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4〕15號,以下簡稱《通知》),修訂完善一系列推動文化改革發展的重要經濟政策,為新一輪文化體制改革提供有力支撐,激發內在動力,繁榮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
  • 發布:2014
  • 激發:內在動力
  • 規定:國有文化資產管理
規定全文〔2018〕,詳情,規定全文〔2014〕,

規定全文〔2018〕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2018〕1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央宣傳部會同中央網信辦、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廣電總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擬定的《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和《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規定》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12月18日
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
  
為進一步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繼續推進國有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特制定以下規定:
一、關於公司制股份制改革
(一)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要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構建有文化特色的現代企業制度,堅持正確導向和經營方向,堅持國有資本主導地位,積極穩妥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和靈活高效的市場化經營機制,推動企業做強做優做大。
(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公司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成員依法定程式,以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的方式進入董事會、經理層、內設監事會,黨委(黨組)書記同時任董事長(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黨員總經理一般擔任黨委(黨組)副書記,專職副書記一般進入董事會。黨委(黨組)發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依照規定研究討論涉及內容導向管理的重大事項及公司運營與發展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等事項,並作為董事會、經理層決策的前置程式。建立健全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公司律師的作用,促進依法經營、依法管理。
(三)從事內容創作生產傳播的公司,設立總編輯或藝術總監等專門崗位,設董事會的,須設立編輯委員會或藝術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為董事會有關內容導向管理的重大事項提供決策諮詢。
(四)推進國有文化企業內部資源整合,進一步聚焦主業,壓縮企業管理層級,將投資決策權向三級以上企業集中,減少法人戶數。
二、關於國有文化資產管理
(五)建立健全黨委和政府監管國有文化資產的管理機構,完善黨委和政府監管有機結合、宣傳部門有效主導的管理模式,實現管人管事管資產管導向相統一,推動黨政部門與其所屬的文化企業進一步理順關係,推動主管主辦制度與出資人制度相銜接。
(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要認真做好資產清查、資產評估、產權登記等基礎工作,依法落實原有債權債務。國有文化企業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註冊資本增減、重組整合、破產解散、改制上市、國有產權轉讓、無償劃撥、組建集團、發行債券、法定代表人變更等重大變動事項,報同級國有文化資產管理機構審批,並按有關程式和規定辦理。
(七)國有文化企業依照相關規定定期報告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和社會效益情況。加強國有文化企業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綜合考核,探索建立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與社會效益考核相結合的綜合評價體系。
(八)建立健全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通過國有資本金注入,最佳化國有資本配置,發揮國有資本引導作用,推進國有文化企業兼併重組、轉型升級,促進文化產業布局最佳化。
(九)推進國有文化資本授權經營,形成國有文化資本流動重組、布局調整的有效平台,最佳化資源配置,推動國有文化企業增強實力、活力、抗風險能力,更好地發揮控制力、影響力。
三、關於資產和土地處置
(十)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在轉制過程中,對於清查出的資產損失按規定報經批准後進行核銷;切實維護銀行合法債權安全,嚴肅處理各類借轉制之名逃廢銀行債務行為,維護金融安全穩定。轉制後財務制度應執行《企業財務通則》,會計制度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或《小企業會計準則》。
(十一)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涉及的原劃撥土地,轉制後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依法實行有償使用。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的,原生產經營性劃撥用地,經批准可採用作價出資(入股)方式配置;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國有參股企業或非國有企業的,原生產經營性劃撥用地可採用協定出讓或租賃方式進行土地資產處置。
四、關於收入分配
(十二)轉制後執行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工資總額預算管理,由國有文化企業自主編制,按規定履行內部決策程式後,報有關部門核准或備案後執行。完善工資與效益聯動機制,工資效益聯動指標應同時選取反映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指標。建立健全以崗位工資為主的基本工資制度,以崗位價值為依據,以業績為導向,參照勞動力市場工資價位並結合企業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合理確定不同崗位的工資水平,使職工工資收入與其工作業績和實際貢獻緊密掛鈎,合理拉開工資分配差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國有文化資產管理機構和企業主管主辦部門要加強對國有文化企業工資收入分配的指導和監督,規範國有文化企業收入分配秩序。
(十三)完善國有文化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機制,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公司的負責人收入分配應與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綜合評價考核結果掛鈎。
五、關於社會保障
(十四)轉制後自企業登記註冊的次月起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轉制時在職人員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十五)離休人員的醫療保障繼續執行現行辦法,也可按照所在統籌地區相關規定納入離休人員醫藥費單獨統籌,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轉制前已退休人員中,原享受公費醫療的,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基礎上,可以參照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實行醫療補助。
(十六)中央各部門各單位設在地方的出版單位、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單位在地方的派出(分支)機構的人員,轉制後按規定納入當地社會保障體系。
六、關於人員安置
(十七)對轉制時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內的原事業編制內人員,本人申請並經轉制單位批准,可以提前離崗,離崗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變,單位和個人繼續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按照國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十八)轉制時,要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自企業登記註冊之日起與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契約。職工在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轉制後企業的工作年限。轉制後根據經營方向確需分流人員的,應按照規定處理勞動關係,對符合支付經濟補償條件的,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十九)轉制企業應當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轉制時,對提前離崗人員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項社會保險費、分流人員所需的經濟補償金,可從評估後的淨資產中預留或從國有產權轉讓收入中優先支付。淨資產不足的,財政部門也可給予一次性補助。
七、關於財政稅收
(二十)財稅部門應認真落實適用於轉制企業的現行財稅優惠政策。
(二十一)原事業編制內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中由財政負擔部分,轉制後繼續由財政部門在預算中撥付;轉制前人員經費由財政負擔的離退休人員的住房補貼尚未解決的,轉制時由財政部門一次性撥付解決;轉制前人員經費自理的離退休人員以及轉制後離退休人員和在職職工住房補貼資金,由轉制單位按照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企業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政策以及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從本單位相應資金渠道列支。轉制後原有的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
(二十二)為確保轉制工作順利進行,同級財政可一次性撥付一定數額的資金,主要用於資產評估、審計、政策法律諮詢等。
(二十三)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後,五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轉制的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繼續免徵五年企業所得稅。
(二十四)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對其自用房產五年內免徵房產稅。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轉制的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可繼續免徵五年房產稅。
(二十五)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資產轉讓或劃轉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契稅等,符合現行規定的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二十六)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徵增值稅。
(二十七)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2020年年底前省屬重點文化企業可免繳國有資本收益。
八、關於法人登記
(二十八)轉制後的企業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原單位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按有關規定經批准可繼續註冊使用。
(二十九)轉制後須核銷事業編制,註銷事業單位法人,並依法辦理企業登記註冊。
九、關於黨的建設
(三十)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在轉制過程中,要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做好黨組織設定工作,理順黨組織隸屬關係,堅持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及工作機構同步設定、黨組織負責人及黨務工作人員同步配備、黨的工作同步開展,實現體制對接、機制對接、制度對接和工作對接,充分發揮企業黨委(黨組)領導作用。把黨建工作要求寫入企業章程,明確黨組織的地位作用、職責許可權、設定形式、經費保障等內容和要求,確保企業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企業黨組織的領導關係要按照有利於加強黨的領導和開展黨的工作,有利於促進企業改革和發展的原則確定。黨委宣傳部門、組織部門要加強對國有文化企業黨建工作的指導。
(三十一)轉制企業要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正確政治方向,站穩政治立場。根據實際需要設立黨建工作機構、配備黨務工作人員,大型文化企業(集團)應設定專門的黨建工作機構和專職抓黨建工作的副書記。積極吸收各方面人才特別是優秀青年入黨,著力擴大在采編、創作等崗位的黨員比例。建立企業黨建工作責任制和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報告制度,開展黨委(黨組)書記抓基層黨建述職評議考核工作。加強黨員教育管理,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加強黨支部標準化、規範化建設,創新黨組織活動方式,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中央所屬轉制文化企業的認定,由中央宣傳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確定並發布名單;地方所屬轉制文化企業的認定,按照登記管理許可權,由地方各級宣傳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部門確定和發布名單,並按程式抄送中央宣傳部、財政部和稅務總局。除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所列政策外,上述政策凡未註明具體期限的,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詳情

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4〕15號,以下簡稱《通知》),修訂完善一系列推動文化改革發展的重要經濟政策,為新一輪文化體制改革提供有力支撐,激發內在動力,繁榮發展。
《通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精神,緊密結合文化改革發展的新實踐新要求,對2008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支持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文化企業發展的政策檔案進行修改調整和補充,明確有關政策再繼續執行五年。
《通知》包括《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和《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規定》兩個檔案,主要涉及財政稅收、投資融資、資產管理、土地處置、收入分配、社會保障、人員安置、工商管理等多方面支持政策。主要內容包括:一是保留和延續原有給予轉制企業的財政支持、稅收減免、社保接續、人員分流安置等多方面優惠政策,特別是保留了免徵企業所得稅政策,支持力度不減,確保轉制規範到位的文化企業輕裝上陣,早改革、多受益、快發展。二是調整和增加有關政策規定,提出建立黨委和政府監管國有文化資產的管理機構,強調國有文化企業要健全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探索實行特殊管理股試點和股權激勵試點。三是進一步提高政策含金量,強調擴大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規模,將有線數位電視增值稅免稅政策重新明確再延長3年,新增對農村有線電視、城市電影放映等增值稅優惠政策;進一步明確劃撥土地轉增國有資本的程式和方式,鼓勵利用劃撥存量土地興辦文化產業;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以多種形式投資文化產業,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推動實現融資渠道多元化;支持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將中央出版單位京外工作人員納入當地社會保障體系等,切實增強政策針對性實效性。

規定全文〔2014〕

為進一步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繼續推進國有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特制定以下規定:

一、關於國有文化資產管理

  
(一)按照政企分開、政事分開原則,推動政府部門由辦文化向管文化轉變,推動黨政部門與其所屬的文化企事業單位進一步理順關係。建立黨委和政府監管國有文化資產的管理機構,實行管人管事管資產管導向相統一。
(二)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要認真做好資產清查、資產評估、產權登記等基礎工作,依法落實原有債權債務。資產變動事項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國有文化資產管理機構審批,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其中,涉及重大國有文化資產變動事項的,應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請黨委宣傳部門審查把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監管企業所屬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應當報該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批,並按有關規定辦理資產變動等事項。

二、關於資產和土地處置
   (三)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在轉制過程中,對於清查出的資產損失按規定報經批准後進行核銷;切實維護銀行合法債權安全,嚴肅處理各類借轉制之名逃廢銀行債務行為,維護金融安全穩定。轉制後財務制度應執行《企業財務通則》,會計制度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或《小企業會計準則》。
(四)轉制為企業的出版、發行單位,轉制時可按規定對其庫存積壓待報廢的出版物進行資產處置,對經確認的損失可以在淨資產中予以扣除;對於出版、發行單位處置庫存呆滯出版物形成的損失,允許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五)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涉及的原劃撥土地,轉制後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依法實行有償使用。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授權經營或國有控股企業的,原生產經營性劃撥用地,經批准可採用國家出資(入股)方式配置;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一般競爭性企業的,原生產經營性劃撥用地可採用協定出讓或租賃方式進行土地資產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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