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計畫生育實行條塊結合的管理試行辦法

廣州市計畫生育實行條塊結合的管理試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計畫生育實行條塊結合的管理試行辦法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89]89號
【發布日期】1989-08-28
【生效日期】1989-08-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計畫生育實行條塊結合的管理試行辦法
(穗府(1989)89號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市計畫生育工作的條塊結合管理,動員各方力量,各負其責,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完成計畫生育任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塊是指各區、縣、街、鎮;條是指市直單位和中央、省、部隊及其他駐穗單位(下簡稱各駐穗單位)。
條塊結合的管理原則:按人歸口,各負其責;塊塊抓總,條條保證;互相配合,齊抓共管。
第三條市直各單位和各駐穗單位的計畫生育工作,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領導和管理,執行國家、廣東省、廣州市以及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計畫生育的規定。
第四條市直單位和各駐穗單位的計畫生育指標,納入當地人口計畫,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下達。
第五條各級領導要把計畫生育工作切實納入任期目標責任制,並作為考核幹部政績的一項重要指標,加強領導,做到“兩種生產一起抓”。
各部門要相互配合支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批轉《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同有關部門職責分工的意見》(國發[1981]110號)的通知精神,共同做好計畫生育工作。制定各項規定時,應從有利於計畫生育出發。
第二章 條塊職責
第六條塊的職責
(一)傳達貫徹上級有關計畫生育的指示和決定,制訂實施細則和必要的補充規定,檢查、督促本地區各單位的計畫生育工作。
(二)根據上級下達的人口計畫指標,制定本地區的人口出生計畫,並組織實施目標包乾責任制,監督各單位完成各項指標任務。
(三)審批生育指標及發放“準生證”。逐級匯總上報計畫生育統計報表和有關計畫生育材料。
(四)搞好計畫生育的宣傳教育和幹部培訓,組織屬下醫療技術力量,做好節育技術指導和避孕藥具管理髮放工作。
(五)協助各部門、各單位落實《廣東省計畫生育條例》中有關獎罰的規定。
(六)開展調查研究,組織屬下單位和轄內機關、團體總結推廣交流工作經驗。
第七條條的職責
(一)及時向所屬單位傳達中央、省、市和所在區、縣有關計畫生育的指示,貫徹執行計畫生育的方針政策。
(二)根據上級規定,制定本系統(單位)的計畫生育工作計畫,並認真組織落實。經常督促、檢查本系統所屬單位生育計畫的落實情況。
(三)抓好本系統(單位)的計畫生育機構和計畫生育隊伍的建設,定期分析研究、部署計畫生育工作。
(四)負責落實《廣東省計畫生育條例》中有關獎罰的規定。
(五)做好計畫生育的宣傳教育,抓好節育避孕措施的落實和優生優育。
(六)負責完成上級下達的計畫生育各項指標,並管好本單位僱請的契約工、臨時工和流動人員的計畫生育工作。
(七)積極參加所在地區組織的計畫生育工作活動,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計生委的指導和檢查,定期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計生委匯報計畫生育工作情況和報送計畫生育統計表。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八條建立和健全地區計畫生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除特殊情況外,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會議由各級人民政府分管計畫生育的領導牽頭,由轄內有代表性的單位領導參加。研究部署計畫生育工作,協調解決條塊之間出現的問題。凡聯席會議決定的問題,各單位要堅決執行。
在協調處理條塊之間的問題時,在同一地區內的由塊牽頭協商解決;涉及兩個地區以上的由市牽頭協商解決。
第九條實行人口出生計畫目標管理包乾責任制。由區、縣計畫生育委員會與轄內區、縣以外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承包,並簽訂包乾責任書或計畫生育協定書。簽約單位應按在區轄內實有人數每年繳交一百至五百元的協約金,作為獎勵基金。對完成下達計畫生育各項指標的單位,由區、縣計生委向上級主管部門推薦參加評選先進單位,對簽署責任書的分管領導、計生專(兼)職幹部按協約金比例給予獎勵。沒有完成計畫生育指標的,凡超生一人扣罰本單位協約金的20%;對不重視計畫生育工作而造成超生二人以上的單位,扣罰全部協約金;凡有超生的,不得評為精神文明單位和其他先進單位。
企、事業單位,要把計畫生育工作納入各級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層層包乾,並與經濟效益掛鈎,使計畫生育工作常抓不懈。
第十條建立檢查評比制度,每季由各單位組織檢查;半年由區、縣計生委組織檢查;年終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檢評。檢查評比結束後,寫出書面報告,報單位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幾項具體規定
(一)對計畫外懷孕的對象,堅持“按人歸口”的原則,由條條負責落實補救措施,塊塊積極配合。
(二)對違反計畫生育本人的處理,由條塊按有關計畫生育政策規定共同提出處罰意見,由條負責實施。
(三)對在懷孕期間開除或除名的計畫外懷孕對象,原單位要繼續負責動員其採取補救措施;一旦出現計畫外超生,一律算原單位的計畫外生育,並由上一級主管單位扣罰當年單位計稅所得額的2‰,扣罰款全額上繳地方財政。對超生的本人則嚴格按省《條例》和市有關規定處罰。
(四)對離職或除名的幹部、職工,原單位要出具計畫生育證明,及時與戶口所在地計生辦聯繫,做好交接工作。
(五)對未理順管理體制的單位的計畫生育同樣實行塊塊抓總,條條保證、各負其責的原則進行管理。簽發“準生證”由塊負責。
(六)農轉非後,又返回農村工作的人員的計畫生育工作,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工作細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廣州市計畫生育委員會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批轉市計生辦《關於完善和加強條塊結合,搞好城市計畫生育工作的意見》(穗府辦[1982]91號)同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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