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辦法

《廣州市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辦法》在1989.11.07由廣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9.11.07
  • 實施時間:1989.11.07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各級經委和市直有關部門的職責,第三章 設備的規劃、選購、安裝、調試、驗收、移交,第四章 設備的使用、維護、檢修,第五章 設備的改造和更新,第六章 設備管理的基礎工作,第七章 教育與培訓,第八章 獎勵和懲罰,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設備管理,提高生產技術裝備水平,保證安全生產,不斷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根據國務院《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結合本市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區、縣經委及各工業交通主管局(總公司)要負責《條例》的組織實施,並指定一名負責人,分管設備管理工作,設定或指定機構和配備適當的人員主管設備工作。
第三條 設備管理應當依靠技術進步、促進生產和預防為主,堅持設計、製造與使用維修相結合,維護保養與計畫檢修相結合,修理、改造與更新相結合,專業管理與民眾管理相結合,技術管理與經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對動力設備的管理還需做到安全、可靠、經濟、合理。
第四條 設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按照國家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定通過技術、經濟和行政措施,對企業主要生產設備進行綜合管理,做到全面規劃,合理配置,擇優選購,正確使用、精心維護、科學檢修,適時改造和更新,使設備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不斷改善和提高企業的技術裝備素質,達到設備壽命周期費用最經濟、綜合效能高和適應生產發展需要的目的。
第五條 廠長(經理)對企業設備管理全面負責,按照《條例》的規定,對企業設備管理的目標作出決策,保證設備完好,不斷提高企業的技術裝備水平,充分發揮設備效能,取得良好的投資效益。
下列設備管理的經濟、技術指標必須列入廠長任期責任目標:
(一)主要設備完好率;
(二)設備固定資產淨值增值;
(三)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指標。
第六條 企業應指定一名副廠長(副經理)主管設備管理工作。根據生產規模,設備擁有量及其技術複雜程度設定相應的機構,配備懂技術,懂經濟的工程技術人員負責設備管理工作。
第七條 考評先進企業,必須將設備管理納入綜合考評內容,由上級設備主管部門按本辦法要求對設備主要經濟、技術考核指標進行考評。凡發生特大設備事故當年不得評為省級先進企業。

第二章 各級經委和市直有關部門的職責

第八條 市、區、縣經委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根據分級管理的原則,制定市、區、縣設備管理的規劃、制度、規定和辦法等;
(二)督促檢查屬下單位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
(三)組織交流和推廣設備管理的先進經驗和設備改造、檢修的新技術,開展業務培訓工作和有關設備管理的協調服務工作;
(四)直接領導直屬企業的設備管理工作,檢查考核指標落實情況;
(五)組織設備管理優秀單位、優秀工作者的評選活動。
第九條 市各工業交通主管局(總公司)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上級有關部門對設備管理的各項方針、政策、法規;
(二)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分級管理的原則,制訂行業設備管理辦法和設備分級管理的目錄,擬定和下達考核企業設備管理的各項經濟技術指標,根據上級各部門要求報送有關設備管理的統計報表;
(三)組織本行業的設備檢查、評比、交流和推廣先進經驗,維修新技術、新工藝及現代化管理,對本行業重大設備的改造組織技術攻關;
(四)組織或參與特大、重大設備事故的處理,督促檢查企業設備大修理基金,折舊基金的合理使用;
(五)推行本行業的維修專業化和主要備品配件國產化;
(六)組織設備管理人員和維修人員的業務、崗位培訓。

第三章 設備的規劃、選購、安裝、調試、驗收、移交

第十條 企業必須加強對設備的前期管理,建立相應管理制度,把最低的設備壽命周期費用作為目標,求得設備的先進性、可靠性、可維修性和經濟性的統一。
(一)企業的設備主管部門應參與外購設備和自製設備的規劃、選型、購置及安裝調試工作,提出有關維修手段和設備可靠性的要求。
重要生產設備和進口設備的購置,還須在廠長或總工程師主持下,組織計畫、設備、基建、生產、技術、使用、財務等有關部門做好經濟技術的論證。
(二)對進口設備必須及時開箱驗收安裝調試,使之能有一定時間的生產考驗,得以在索賠期或保證期內處理問題,避免經濟損失。要及時組織翻譯、消化技術資料(含維修技術資料),培訓操作人員。
(三)設備移交生產時,由計畫部門負責組織安裝、使用,設備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的代表共同辦理交接手續。
(四)設備移交生產後,企業應及時根據有關規定確定其使用年限,並計算折舊。
第十一條 各級經委和工業交通主管部門要督促企業做好設備的前期管理工作,並按照有關規定上報審批。審批重要設備購置項目,必須要有同級設備管理部門的人員參加。
第十二條 設備製造單位應向用戶提供設備技術資料,並建立設備信息反饋制度,提供售後服務,不斷改進設備性能。

第四章 設備的使用、維護、檢修

第十三條 企業應根據設備在生產中的重要程度,結合設備的可靠性、維修性以及設備停機對生產的影響,購置原值的大小等,可將設備劃分為重點預防維修設備(簡稱重點設備),一般預防維修設備和事後維修設備,分別採取不同的維修方式。
第十四條 企業應按照主管部門的要求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建立和健全設備使用、維護、檢修的各項規程和制度,制訂各類人員對設備使用、維護、檢修的守則和職責,嚴格崗位責任制。
第十五條 要把設備使用和維護保養列入企業經濟責任制的內容,由設備管理部門定期考核,嚴禁設備帶病運行或超負荷拼設備。應按月、委、年定期檢查考核,設備維護保養和技術狀況,以作為開展多種形式的設備評優,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對精密、大型、稀有及重點設備要實行定人、定機,並由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的人憑證操作。對動力、起重、運輸、儀器儀表、壓力容器等設備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規章、制度,進行維護、檢查監測和預防試驗,以確保全全運行。
第十七條 企業要制訂並嚴格執行潤滑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潤滑技術人員和工人,切實搞好潤滑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企業必須根據設備的實際技術狀況,各類設備的特點,在生產中所處的地位,結合生產計畫認真編訂設備的檢修計畫,並與生產計畫同時下達,同時檢查,同時考核,確保檢修質量。
第十九條 生產設備大修理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要按國家的有關規定,首先保證大修理任務的完成,由設備管理部門掌握使用,財務部門負責財務管理,審計部門負責監督,以保證專款專用。

第五章 設備的改造和更新

第二十條 設備改造和更新的中長期計畫和年度計畫是企業發展計畫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結合發展規劃和生產經營目標編制,並從資金、材料和技術上給以保證,設備管理部門要認真參與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有重點、有步驟地進行設備改造和更新,設備的改造與更新應認真進行技術經濟論證,並根據經濟效益來確定。對關鍵設備的更新,必須按分級管理的規定報批。屬下列情況的設備,可作報廢更新:
(一)經過預測或普查,磨損嚴重,大修後性能、精度還不滿足工藝要求的;
(二)磨損程度雖在允許範圍之內,但技術性能落後,效率很低的;
(三)大修後雖能恢復精度,但經濟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四)設備運行時,耗能大或嚴重污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健康,進行改造又不合算的;
(五)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設備。
第二十二條 企業編制改造與更新計畫時,應貫徹修理、改造和更新相結合的原則,結合大修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和成熟的經驗,對設備進行技術改造。設備的固定資產折舊資金,應當按國家規定主要用於設備的改造和更新。
對設備新度係數很低的老企業,應當從企業生產發展基金、銀行貸款等多種渠道籌集更多的資金,用於老舊設備的改造與更新。
第二十三條 設備改造驗收通過後,其新增價值應辦理固定資產增值手續。
第二十四條 企業設備出租、轉讓或報廢,應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其中轉讓設備還應按規定辦理資產評估手續,合理確定轉讓價格。設備處置所得收益用於設備的改造更新。

第六章 設備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二十五條 企業設備管理部門應按《條例》要求,做好設備管理的基礎工作,並使之程式化、標準化、制度化。
第二十六條 企業要建立健全設備檔案管理制度,每台固定資產設備在驗收移交生產後,設備主管部門應即按照設備分類目錄認真進行資產登記和建帳、建檔、設卡,要有準確的原始紀錄和完整的技術資料。
第二十七條 企業對固定資產設備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盤點清查,由主管副廠長組織設備主管部門、使用部門、財務部門共同進行,要做到數量清、質量清、用途清、價值清和帳物相符、帳卡相符、帳帳相符。如發現不清和不相符的,應查清原因及時改正,對重大問題應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二十八條 要正確填寫各項原始記錄,並進行統計分析。企業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送設備管理的各種統計報表。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制定設備檢修的工時和費用定額,以及備件的消耗、儲備、資金定額,並按實際情況適時修訂。
第三十條 設備管理應當貫徹“預防為主”的原則,防止設備事故的發生,企業在設備事故發生後,必須查明原因,對事故責任者進行嚴肅處理,制定整改及防範措施,教育民眾,並按規定及時將情況如實上報,對隱瞞事故不報的單位和個人,加重處分。事故分類標準和上報處理辦法,由各工業交通主管部門規定。

第七章 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一條 市、區、縣經委及各級工業交通主管部門應按《條例》的要求,創造條件,有計畫地對在職的設備管理幹部進行多層次、多渠道的各種形式的技術管理知識教育。
第三十二條 凡主管設備工作的廠長、總工程師和設備管理人員,都應當接受設備管理專業技術業務培訓,凡未經設備管理專業技術業務培訓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員,原則上不得擔任設備管理的領導工作。考核成績記入技術培訓檔案,作為提職晉級的參考依據之一。
第三十三條 企業設備管理的負責人,一般應由中專或相當中專以上文化水平,包括經過自學,職業培訓等,並有一定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三十四條 企業對現有設備操作維修人員要進行多種形式的教育培訓活動不斷提高職工技術文化水平,設備管理部門應積極配合勞動人事部門,進行定期考核,考核成績作為獎勵和晉級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 獎勵和懲罰

第三十五條 市每年開展一次設備管理評優活動,企業應對作出顯著成績的職工和集體給予獎勵。凡獲得國家、省級、市級設備管理優秀單位稱號的企業,當年可按市政府穗府[1988]99號檔案的規定發放一次性獎金。
對有特殊貢獻的人員企業應給予晉升工資。
第三十六條 市屬區、縣及各部門可根據需要組織開展設備管理的評優活動。獎勵辦法參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精神確定,但不得高於獲市優秀先進獎的標準。
第三十七條 為鼓勵企業努力提高檢修質量,縮短檢修工期,降低檢修費用,調動維修管理人員的積極性,企業可參照國家、省有關獎勵規定,實行關鍵設備大、中修縮短工期獎、獎勵資金經財政部門批准,可在縮短檢修工期所得效益中支出。
第三十八條 鑒於設備維修工作要求維修工人知識面廣,技術熟練,並經過專門培訓,因此對設備維修工人應給予同生產工人同樣的待遇和獎勵。
第三十九條 對因設備管理混亂,設備嚴重失修而影響生產的企業,應責令其限期整頓,並根據情節輕重追究企業領導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玩忽職守,違章指揮及違反設備操作、使用維護、檢修規程,造成設備事故和經濟損失或因主觀原因在設備購置中造成不應有的損失的人員,所在單位應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追究濟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區、縣和市各工業交通主管局(總公司)應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情況,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原則適於全民所有制郵電、地質、建築、農林、水利等企業事業單位,中外合資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鄉鎮工業交通企業可參照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