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部財產審報制

幹部財產審報制即對官員的財產不僅要“申報”更重要的是審核,核對。
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已有200多年歷史,有“陽光法案”、“終端反腐”之稱,世界上有90多個國家和地區實行這一行之有效的反腐制度。如實報告個人的財產,是領導幹部的應盡之責。因為任何人一旦掌握公共權力,擁有了利用權力為已牟利的可能,他就必須將自己的一切活動置於公眾的監督之下。領導幹部如實申報和公開財產,不僅僅是展示自己光明磊落、坦坦蕩蕩,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的高尚情操,也是一個公僕對人民民眾的尊重和敬畏。
關於領導幹部的財產申報公示制,國家相關部門在不斷提倡實施,一些地方還進行了較為大膽、有益的積極探索,引起人們泛關注的有新疆阿勒泰模式、浙江慈谿模式和湖南瀏陽模式。
這三種模式最主要的一點是對官員的財產公示內容進行認真核實。比如,對出售出租房屋、領辦創辦企業、產業服務等勞務所得,無法拒收的禮品和禮金及其他收入等,有關機構應對此進行查驗和核實。
對官員“申報的財產”進行審核,不應滿足於公開申報的“財產”,更重要的是要對“財產報告”的內容進行嚴格的審核、核對。“財產報告”的真實性,是“財產申報制度有效性的前提,只有“審報”工作做好了,“申報才有意義,也才能實現溫家寶總理在回應網民對財產申報的關注時所說:“這件事情要做得真實而不走過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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