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海滄投資區土地管理若干規定

《廈門海滄投資區土地管理若干規定》是1993年6月廈門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308
【發布文號】廈府[1993]滄001號
【發布日期】1993-06-21
【生效日期】1993-06-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廈門海滄投資區土地管理若干規定
(1993年6月21日廈府〔1993〕滄001號)
第一條為了加強海滄投資區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快投資區的開發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投資區100平方公里土地應根據投資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城市規劃,合理開發、利用、經營。
第三條投資區國有土地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採取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或收取土地使用費等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以下統稱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由管委會建設局負責實施,並與使用者簽訂出讓契約。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廈門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辦法》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城市道路、通訊、橋樑、鐵路、隧道、公共綠地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方式,由管委會另行制定。
第五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可以是已經完成市政設施的土地,也可以是成片待開發的土地。
第六條土地使用者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規定開發建設後,在規定的期限內其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繼承或者用於法律允許的其他經濟活動。
成片開發經營的土地,依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規定開發建設後,可以按規劃用途分割轉讓。
通過有償出讓、轉讓方式以外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抵押、出租。
第七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
(一)工業用地五十年;
(二)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三)居住用地七十年;
(四)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成片開發及經營的土地使用年限按照用途確定。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按規定申請續期。
第八條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通過招標、拍賣、協定等方式進行。用於商業、旅遊、娛樂、金融和房地產開發等項目的土地,一般通過招標、拍賣方式進行。土地使用權以協定方式出讓時,其出讓金根據不同的土地開發成本、土地效益、地段等級、用途、規劃參數、用地年限和其它條件,由出讓方和受讓方協商確定。
第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貨幣方式支付,外商用外幣支付。
第十條投資區原有通過行政劃撥等方式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須繳納城鎮土地使用費。
第十一條原有通過行政劃撥等方式依法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經申請批准後,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補足土地出讓金後,其土地使用權可轉讓、出租、抵押。
原有通過行政劃撥等方式依法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如發生土地用途變更,以及除自用居住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因買賣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時,須簽訂土地使用契約,補交土地出讓金,但管委會根據投資區需要另作規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時支付。
第十二條原有通過行政劃撥等方式依法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因遷移、解散、撤銷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由管委會收回其土地使用權,並可依法出讓。遷移企業的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可返還部分出讓金用於該企業的搬遷等生產發展需要。
第十三條管委會根據國家建設需要,可以無償收回原有通過行政劃撥等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四條國有土地使用者和集體土地的所有者與使用者都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所有權和使用權申報登記和變更登記。
土地使用權出讓及出讓後發生的轉讓、出租、交換、繼承、贈予、抵押、終止等事宜,應向管委會建設局辦理登記。
第十五條投資區規劃城市化地區內國家建設用地,鄉(鎮)村企、事業建設用地、農民建房用地應按照投資區總體規劃,由管委會建設局審批。
第十六條管委會對集體所有制土地實行徵用和預征相結合的辦法,使集體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
第十七條土地在開發建設年限內,未按契約規定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含三資企業),收取土地閒置費(具體規定參照《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收取土地閒置費的通知》),並登報公布。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海滄杏林台商投資區管委會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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