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省項目管理協會

廣州省項目管理協會

廣東省項目管理協會(英文:Guangdong Project Management Association,縮寫GPMA)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民政廳批准於2015年12月30日正式成立的項目管理權威機構。協會主要是面向國家需求,面向世界前沿,肩負起加強項目管理關鍵技術的創新與集成,搭建起先進、科學、民主、和諧的國際交流平台,努力為我省經濟建設、社會安全和可持續發展作出卓越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項目管理協會
  • 外文名:Guangdong Projec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 定義:項目管理、組織
  • 成立時間:2015
組織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廣東省項目管理協會,英文名稱:Guangdong Project ManagementAssociation,縮寫:GPMA。
第二條 本會性質:由廣東省從事項目管理業務及其相關業務單位自願組成,並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省性、行業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維護社會道德風尚,以“深化改革,依法治國”為指導,緊緊圍繞“三個定位,兩個率先”(習近平總書記2012年末視察廣東時提出:廣東要努力成為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排頭兵、深化改革開放的先行地、探索科學發展的實驗區,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率先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而奮鬥)為總目標,遵循科學為本,發揮協會的橋樑紐帶作用,協調好會員與政府、會員與會員的關係,依法維護行業權益,堅持行業自律原則,促進行業健康發展,以服務為立會之本,搭建先進、科學、民主、和諧平台,組織、凝聚廣東省項目管理行業相關單位和人才,為廣東省經濟發展、社會和諧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本會接受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和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活動區域:廣東省。
第六條 本會辦公地址: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項目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組織會員學習掌握國內外項目管理最前沿的知識體系和實踐做法;
(二)開展前瞻性綜合性項目管理、科技戰略和發展規劃研究,完成有代表性、有影響、有價值的研究成果,為政府的決策提供高端專業智庫;
(三)協助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制定項目管理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產業政策和行政措施;接受政府委託,承擔相關公共事務,制定項目管理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標準、行業損害預警機制,開展行業統計工作;
(四)依法承擔項目管理行業準入資格資質審核,以及行業技術資格、職稱評審;依法開展項目管理科技成果鑑定、項目管理成效評估論證,以及行業發牌認證、評優評獎等活動;
(五)開展行業調查,制定行業準入條件、行業公約、行業職業道德準則;聯絡項目管理行業相關單位和人才,積聚行業精英,為行業發展儲備戰略資源;承擔各類工程項目策劃、諮詢、管理、評價,以及信息資料庫建設等工作,提供各類成果報告和信息資料;
(六)開展政策立法諮詢,為行業的發展、規劃、引資引技引智等政策落地、PPP城市基礎設施運營管理提供全過程諮詢服務;開展政策、技術、經濟、管理、市場等諮詢,為會員單位的戰略管理、項目管理提供規劃、指導與培訓的高附加值智力服務,協助會員單位實施發展戰略;開展項目發展諮詢,為各類項目的籌建、實施和管理提供整體策劃、核心技術與最佳化建議的增值服務;
(七)落實國家“網際網路+”行動計畫,順應DT(數據處理技術)時代發展方向,引導會員單位學習運用移動網際網路、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等技術,掌握“網際網路+項目管理”、“網際網路+BIM+項目管理”、“網際網路+金融+項目管理”等智慧項目管理模式,創新業態;組織會員開發“PPP協同創新平台”、“信息化交流合作平台”、“項目策劃+投融資諮詢+項目落地+項目管理交流平台”等信息技術,並推廣落地套用;
(八)策劃項目管理髮展高峰論壇,交流國內外卓越項目管理實踐經驗,向會員單位推廣現代項目管理套用新技術,為會員單位提供最全面、最及時的項目管理髮展信息;
(九)組織會員單位參加國內外項目管理界的交流和考察活動,拓展會員新視野,引導會員運用新方法、新工具,提高會員項目管理套用能力和綜合水平;
(十)在會員單位開展高層次項目管理培訓教育,提高項目管理知識和套用能力,為社會培養高層次的項目管理套用型專業人才;
(十一)舉辦項目管理實操技術專題講座,引進國際項目管理最新理論和卓越實踐,為各類項目管理人才提供學習、研究平台,促進項目管理人才的職業化、專業化、標準化;
(十二)出版項目管理刊物,編著項目管理書籍和教材;建立協會國際網際網路信息交流網站,健全項目管理行業信息網路,傳遞行業最新動態;
(十三)發揮協會的橋樑紐帶作用,加強會員與政府、會員與會員的溝通聯繫,及時反映會員合理訴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依法為政府和會員服務。
(十四)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加強會員單位誠信自律建設,促進會員誠信經營,建立誠信體系,實行信用評價制度,公布信用評價結果,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
(十五)受理會員從業違規的投訴,依法對會員不良行為採取警告、業內批評、同業制裁、取消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對違規者列入黑名單予以通報,並提請政府部門依法查處;
(十六)建立行業和會員單位行為約束機制,規範行業和會員單位從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項目管理行業的持續發展;開展促進本行業發展的相關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牌。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介紹和推薦新會員入會。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效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具體根據各會員單位的級別繳納。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故連續2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常務理事、理事、監事長、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2/5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代表的2/3以上出席,其決議須經參會會員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人數為會員代表總人數的1/3,理事須為會員代表。理事每屆任期5年,期滿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的工作業務;
(四)擬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聘任制),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九)制訂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事項作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書面委託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人數原則上為理事總人數的1/3。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項職權。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決議事項作會議紀要,並向全體常務理事公告。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每屆任期5年,期滿可連選連任。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應當對決議事項作會議紀要,並報理事會通過後,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會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單位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每屆任期5年,可連任兩屆,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為專職,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解聘,報會長辦公會議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本會監事每屆任期5年,可連任兩屆,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屆。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確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事項的合法有效性,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協調處理本會內部矛盾,有權提出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協調有關事項表決議案,維護當事人申辯權利;
(六)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會員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報告。
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但不參與表決。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閉會期間,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秘書處依照法規和章程規定認真履行協會相應職責;會議期間,核實參會會員、理事、常務理事的資格和合法有效性,書面確認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議題、程式和表決的合法有效性。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必要的辦公支出,以及其他應支出的費用。本會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長、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作出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隨時接受財稅機關依法實施的財務工作檢查、監督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