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教育局

廈門市教育局

廈門市教育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與中共廈門市委教育工作委員會合署辦公。設16個內設機構,分別是辦公室(市委教育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基礎教育處、高等教育處、發展規劃處、財務處、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港澳台事務辦公室)、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處、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處、學校安全保衛處(市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辦公室)、語言文字工作處(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處(統戰處、機關黨委)、宣傳教育處、德育處、人事處、離退休幹部工作處、教育工會。另派駐市教育紀工委和監察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教育局
  • 局長郭獻文
  • 組織屬性: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 機構:16個
  • 主要職責:提出教育地方性法規、規章
現任領導,主要職責,內設機構,機構一,機構二,機構三,信息公開指南,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監督方式及程式,全部協會,

現任領導

陳修茂(市委教育工委書記):主持市委教育工委全面工作。
郭獻文(市委教育工委委員、市教育局副局長):
林守章(市委教育工委副書記、市教育局副局長):主持市委教育工委日常工作。分管組織處、高等教育處、老幹部工作處。
郭慶俊(市委教育工委副書記):協助市委教育工委日常工作。分管宣傳教育處、統戰處、市教育工會和雙擁工作
林春才(市委教育工委委員、市紀委教育工委書記):分管紀檢監察室,負責機關黨委工作。
陳江漢(市委教育工委委員、市教育局副局長):分管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市政府教育督導室、市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市教育事務受理中心。
任勇(市委教育工委委員、市教育局副局長):分管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處、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處、市教育科學研究院和中小學生衛生保健工作。
吳億年(市教育局副局長):分管發展規劃處、德育處、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指導、協調全市的教育改革和發展。
2.提出教育地方性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的建議,並組織實施。
地理位置
3.提出全市教育事業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的建議,並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各項實施工作。
4.承擔全市的高等教育、基礎教育、職業教育、繼續教育、特殊教育以及幼兒教育工作的責任;依法加強對全市各級各類學校(不含黨校,下同)的檢查和評估,積極推進素質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質量。
5.負責提出市財政預算內教育經費預算方案的建議,管理和使用市財政下達的教育經費;檢查督促各區貫徹財政性教育撥款的增長要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在校學生人數年均的教育費用要逐步增長,切實保證教師工資和平均公用經費逐年有所增長的“三個增長”情況;負責和指導全市學校布局調整、條件裝備、信息化建設、後勤基建和教育資產管理工作;負責直屬單位教育經費和預算外收入的審計和監督工作。
6.主管全市教師工作。指導全市各級各類學校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隊伍建設;負責中學、國小、幼稚園教師資格認定的核准;指導職稱職務評聘工作;負責指導、協調和管理教師的繼續教育工作;指導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制定我市師範類畢業生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
7.承擔中等和初等教育招生和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會考工作的責任;負責制定我市高校、中專、中國小招生計畫。
廈門市教育局工作會議廈門市教育局工作會議
8.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省部屬高校共建、聯辦工作,審批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培訓機構,協助做好高校穩定工作。
9.規劃、協調全市教育系統精神文明建設;指導、管理學校的德育、體育衛生與文化藝術、國防教育等工作。
10.提出教育科研工作規劃的建議,統籌指導教育科研工作。
11.綜合管理教育系統治安保衛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學校(單位)的校園治安管理工作,落實學校安全防範措施;配合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有關部門做好校園及周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綜合管理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廈門市教育局地理位置廈門市教育局地理位置
12.負責教育督導與評估工作;負責全市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的宣傳和推廣工作;辦理中外合作辦學社會力量辦學有關手續的審核、申報等工作;指導開展教育對外和對港澳台交流與合作,負責來廈工作的外籍教師的有關工作。
13.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機構一

(一)辦公室(市委教育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有關黨務、政務和事務性工作;協調重大新聞發布、對口支援、信訪、政策法規研究、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機要、保密、督辦、檔案、政務公開和後勤保障等工作;承擔黨工委會議、局長辦公會議等會務工作。
(二)基礎教育處
綜合管理我市普通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以及掃除文盲工作;負責全市基礎教育的辦學指導和業務管理,參與擬訂基礎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招生政策、計畫;指導全市基礎教育的教育教學改革、教育質量評估,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工作;負責學生的學籍管理、表彰獎懲和畢業證書的發放工作;負責管理局直屬中國小的教育教學工作;負責審定基礎教育的教材和教學用書;指導和推進民族團結教育;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教師的課程改革培訓工作。
(三)高等教育處
綜合管理市屬普通及成人高等學校,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省部屬高校共建、聯辦等工作;參與擬訂全市高等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招生計畫;指導市屬高校教育教學改革和業務管理,組織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評估;研究指導全市高等教育體制綜合改革;審批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培訓機構;配合做好高校的安全穩定工作;協助統籌市屬高校大學生資助工作。
(四)發展規劃處
負責擬訂全市教育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統計和分析;負責提出全市各級各類教育的布局、結構調整的建議;負責普通、成人和民辦高校的設定、撤銷、更名和調整的審核與申報工作;負責擬訂全市高校、中專、中國小招生計畫;負責市級基建和列入基建項目管理的修繕投資計畫安排和管理工作;負責局自管公房的管理;承擔市屬學校校舍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校園綠化的規劃和創建綠色校園工作;承擔全市民辦教育的統籌指導工作;做好全市新建城區、重大片區、工業集中區和義務教育階段學位緊張區域配套中國小的規劃和建設工作。
(五)財務處
承擔市級教育部門經費預決算草案的編制和市級教育經費管理的具體工作;參與擬訂教育經費有關政策,統計並監測全市教育經費投入和執行情況;指導、監督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和財務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
(六)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港澳台事務辦公室)
負責全市教育系統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工作;統籌管理出國留學和來華留學工作;開展同台灣地區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教育交流工作;負責中外及閩台合作辦學的管理;加強對台教育交流與合作;負責來我市教育系統任教的外籍專家的管理工作;負責教育系統外事工作,辦理教育系統人員出國出境手續。

機構二

(七)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處
綜合管理全市中等職業教育、繼續教育;參與擬訂中等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招生計畫;指導全市中等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的教育教學改革、專業設定與調整,組織開展教育質量評估;負責局直屬中等職業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和德育工作;負責全市成人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學校的督導工作和畢結業考試、證書發放工作;協調指導農村文化技術教育;協調指導社區教育工作;協調指導全市職工教育工作。
(八)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處
綜合管理、指導全市學校體育、衛生與健康教育、藝術教育、國防教育和學生軍訓工作;負責組織全市性的學生體育競賽活動和藝術演出比賽活動;協調大中學校及學生參加全國、全省性體育競賽和藝術教育等交流活動;指導學校的紅十字會工作;指導學校的體育、衛生、藝術教育教學改革及相關教育基礎設施建設;承擔市藝術教育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九)學校安全保衛處(市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校園安全和維穩工作,指導各區局和學校開展學校安全穩定和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助公安部門做好校園周邊治安治理和查辦騷擾、破壞學校正常秩序、侵犯師生正當權利的案件;承擔市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語言文字工作處(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指導監督社會各行業的語言文字工作;組織開展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宣傳教育活動;指導推廣國語工作,負責組織重點行業專業人員國語測試工作。
(十一)組織處(統戰處、機關黨委)
負責指導全市各級各類學校貫徹中央、省委、市委關於學校黨的建設的方針、政策並檢查落實情況;負責指導全市各級各類學校基層黨組織建設、黨員隊伍的教育管理和發展黨員工作,負責局直屬學校(單位)領導班子、後備幹部隊伍建設和幹部巨觀管理工作;負責指導教育系統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直屬學校(單位)幹部的審查、監督工作,落實黨的幹部政策;管理局直屬學校(單位)校級幹部檔案;負責指導、檢查學校貫徹落實黨的統戰、宗教、僑務、對台工作和知識分子工作情況;負責與民盟、民進、農工的對口聯繫工作;指導各區教育工委開展黨的建設工作。

機構三

(十二)宣傳教育處
負責指導教師的師德教育工作和大學生思想道德教育等工作;負責指導學校精神文明建設和校園文明創建工作;負責指導教育系統的思想理論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和班主任隊伍開展工作;負責教育系統新聞、報刊出版的審查報批工作;指導協調學校的穩定工作。
(十三)德育處
負責指導中國小德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負責指導中國小班主任隊伍和心理健康教育教師隊伍開展工作;負責指導中國小學生教育與管理工作,參與中國小學生資助工作。
(十四)人事處
綜合管理全市教育系統師資隊伍建設和人事、勞動工資工作;負責教育系統人事調配與局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福利工作;負責和指導教育系統的職務評審工作;負責和指導教師資格認定工作;負責教育系統教師的表彰獎懲及特級教師等的評選工作;負責教師的年度考核工作;負責和指導教師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和指導教師的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和指導師範類畢業生的就業工作;組織指導學校內部人事制度改革。
(十五)離退休幹部工作處
負責落實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維護離退休幹部的合法權益;支持、協助離退休教育工作者協會和系統關工委開展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對離退休幹部、原校級領導及孤老的慰問工作。
(十六)教育工會
依法維護教職工的民主權利和合法權益,組織教職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女教職工和離退休教職工的特殊權益;協調和監督教育行政和學校黨政組織改善教職工的生活和工作條件;組織開展適合教職工特點的文體活動。

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更好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編制《廈門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幫助公民方便快捷地獲取所需教育類政府信息。本《指南》將根據本局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及時更新。
廈門市教育局辦公室是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處室,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教育類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教育類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主動公開

1 .公開內容
本局主動向社會 公開的教育類政府信息範圍參見《廈門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廈門市教育局網站 和市教育局檔案室查閱。
2. 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信息,本局主要採取網上公開, 廈門教育網的網址為 。 此外本局還將通過新聞發布會、公告欄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公開屬於主動公開的教育類政府信息,在本局檔案室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提供教育類政府信息查詢,具體地址為廈門市同安路 5 號 。
3. 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教育類政府信息,本局將自教育類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依申請公開

( 2008 年 5 月 1 日 開始執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除主動公開的教育類政府信息外的相關教育類政府信息,可以通過書面或網上預申請向本局受理機構遞交《 廈門市教育局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一)受理機構:市教育局檔案室
通信地址: 廈門市同安路 5 號
諮詢時間:工作日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二)提出申請
申請人向本局申請公開教育類政府信息應當填寫《申請表》 ( 詳見附表 2) 。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在市教育局網站上下載電子版,《申請表》複製有效。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儘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索引號、信息名稱、發布機構、內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受理機構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提出申請的具體方式有三種:
1 、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
申請人可填寫電子版《申請表》,通過電子郵件以附屬檔案方式將《申請表》傳送至受理機構電子信箱,電子郵件主題註明“教育類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收到申請人電子郵件時,應回復受理情況。
申請人網上申請時,應填寫詳細的聯繫方式,以便受理機構聯繫答覆。對需索取書面教育類政府信息的,請到受理機構按有關規定獲取。
2 、信函、傳真提出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教育類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通過傳真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教育類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對需要通過郵寄、快遞等方式獲取不同介質信息的,請與受理機構聯繫,按有關規定辦理。
3 、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受理機構處當場提出申請。
受理機構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三)申請處理
本局收到《申請表》後,將進行登記,並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或申請內容不明確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或更改、補充;對於要件完備的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則在收到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答覆:
1 、屬於公開範圍的,將向申請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 、屬於免予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3 、不屬於本局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繫方式;
4 、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超過 15 個工作日;
5 、申請公開的教育類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申請公開與其自身相關的教育類政府信息,應攜帶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組織名義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出具授權委託書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應當徵求第三方意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受理機構將全部處理完畢後統一答覆。鑒於針對不同請求的答覆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依申請公開教育類政府信息工作流程 。
(四)依申請公開提供信息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受理機構依申請提供教育類政府信息時,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收費標準按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規定執行。
申請公開教育類政府信息的公民符合低保或低收入困難等條件的,憑有效證明,經本人申請、本局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監督方式及程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本局紀檢監察室受理政府信息公開民眾舉報和投訴,時間為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為2:30—5:30(夏季為3:00—6:00)。

全部協會

教育信息技術(3協會) 學術研究(0協會)
社會活動(0協會) 藝術(0協會)
體育(1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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