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建設項目行政審批集中辦理辦法

廈門市建設項目行政審批集中辦理辦法》已經2009年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建設項目行政審批集中辦理辦法
  • 通過時間:2009年2月5日
  • 實施時間:2009年5月1日
  • 地區:廈門
簡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審批辦理,第三章 網上審批,第四章 協調服務,第五章 監督檢查,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 則,

簡介

《廈門市建設項目行政審批集中辦理辦法》已經2009年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劉賜貴
二OO九年三月十四日
廈門市建設項目行政審批集中辦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建設項目行政審批行為,創新審批方式,提高審批效率,提供優質服務,創造良好的經濟社會發展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直接涉及建設項目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及相關備案事項(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審批),依照本辦法實行集中辦理。
前款所稱的集中辦理,是指對建設項目審批實行統一受理、組織辦理、統一送達。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建設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建設服務中心)負責建設項目審批集中辦理工作,其具體工作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建設服務中心的成員單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建設服務中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分中心,就近就地開展建設項目審批集中辦理服務。
第四條 建設服務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設立統一的審批服務平台,提供建設項目審批集中辦理服務;
(二)確認進入建設服務中心辦理的審批事項,審定並公布相關審批事項的辦事指南;
(三)制定建設服務中心工作制度和操作規範,並負責實施監督;
(四)協調相關審批部門開展建設項目審批集中辦理工作;
(五)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建設項目審批集中辦理工作情況,提請研究有關重大事項;
(六)組織實施建設服務中心進駐人員的績效考核;
(七)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審批辦理

第五條 建設項目審批部門(以下稱審批部門)應在建設服務中心統一設定的審批服務平台開展建設項目審批工作,執行建設服務中心工作制度。已進入建設服務中心辦理的審批事項,不得在建設項目審批服務平台以外進行收件受理、收取補正材料或送達審批決定。
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審批事項目錄,由建設服務中心根據法律、法規及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決定確認,並向社會公布。
推行同一建設項目的相關審批事項統一在建設服務中心辦理的制度。
第六條 審批部門應當指定本部門的建設服務中心審批事項負責人,負責本部門有關審批事項辦理的協調、管理及相關工作。
第七條 審批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建設服務中心工作制度規定,編制包括審批事項、依據、條件、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內容的辦事指南,並提交建設服務中心審定公布。
前款規定的辦事指南需要變更的,應經建設服務中心審定公布後,方可執行。
第八條 建設服務中心設立辦件登記視窗(以下簡稱登記視窗),統一對外提供建設項目審批的受理、送達等服務。
第九條 進入建設服務中心的審批事項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登記視窗對申請材料進行逐項登記並出具登記憑單;
(二)審批部門應當在建設服務中心當場對申請材料予以審查,並向登記視窗傳送審查信息,由登記視窗向申請人出具受理、不予受理決定書或補正通知書;
(三)審查過程中需補正材料的,審批部門應當一次性提出補正意見,交由登記視窗向申請人出具補正通知書;
(四)審批部門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式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並交登記視窗送達。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審批部門受理等事項,可以委託登記視窗辦理。
第十條 下列建設項目審批事項,審批部門應當在建設服務中心當場作出決定:
(一)備案事項;
(二)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夠當場作出審批決定的;
(三)依據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由有相應資格(資質)的專業機構認定後,能夠當場作出審批決定的。
前款規定的審批事項目錄,由建設服務中心會同相關審批部門確定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建設服務中心按建設項目審批事項的關聯性和並行審查的可能性劃分建設項目前期、實施、竣工驗收等審批階段,實行階段內的審批事項同時收件、並行審查。
第十二條 下列建設項目審批事項由建設服務中心組織相關審批部門聯合審批辦理:
(一)建設項目遺留問題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處理的;
(二)建設項目改變使用功能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處理的;
(三)應急建設工程;
(四)其他需要聯合審批辦理的。
第十三條 建設服務中心統一對外公布的辦事指南中承諾的審批時限,自受理之日起至審批決定書提交登記視窗之日止計算,但申請材料補正期間及其他法定可以扣除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期限內。

第三章 網上審批

第十四條 建設服務中心建立統一的建設項目網上審批系統,辦理建設項目網上審批。
審批部門應當向建設項目網上審批系統開放數據接口,做好系統銜接、數據交換等工作,實行批文電子化。
已進入建設服務中心辦理的審批事項實行網上審批的,應當統一在建設項目網上審批系統辦理。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審批申請,可以通過網上申報。網上申報的,應當提交電子化申請材料;不適宜在網路上傳輸的材料,應當在網上申報中明示,並通過登記視窗登記、遞交。
審批部門應當對網上申報的電子化材料進行審核;需要核對或收取紙質資料的,應當在批文出具前通過登記視窗核對或收取紙質材料。
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 根據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實行同時收件、並行審查的審批事項,由登記視窗統一收件並通過建設項目網上審批系統轉送至各審批部門網上審查。各審批部門的相應審查意見按照規定予以共享。
第十七條 建設服務中心建立建設項目審批信息庫,實現審批資料共享。
建設項目審批申請通過建設項目網上審批系統申報的,不再重複提供相同的申請材料。
第十八條 建設服務中心應當利用建設項目網上審批系統提供網上諮詢、審批信息查詢及辦事指南、表格下載等服務。
登記視窗應當在建設服務中心現場為申請人提供網上申報及申請材料電子化的服務工作。
第十九條 建設服務中心和各審批部門應當建立信息網路安全責任制,確保網路運行安全。

第四章 協調服務

第二十條 下列事項,由建設服務中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
(一)制定建設服務中心工作制度和操作規範;
(二)確認進入建設服務中心辦理的審批事項;
(三)設立建設服務中心分中心;
(四)確認建設服務中心組織並行審查、聯合審批辦理的審批事項;
(五)其他需要集體研究的重大事項。
建設服務中心成員單位負責人應當參加主任會議。
第二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建設服務中心召開工作例會、專題會議研究決定或協調處理:
(一)最佳化審批流程、減少審批環節;
(二)審定、修訂辦事指南;
(三)建設項目審批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四)重大投資建設、引資項目的前期審批工作;
(五)其他需要協調的事項。
審批部門駐建設服務中心負責人應當參加工作例會、專題會議。
第二十二條 建設服務中心主任會議、工作例會、專題協調會形成的會議決議,審批部門應當執行。對不能形成決議或對執行有關會議決議分歧意見較大的,由建設服務中心報市人民政府處理決定。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審批事項的辦事指南、申請書格式文本由建設服務中心統一製作和公布,並免費提供。
申請人要求對公示的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審批部門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第二十四條 建設服務中心為重大投資引資項目、政府統一建設的工業園區、重要的社會公建項目等建設項目審批提供協助組織申請材料等代辦服務。
第二十五條 建設服務中心應當提供統一的收費服務場所,方便申請人依法繳交建設項目有關費用。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審批集中辦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建設服務中心的運作實施執法監察、效能監察及審批過程監督。
第二十七條 建設服務中心建立建設項目審批集中辦理督辦制度,建立審批事項電子督辦系統,加強建設項目審批的實時監督,督促審批部門依法履行審批職責。
第二十八條 建設服務中心可採取以下方式督辦:
(一)按規定程式和時限對審批辦理進行提示和警示;
(二)實時核查辦件憑單,掌握審批辦理狀態;
(三)核查違反建設服務中心工作制度和操作規範的行為;
(四)出具督辦意見書;
(五)通報審批辦理情況。
第二十九條 建設服務中心應當做好投訴的受理、調查、核實、處理及投訴的移交處理工作。
第三十條 建設服務中心應當對審批部門駐建設服務中心工作人員進行廉政、勤政考核,對成績優異的予以表彰獎勵。建設服務中心對工作人員的考核結果應當通報相關審批部門。
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門按年度考核有關規定給予建設服務中心單列優秀等次指標。
審批部門在建設服務中心的工作情況納入該行政機關的績效考評範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部門或建設服務中心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監察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一)建設項目審批事項依照本辦法應當集中辦理,而拒不進入建設服務中心集中辦理;
(二)已進入建設服務中心辦理的審批事項,又在建設項目審批服務平台以外進行收件受理、收取補正材料或送達審批決定;
(三)未經建設服務中心審定而擅自變更辦事指南內容;
(四)違反建設服務中心工作制度和操作規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建設服務中心會議決議;
(六)拒不建立與建設服務中心網上審批平台數據交換,實現審批信息共享;
(七)違反本辦法規定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建設服務中心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建設服務中心責令改正,視情予以通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由所在單位予以誡勉教育、效能告誡,並調離審批崗位,也可以由監察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區人民政府設立的行政服務中心開展建設項目行政審批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9年3月1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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