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管理試行辦法

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管理試行辦法,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85-04-09。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4-09
【生效日期】1985-04-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管理試行辦法
(一九八五年三月六日廣州市市長辦公會議通過,
一九八五年四月九日市政府發布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條及國家有關規定, 並按《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製定。
第二條凡在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內的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客商獨立經營企業、引進外資工程以及內聯企業(以下簡稱開發區企業)。 不論新征地, 還是利用原有場地,均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沒有規定的,適用國務院、廣東省、廣州市有關城市土地管理的規定。
土地使用費不包括征地補償、拆遷安置、道路、管線、公共設施和土地開發等費用。
第三條廣州市人民政府授權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規劃、管理開發區內的土地,開發區的土地使用批准權屬開發區管委會。
第四條開發區內的土地使用費屬開發區維護、管理和建設的專項資金,由開發區管會授權開發區規劃辦公室負責管理並使用。
第五條開發區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土地必須經開發區管委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於批准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禁止買賣和變相買賣土地,禁止出租和擅自轉讓土地。凡未經批准而直接與原土地使用單位或個人洽談用地者,所簽訂的契約,一律無效。
第六條經確定的開發區建設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執行。未經批准,不得隨意改變開發區範圍內土地的地形地貌,不準私自占用土地或各種建築物。
第二章 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第七條由開發區管委會授權有關部門負責審核客商的投資項目和土地使用,報開發區管委會批准後,由開發區規劃辦公室核准用地面積、用地紅線和簽訂土地使用契約(契約內容應包括:用地面積、地點、用途、期限、費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反罰則等),辦理土地使用費的繳納手續,發給《土地使用證書》。
第八條土地使用單位應在開發區規劃辦公室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工程建設總體設計圖紙,施工和投產計畫,及時按工程總體設計動土施工,如期完成。否則,視其情節輕重作罰款 處理或吊銷《土地使用證書》。
第九條土地使用單位在完成契約、協定書所規定的工程建設項目後,須經業務主管部門驗收核定始得正式投產。未經開發區規劃辦公室批准,土地使用單位對用地範圍內的建築物,不得任意拆除、改建或重建。
第十條土地使用單位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建築物,應依照開發區規劃辦公室關於建築樓比,園林綠化比率的規定進行,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
第十一條土地使用單位在用地範圍內的一切建築,均應符合我國建築規範和防火安全要求,違反規定,而導致發生事故的,違反者應賠償損失並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章 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費的徵收
第十二條開發區企業使用土地的年限,根據經營項目投資額和實際需要協商規定。最長使用年限為:
(一)工業、倉儲業、交通運輸業和旅遊業用地:三十年;
(二)商業、服務業用地:二十年;
(三)商品住宅、教育、科學技術、醫療衛生用地:五十年。
合資企事業所使用的土地,按照規定年限期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報業務主管部門批准,並辦理續約手續。
第十三條土地使用費的標準,由開發區管委會按不同行業,分類確定(見附表)。簽訂土地契約時,允許對地理位置(如距商場、車站、碼頭的遠近等),投資規模,新征地或利用原有場地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 可按開發區土地使用費標準在百分之十幅度內調整。
第十四條徵收土地使用費的優惠待遇:
(一)凡在本開發區引進的項目符合《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技術引進暫行規定》第二章第五條或第七條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審定,經開發區管委會批准,可減繳或免繳土地使用費;
(二)在開發區內興辦非盈利性的公益事業,可免繳土地使用費;
(三)新建企業在基建期間(工業基建期二年,其它一年),經開發區管委會批准,可減繳或免繳土地使用費。
第十五條在同一建築物內辦多種經營性質的企業,按其企業經營範圍及設計資料,由開發區規劃辦公室按比例進行核算,分別定出土地使用費額。
第十六條使用本開發區土地的企業,為土地使用費的交納義務人。
(一)凡是以批准使用的土地入股或以土地作為合作條件的,由中方合作者為交費義務人;
(二)以房屋出租給開發區企業的用地,房屋出租者為交費義務人;
(三)外商獨立經營企業使用開發區的土地,該企業為交費義務人;
(四)內聯企業使用開發區的土地,該企業為交費義務人;
(五)也可按企業協定認可方交納。
第十七條土地使用費的標準,開發區管委會可視具體情況的變化及時給予調整。其變動幅度每次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開發區企業按年徵收土地使用費,用地超過半年而不滿一年的按半年計算,不足半年的免交土地使用費。如遇土地使用費調整時,應自調整年度起,按新的標準繳納。
土地使用費應於當年十月一日前交清,逾期者,收費單位可通過銀行直接轉帳撥收其應繳納之數額,並按日罰滯納金千分之五(即應繳數額的千分之五)。
第十八條開發區企業用地面積以開發區規劃辦公室審批劃撥的土地面積為準,超過批准限額部分的用地,限額騰退,並作罰款(三至五倍收費)處理,如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情節嚴重者,經開發區管委會批准,可責令其停工、停業、停產。
第十九條使用開發區土地的單位,均按下列程式辦理繳納土地使用費手續:
(一)新征土地單位: 應憑開發區管委會批准用地檔案、 徵用土地的紅線座標位置圖,由開發區規劃辦公室核實,並繳納土地使用費;
(二)臨時用地單位,憑開發區管委會批准暫時用地通知單,到開發區規劃辦公室繳費後,發給臨時用地證書。
第二十條凡因不可抗力,遇特大自然災害或其它特殊情況造成經濟上嚴重損失,確實無法繳納土地使用費者,經開發區管委會批准,可以緩繳或減免當年土地使用費。
第二十一條納費義務人在納費問題上同開發區管理部門發生爭議時,必須先按規定納費,然後向開發區管委會申請複議。
第四章 公共設施
第二十二條用地單位在用地範圍內按契約或協定書規定應承擔建設的公共設施,須按開發區規劃要求修建。
第二十三條用地單位在用地範圍內的供電、供水、排水、下水道、煤氣通管和電訊設備, 均應自行修建, 與用地範圍外各種幹線的銜接部分的安裝費和出裝費由用地單位支付。
第二十四條用地單位在用地範圍內的廢渣、廢氣、廢水的排放和處理,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的排放標準和處理要求辦理,並按受廣州市環境保護部門的檢查和監督,按規定繳納排污費。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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