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辦理程式

辦理依據,適用範圍,申辦條件和要求,申請資料,實施程式,審批期限,行政許可收費依據和行政許可有效期,審批結果,受理機構和查詢辦法,其它,

辦理依據

《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令第55號)。

適用範圍

(一)本程式適用於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包括倉儲經營)活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包括燃氣汽車加氣站)的經營活動不適用本程式。
(二)經營許可證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下列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
1、經營劇毒化學品的企業;
2、經營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3、經營汽油加油站的企業;
4、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企業;
5、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中央企業所屬省級、設區的市級公司(分公司)。
6、帶有儲存設施(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設施)經營除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區、縣級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上述六類規定以外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市安全監管局審批發證的企業,區、縣級市安全監管局不再審批發證。
各區、縣級市可參照本程式制定本轄區的經營許可實施程式。

申辦條件和要求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50160)、《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範》(GB50156)、《石油庫設計規範》(GB50074)等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2、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其他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4、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5、經營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建立劇毒化學品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賬等管理制度。
6、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即屬本程式中第二款第二項第4、6小項)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新設立的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其儲存設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用於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專門區域內;
B、儲存設施與相關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C、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
D、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者安全工程類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E、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GB15603)的相關規定。
7、有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擴散危險化學品的,應當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範》(GB50493)的規定。
8、有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設定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應當符合《安全防範工程程式與要求》(GA/T75—94)的規定,專用倉庫設定相應的技術防範措施。
9、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二)特殊規定
1.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自有或租用其它單位儲存設施的,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申請《危險化學經營許可證》時,應當提供自有儲存設施的產權證明檔案或儲存設施租賃契約及儲存設施經營單位的《危險化學經營許可證》(倉儲經營)。
2.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單位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其儲存(帶庫)經營品種,僅限於本單位屬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和產品配套使用的材料。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利用原有儲存設施申請儲存經營的,儲存設施須經安監部門進行安全審查。
(三)辦理要求
首次辦理、重新辦理、到期換領、變更、遺失補辦和註銷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單位,申請時須要先在“廣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網站的網上辦事大廳”填寫以下申請表資料並線上列印。
1.首次辦理、重新辦理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單位填寫《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到期換領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單位填寫《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換證申請表》;
3.經營許可變更的申請單位填寫《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4.遺失補辦的申請單位填寫《廣州市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遺失補辦申請表》;
5.註銷的申請單位填寫《廣州市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註銷登記申請表》。
申請單位填寫以上申請表時不得有空白或塗改。

申請資料

(一)首次辦理經營許可證
申請單位向市安監局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應提交本程式附屬檔案中明確的申報材料(材料規格統一為A4複印紙大小,按順序裝訂成冊,封面標註:XXXX公司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報資料,且附電子版),其中《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必須是在“廣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網站的網上辦事大廳”申請填寫後下載列印的。
(二)重新辦理經營許可證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程式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並提交相關檔案、資料:
1.不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變更其經營場所的;
2.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變更其儲存場所的;
3.倉儲經營的企業異地重建的;
4.經營方式發生變化的;
5.許可範圍發生變化的。
所需提供資料與首次辦理相同。
(三)到期換證
到期換證經營單位應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到期前3個月將完整的申報資料送市安監局申請更換,並提交如下資料: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換證申請表》及電子版;
2.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副本;
3.首次辦理經營許可證需提交的申報資料;
4.安全標準化達標證明材料。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申請經營許可證延期時,經市安監局同意,可以不提交本程式規定的檔案、資料:
1.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2.取得經營許可證後,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3.未發生死亡事故或者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
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除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外,還需要取得並提交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達標證書。
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和副本附頁在領取新證時同時上交安監部門。
(四)經營許可變更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註冊地址或者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市安監局提出書面變更申請,並提交下列檔案、資料:
1.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2.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複製件);
3.變更後的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複製件);
4.變更註冊地址的相關證明材料;
5.變更後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專項安全評價報告。
6、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副本(正本和附頁在領取新證時同時上交安監部門)。
(五)遺失補辦
經營單位遺失補辦《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應在本市主流媒體登報申明1個月後向市安監局提出補辦申請,並提交如下資料:
1.申明報刊及收費憑證;
2.《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遺失補辦申請表》一式3份。
(六)註銷
已取證的經營單位因各種原因需註銷《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應在本市主流媒體登報申明3個月後向發證機關提出註銷申請,並提交如下資料:
1.申明報刊及收費憑證;
2.《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註銷登記申請表》一式3份;
3.《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實施程式

(一)申請單位在“廣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網站的網上辦事大廳”申報後,將申報資料送廣州市安監局辦證受理視窗;
(二)視窗受理人員對送審材料進行審查:
1.對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申請,告知申請單位向相關的部門提出申請;
2.對申請檔案、資料存在能夠在申請時當場更正的錯誤,允許或者要求申請單位當場更正,並即時出具《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受理告知書》;
3.對申請檔案、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報資料補正告知書》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不予受理告知書》,並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即為受理;
對申請檔案、資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全部補正的,出具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受理通知書》,其受理日期為收到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申請的全部檔案、資料的當天。
(三)對予以受理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申請,市安監局將根據需要組織有關專家並會同區(縣級市)安監局,對危險化學品企業提交的有關資料、現場安全條件等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並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審批期限

屬於第四條第(一)、(二)、(三)款的申請單位,市安監局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3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對決定頒發的,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申請單位領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單位或者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現場核查以及申請人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有關申請檔案、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屬於第四條中第(四)、(五)、(六)款的申請單位,市安監局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決定頒發的,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申請人領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註銷告知書》;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行政許可收費依據和行政許可有效期

本許可事項不收取任何費用。《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3年。

審批結果

符合條件的,頒發《危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每半年向同級的公安、交通和環境保護部門通報頒發情況;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受理機構和查詢辦法

(一)廣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辦證受理視窗
(二)查詢電話,查詢網站

其它

本程式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前,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相關文書表格、經營許可證試樣由市安全監管局統一制定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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