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或變更定程之度量衡罪

製造或變更定程之度量衡罪,是指行為人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偽造度量衡罪的一種。主要特徵:(1)本罪的行為主體可以是任何人。(2)本罪的行為是製造違背定程的度量衡或者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行為人只要有兩種行為中的任何一種,即可構成本罪。定程是指度量衡法規規定的標準。(3)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供行使的不法意圖而製造或變更。

製造販賣陳列妨害衛生物品罪,是指行為人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的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公共危險罪的一種。主要特徵:(1)本罪的行為客體是妨害衛生的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妨害衛生的飲食物品是指一切有礙人體健康的飲料與食物。妨害衛生的其他物品是指一切有礙人體健康的飲食物品以外的其他曰常生活用品與消費品,如藥品、化妝品、玩具、香皂、牙膏等。(2)本罪的行為是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行為人只要實施三種行為中的任何一種,即足以構成本罪。(3)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其所製造、販賣或陳列的飲食品或其他物品是有礙人體健康或妨害衛生之物,而故意實施本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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