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

度量衡法全稱是 《中華民國度量衡法》。國民政府1929年2月16日命令公布。全文共21條。施行日期規定為1930年1月1日。在《度量衡法》公布之前,於1928年7月18日公布《中華民國權度標準方案》,規定以米突制為權度的標準制,市用制為輔制。標準制長度以1公尺為標準尺,容量以1公升為標準升,重量以1公斤為標準斤。市用制,長度以標準尺的1/3為1市尺,地積以6000平方市尺為1畝,容量以1標準升為1市升,重量以標準斤的1/2為1市斤,1市斤為16兩。

在《度量衡法》公布以後,直到1948年,國民政府陸續公布30多種附屬法規。1930年10月成立全國度量衡局,掌握全國度量衡劃一工作。該局在1947年改名中央標準局。《度量衡法》公布後,直到國民政府垮台,實際上人們並未遵照實行,也沒有一個地方做到真正的劃一。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