗青企協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對穗青企協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穗青企協章程,執行穗青企協決議;
(二)維護穗青企協的社會聲譽;
(三)完成穗青企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向穗青企協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穗青企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不按時交納會費或多次不參加穗青企協活動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穗青企協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兩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總結工作經驗,確立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2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穗青企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穗青企協設立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和理事組成,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穗青企協的領導工作,理事會每屆任期兩年。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穗青企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表穗青企協。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穗青企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45周歲(特殊情況除外),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為穗青企協法定代表人。穗青企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穗青企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會徽
第三十條 穗青企協的會徽為陽光照耀下的金色海洋和藍色船帆,會徽的整個造型由“廣青企”三字漢字拼音的第一個字母“gqq”及“廣州”、“青年”的英文第一個字母“gy”組成。寓意廣州的青年企業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海洋中乘風破浪、拼搏進取、一帆風順、碩果纍纍。
第三十一條 會徽的使用範圍:穗青企協(包括各團體會員)開會會場、辦公地點和其他開展活動的地方可以懸掛;個人會員可以佩戴;會員證、會員名片、有關重要宣傳物品等可以加印。
第三十二條 穗青企協會員佩戴的會徽由穗青企協秘書處負責統一製作,任何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不得擅自製作。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穗青企協經費來源有: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經費及財產由協會常務副會長簽署使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協會換屆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大會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對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 年 月 日第 次會員 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最終解釋權屬穗青企協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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