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計算公式及考核計分辦法

考核利潤總額 是指經審計並按照考核口徑調整後的企業合併會計報表利潤總額,計算公式為: 年度考核利潤總額=報表利潤總額+審計調整數額+經核准的當期企業消化以前年度潛虧-經認定的政府補助×50%-企業變賣主業優質資產產生的淨收益×50%-其他經省國資委認定的占當期損益10%以上的非經常性損益×50%。

關於印發《湖南省國資委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和《湖南省國資委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府登〔2010〕155號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計算公式及考核計分辦法
一、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基本指標計算公式
(一)
1、審計調整數額包括:
⑴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或審計專項意見書以及監事會相關監督檢查報告中披露的企業違反會計制度或會計準則、應進行會計調整的事項影響當期損益的具體數額。
⑵中介機構出具的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中披露的重大事項影響當期損益的具體數額。
⑶國資委在財務決算批覆中要求企業糾正、整改的事項影響企業經營成果的具體數額。
2、變賣主業優質資產收益包括:企業(不含投資類企業)減持具有實質控制權的所屬上市公司股權取得的收益(不包括在二級市場增持後又減持取得的收益);企業(不含投資類企業)轉讓主業範圍內且資產、收入或利潤占企業總體10%以上的非上市公司資產取得(包括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其他長期資產等)的收益。
(二)淨資產收益率 是指企業考核當期歸屬於母公司的淨利潤同平均母公司所有者權益的比率,計算公式為:
歸屬於母公司的淨利潤
淨資產收益率= ×100%
平均母公司所有者權益
平均母公司所有者權益=(母公司所有者權益年初數+母公司所有者權益年末數)÷2
考核利潤總額調整因素影響母公司淨利潤和所有者權益的部分,相應調整淨資產收益率完成值。
(三)經濟增加值 是指企業稅後淨營業利潤減去資本成本後的餘額,計算公式為:
經濟增加值=稅後淨營業利潤-資本成本=稅後淨營業利潤-調整後資本×平均資本成本率
稅後淨營業利潤=淨利潤+(利息支出+研究開發費用調整項-非經常性收益調整項×50%)×(1-25%)
調整後資本=平均所有者權益+平均負債合計-平均無息流動負債-平均在建工程
1、資本成本率的確定:監管企業資本成本原則上定為5.5%;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較重且資產通用性較差的企業,資本成本率定為4.1%;資產負債率在75%以上的工業企業和80%以上的非工業企業,資本成本率上浮0.5個百分點;資本成本率確定後,三年保持不變。
2、利息支出是指企業財務報表中“財務費用”項下的“利息支出”。
3、研究開發費用調整項,是指企業財務報表中“管理費用”項下的“研究與開發費”和當期確認為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支出。
4、非經常性收益調整項包括:變賣主業優質資產收益(內容同上);主業優質資產以外的非流動資產轉讓收益,即企業(不含投資類企業)轉讓股權(產權)收益,資產(含土地)轉讓收益;其他非經常性收益,即與主業發展無關的資產置換收益、與經常活動無關的補貼收入等。
5、無息流動負債是指企業財務報表中“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款項”、“應交稅費”、“應付利息”、“其他應付款”和“其他流動負債”。
6、在建工程是指企業財務報表中的符合主業規定的“在建工程”。
(四)營業收入總額 是指經核定的企業合併報表營業收入。
二、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綜合得分(總分100分)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綜合得分=目標考核得分+行業對標得分+獎勵計分-考核扣分
(一)目標考核計分(80分)
目標考核得分=基本指標與目標對比得分+分類指標與目標對比得分+重點工作指標完成情況得分
1、基本指標(50分)
⑴考核利潤總額指標分值為15分,其中基本分為12分。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12分。該指標計分以基準值為基礎,基準值是指上年完成值與前三年實際完成值平均值中的較低值。
考核利潤總額目標值不低於基準值時,完成值每超過目標值3%,加0.5分,最多加3分,完成值每低於目標值3%,扣0.5分,最多扣3分;考核利潤總額目標值比基準值低20%(含)以內的,完成值每超過目標值3%,加0.5分,最多加2分,完成值每低於目標值3%,扣0.5分,最多扣3分;考核利潤總額目標值比基準值低20%-50%的,完成值每超過目標值3%,加0.5分,最多加1分,完成值每低於目標值3%,扣0.5分,最多扣3分;考核利潤總額目標值比基準值低50%(含)以上的,完成值達到或超過目標值時,得基本分,完成值每低於目標值3%,扣0.5分,最多扣3分。
⑵淨資產收益率指標分值為15分,其中基本分12分。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12分。該指標計分以基準值為基礎,基準值是指上年完成值與前三年實際完成值平均值中的較低值。
淨資產收益率目標值不低於基準值時,完成值高於目標值時,每高於目標值0.5個百分點,加0.5分,最多加3分,完成值低於目標值,每低於目標值0.5個百分點,扣0.5分,最多扣3分;淨資產收益率目標值比基準值低20%(含)以內的,完成值高於目標值時,每高於目標值0.5個百分點,加0.5分,最多加2分,完成值低於目標值,每低於目標值0.5個百分點,扣0.5分,最多扣3分;淨資產收益率目標值比基準值低20%-50%的,完成值高於目標值時,每高於目標值0.5個百分點,加0.5分,最多加1.5分,完成值低於目標值,每低於目標值0.5個百分點,扣0.5分,最多扣3分;淨資產收益率目標值比基準值低50%(含)以上的,完成值高於目標值時,每高於目標值0.5個百分點,加0.5分,最多加1分,完成值低於目標值,每低於目標值0.5個百分點,扣0.5分,最多扣3分;淨資產收益率目標值達到行業優秀水平的,企業負責人完成目標值時,可直接加滿分。
⑶經濟增加值指標分值為10分,其中基本分為8分。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8分。該指標計分以基準值為基礎,基準值是指上年完成值與前三年實際完成值平均值中的較低值。
經濟增加值目標值不低於基準值時,完成值每超過目標值(絕對值)2%,加0.25分,最多加2分,完成值每低於目標值(絕對值)3%,扣0.25分,最多扣2分;經濟增加值目標值低於基準值時,完成值每超過目標值(絕對值)3%,加0.25分,最多加2分,完成值每低於目標值(絕對值)3%,扣0.25分,最多扣2分;經濟增加值考核目標值在零附近的,計分給予特別處理。
⑷營業收入總額指標分值為10分,其中基本分為8分。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8分。該指標計分以基準值為基礎,基準值是指上年完成值與前三年實際完成值平均值中的較低值。
營業收入目標值不低於基準值時,完成值每超過目標值5%,加0.5分,最多加2分,完成值每低於目標值5%,扣0.5分,最多扣2分;營業收入目標值比基準值低20%(含)以內的,完成值每超過目標值5%,加0.5分,最多加1.5分,完成值每低於目標值5%,扣0.5分,最多扣2分;營業收入目標值比基準值低20%-50%的,完成值每超過目標值5%,加0.5分,最多加1分,完成值每低於目標值5%,扣0.5分,最多扣2分;營業收入目標值比基準值低50%(含)以上的,完成值每超過目標值5%,加0.5分,最多加0.5分,完成值每低於目標值5%,扣0.5分,最多扣2分。
2、分類指標(20分)
每個指標分值10分,其中基本分8分,完成目標得基本分,加分和扣分幅度為25%,具體計分辦法在責任書明確。
3、重點工作指標計分(10分)
重點工作指標分值為10分,完成得10分,未完成視具體情況扣分。
4、考核指標目標值達到行業優秀水平的,企業負責人完成目標值時,該項指標直接加滿分。
(二)行業對標計分(20分)
行業對標,是指將年度業績責任書確定的對標考核指標的完成值與行業標準值對比,按照功效係數法計分原理,計算各項指標得分。
計算公式為:單項指標得分=本檔基礎分+[(實際值-本檔標準值)/(上檔標準值-本檔標準值)]×(上檔基礎分-本檔基礎分)
對標指標一般為四個,每個指標達到良好值、平均值、較低值和較差值分別對應的基礎分4.5分、4分、3.5分和3分,達到優秀值及優秀值以上的直接得5分。
本檔標準值是指上下兩檔標準值居於較低等級一檔。
行業標準值,由省國資委根據國務院國資委頒布的行業評價標準,結合企業所處行業和企業實際確定。一般根據企業的主營業務領域對照企業績效評價行業基本分類選用適用的行業標準值。多業兼營、主業突出的企業,採用該主業所在行業的標準值;主業不突出的企業,根據下屬企業所屬行業,分別選取相關行業標準值,按照下屬企業資產總額占企業資產總額比重,加權形成適用於企業的行業標準值。
(三)獎懲計分
1、獎勵計分。
承擔省委省政府、省國資委重大戰略任務且成績突出的企業,加1-3分。
2、考核扣分。
⑴企業發生較大以上國有資產損失,視情況扣1-5分。
⑵企業未完成年度節能減排工作任務,視未完成程度扣1-5分。
⑶企業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按照相關規定扣分。
⑷企業發生環境污染事故、不穩定事件、違紀事件和法律糾紛損失事件,視情況扣1-5分。
⑸企業內部考核制度不健全,未開展全員績效考核,未對企業副職、職能部門負責人、下屬企業負責人等進行內部績效考核的,視情況扣1-3分。
⑹剔除重組和會計準則調整等客觀因素影響,考核利潤總額、主營業務收入總額等指標目標值建議值與完成值差異超過50%以上的,視情況扣1-3分。本條款不受其他條款限制。
⑺企業未按要求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的,視情況扣1-5分。
⑻企業未按要求完成省國資委交辦的有關工作,視情況扣1-5分。
三、考核分級
根據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的綜合得分,考核結果分為A、B、C、D、E五個級別。
對於考核利潤總額較上年下降的企業,考核級別不超過B級最高限。對於效益增長、但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未增長的企業,以及仍處於虧損狀態的企業,考核級別不超過C級最高限。對於由盈利轉為虧損和處於虧損狀態且較上年增虧的企業,以及發生嚴重環境污染事故、重大不穩定事件、重大違紀和法律糾紛損失事件的企業,考核級別不超過D級最高限。
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保留意見審計報告,且不能確定相關事項對各項財務指標具體影響金額的企業,在用報表數據計算考核結果後,考核等級直接下調一級。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審計報告、或省國資委財務決算審核批覆為“不通過”的企業,考核等級直接為“E”級。
附屬檔案2: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計分辦法
一、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綜合計分(總分100分)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綜合得分=目標考核得分+行業對標得分+任期內三年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得分-考核扣分。
二、目標考核計分(60分)
考核指標目標考核得分=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與目標對比得分+三年營業收入平均增長率與目標對比得分+分類指標與目標對比得分
(一)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30分)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指標分值為30分,其中基本分為24分。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24分。該指標計分以基準值為基礎。基準值是指前一任期實際完成值和前一任期考核目標值與實際平均值中的較低值。
1、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標值不低於基準值時,完成值每超過目標值0.5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6分;完成值低於目標值但大於100%時,每低於目標值0.5個百分點,扣0.5分,最多扣3分;完成值低於100%時,每低於目標值0.5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6分;該指標考核目標值達到行業優秀水平的,完成目標值時直接加滿分。
2、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標值低於基準值時,該指標按照以下規則計分:
⑴目標值比基準值低2%(含)以內的,完成值每超過目標值0.5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5分;完成值低於目標值但高於100%的,每低於目標值0.5個百分點,扣0.5分,最多扣3分;完成值低於100%的,每低於目標值0.5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6分。
⑵目標值比基準值低2%-5%的,完成值每超過目標值0.5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4分;完成值低於目標值但高於100%的,每低於目標值0.5個百分點,扣0.5分,最多扣3分;完成值低於100%的,每低於目標值0.5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6分。
⑶目標值比基準值低5%(含)以上的,完成值每超過目標值0.5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3分;完成值低於目標值但高於100%的,每低於目標值0.5個百分點,扣0.5分,最多扣3分;完成值低於100%的,每低於目標值0.5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6分。
⑷目標值低於基準值,但達到行業優秀水平的,該指標加分上限可以調整為6分。
3、目標值低於100%的,完成值超過目標值,不予加分;完成值低於目標值,每低於目標值0.5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6分。
(二)三年營業收入平均增長率(10分)
三年營業收入平均增長率指標分值為10分,其中基本分為8分。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8分。該指標計分以基準值為基礎。基準值是指前一任期實際完成值和前一任期考核目標值與實際平均值中的較低值。
1、營業收入平均增長率考核目標值不低於基準值時,完成值每超過目標值1個百分點,加0.5分,最多加2分;完成值每低於目標值1個百分點,扣0.5分,最多扣2分。
2、營業收入平均增長率考核目標值低於基準值時,該指標按照以下規則計分:
⑴目標值比基準值低30%(含)以內的,完成值每超過目標值1個百分點,加0.5分,最多加1.5分;完成值每低於目標值1個百分點,扣0.5分,最多扣2分。
⑵目標值比基準值低30%-50%的,完成值每超過目標值1個百分點,加0.5分,最多加1分;完成值每低於目標值1個百分點,扣0.5分,最多扣2分。
⑶目標值比基準值低50%(含)以上的,完成值每超過目標值1個百分點,加0.5分,最多加0.5分;完成值每低於目標值1個百分點,扣0.5分,最多扣2分。
⑷目標值低於基準值,但達到行業優秀水平的,該指標加分上限可以調整為2分。
3、三年營業收入平均增長率考核目標值為負數,完成值超過目標值,不予加分;完成值低於目標值,每低於1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2分。
(三)分類指標(20分)
分類指標原則上為2個,分值各10分,基本分各8分。分類指標加分與扣分的上限分別為該項指標基本分的25%。具體計分辦法在責任書中明確。
分類指標考核目標值達到行業優秀水平的,完成目標值時直接加滿分。
三、行業對標計分(20分)
行業對標,是指將任期業績責任書確定的對標考核指標的完成值與行業標準值對比,按照功效係數法計分原理,計算各項指標得分。
計算公式為:單項指標得分=本檔基礎分+(實際值-本檔標準值)/(上檔標準值-本檔標準值)
任期行業對標指標一般為2個,每個指標達到行業良好值、平均值、較低值和較差值分別對應的基礎分為9分、8分、7分和6分,達到優秀值及優秀值以上直接得10分。
本檔標準值是指上下兩檔標準值居於較低等級一檔。
行業標準值,由省國資委根據國務院國資委頒布的行業評價標準,結合企業所處行業和企業實際確定。一般根據企業的主營業務領域對照企業績效評價行業基本分類選用適用的行業標準值。多業兼營、主業突出的企業,採用該主業所在行業的標準值;主業不突出的企業,根據下屬企業所屬行業,分別選取相關行業標準值,按照下屬企業資產總額占企業資產總額比重,加權形成適用於企業的行業標準值。
四、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計分(20分)
任期內三年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指標的基本分為20分。企業負責人三年內的年度經營業績綜合考核結果每得一次A級的得7分;每得一次B級的得6分;每得一次C級的得5分;每得一次D級的得4分;每得一次E級的得3分。
五、考核扣分、降級
(一)未完成節能減排考核目標的,或發生依據有關規定符合考核降級條件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考核等級直接下調一級。
(二)剔除重組、結構調整和會計準則調整等因素的影響後,基本指標考核目標建議值與實際完成值差異超過8個百分點以上的,依據差異程度相應扣減1-3分。本款不受其他條款限制。
六、考核分級
根據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的綜合得分,考核結果分為A、B、C、D、E五個級別。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小於100%時,考核級別不超過C級最高限。
湖南省國資委監管企業負責人
薪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建立企業負責人激勵與約束機制,促進企業改革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監管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負責人是指省人民政府授權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企業 (以下簡稱企業)的下列人員:
(一)國有獨資企業和不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的總經理(總裁、廠長)、副總經理(副總裁、副廠長)、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總工程師、總法律顧問;
(二)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不含職工董事和外部董事)、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總工程師、總法律顧問;
(三)國有控股公司中由省國資委推薦擔任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總工程師、總法律顧問。
第三條 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應符合國家工資巨觀調控政策並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市場調節與出資人監管相結合,建立適合國情省情特點和市場經濟要求的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製度;
(二)堅持激勵與約束相統一,企業負責人薪酬水平要與經營責任、經營風險相適應,要與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密切掛鈎。
(三)堅持短期激勵與中長期激勵相兼顧,建立健全年薪制,探索實施中長期激勵,促進企業持續發展。
(四)堅持企業負責人薪酬增長與企業職工工資增長相協調,促進形成企業合理的工資收入分配關係。
(五)堅持完善薪酬制度與規範補充保險、職務消費等相配套,全面規範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
第四條 對於企業經營發展具有特殊作用的企業負責人,以及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的負責人,可試行協定薪酬、個案薪酬,薪酬結構和水平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章 薪酬構成及確定
第五條 企業負責人薪酬主要由年度薪酬和中長期激勵收益構成。其中: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以下簡稱“基薪”)和績效年薪構成:
年度薪酬=(基薪+績效年薪)×薪酬係數
第六條 基薪是企業負責人的年度基本收入,主要根據企業經營難度和負責人承擔的經營責任、經營風險以及經營成果,結合企業及所在行業、所在地區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計算標準及公式見附表)。基薪原則上每年核定一次。
第七條 績效年薪是與企業負責人當年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相聯繫的收入,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原則上在基薪的3倍以內確定。
績效年薪=基薪×績效年薪倍數。
第八條 薪酬係數是指企業負責人崗位和績效所對應的係數。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企業負責人的薪酬係數為1,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但非法定代表人的企業負責人的薪酬係數為0.9-1,其他企業負責人的薪酬係數一般為0.6-0.8。企業應建立和完善企業負責人崗位評估和業績評價體系,根據各企業負責人崗位職責、承擔風險、貢獻及內部績效考核情況,合理確定企業負責人薪酬係數,適當拉開企業法定代表人與其他負責人之間、以及其他負責人相互之間的薪酬差距。
第九條 中長期激勵是指結合企業負責人任期業績表現與企業的長遠發展,對企業負責人的長期貢獻給予除年度薪酬以外的股權激勵或現金激勵。省國資委對具備條件的企業探索試行中長期激勵。對符合有關規定、內控機制健全的上市公司企業負責人,可以試行股權激勵計畫。對非上市公司企業負責人,可探索試行其他形式的中長期激勵辦法。中長期激勵辦法由省國資委另行制定。
第十條 當年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不增長或企業效益下降,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不得增長。
第十一條 處於虧損且比上一年增虧或由盈利轉為虧損的企業,企業負責人原則上只發放基本薪酬,不發放績效年薪。
第十二條 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總水平較上年的增幅原則上不超過效益增幅,並與職工工資調整保持合理關係。
第十三條 對經營業績、科技創新、管理創新和節能減排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企業負責人,給予單項特別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省國資委另行制定。
第三章 薪酬審核兌現
第十四條 按照“先審計、後兌現”的原則支付企業負責人薪酬。省國資委按照嚴格考核、客觀公正的原則審核、確認企業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實際完成情況,作為兌現薪酬的主要依據。
第十五條 企業負責人基薪由企業先按上年度基薪標準按月預發,待年度財務決算公布後,再按省國資委審核確定後的基薪標準進行調整,多退少補。
第十六條 企業應於每年1月底之前將本企業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負責人的本年度內部績效考核目標、上年度內部績效考核結果、以及根據崗位職責、承擔風險、貢獻及績效考核情況所確定的上年度薪酬係數報省國資委備案。對企業未合理確定其他負責人薪酬係數的情況,省國資委可要求企業調整糾正。
企業負責人薪酬兌現前,企業應依據省國資委審核批覆的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和法定代表人年度薪酬水平以及年初報備的其他負責人的薪酬係數,填報企業負責人薪酬手冊,在收到省國資委關於企業法定代表人薪酬結果確認的通知後十個工作日內報省國資委備案。
第十七條 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薪酬核定結果,由企業一次性提取,分期兌現。其中績效年薪的60%在年度考核結束後當期兌現,其餘40%作為風險抵押金延期到任期考核結束後兌現。延期績效年薪由省國資委設立專賬管理,根據企業負責人任期內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兌現全部或扣發部分或全部延期績效年薪。
第十八條 企業發生未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歷史拖欠除外)、未按時足額繳納稅金及國有資本收益等情況,暫停發放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
第十九條 企業負責人因崗位變動調離企業後,應在一個月內或組織規定的時間內轉移工資關係,除在離任審計後兌現延期支付的績效年薪和按當年在企業負責人崗位實際工作月數計提的績效年薪外,不得繼續在原企業領取薪酬。企業負責人因工作變動離開原崗位,但工資關係需繼續留在原企業的,除在離任審計後兌現延期支付的績效年薪和按當年在企業負責人崗位實際工作月數計提的績效年薪外,不得繼續領取績效年薪。具體崗位變動時間以企業負責人主管部門的任免檔案為依據。
第二十條 企業負責人因公或傷病經組織批准離職的,按任職實際期限兌付薪酬;任職期間未經組織批准離職的,扣發當年全部績效年薪。
第二十一條 企業負責人年度內因病、因私請假累計超過6個月以上的,只能領取基本薪酬,取消其當年年度的績效年薪。
第二十二條 企業負責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休的,按規定領取養老金,除在離任審計後兌現延期支付的績效年薪和按當年在企業負責人崗位實際工作月數計提的績效年薪外,不得繼續在原企業領取薪酬。
第二十三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不得在下屬企業兼職取酬。其他負責人確因工作需要在下屬企業兼職的,經省國資委批准後可在一家企業領取薪酬,但不得在兩家或兩家以上企業同時取酬。
第二十四條 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收入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章 薪酬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企業負責人不得領取經省政府或省國資委批覆的收入以外的任何其他貨幣性收入或變相貨幣性收入。
第二十六條 企業在依法參加基本社會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基礎上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企業負責人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里有關規定確定繳費和待遇標準。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按照省國資委《關於加強監管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指導意見》要求,建立健全職務消費管理制度,加強職務消費預算管理和控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範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範圍和標準,提高職務消費透明度。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制度、職務消費年度預算及執行情況應及時報省國資委備案。嚴禁企業負責人以職務消費名義支付或者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將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補充保險、職務消費等納入廠務公開範圍,在適當範圍內予以公布,接受本企業職工民主監督。
上市企業負責人薪酬信息要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時進行披露。
第二十九條 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由企業設定明細帳,單獨核算。經批准的企業負責人薪酬納入企業工資總額,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並在工資統計中單列。
第三十條 企業負責人離任後,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兌現個人收入的原始資料至少保存15年。
第三十一條 企業負責人薪酬收入分配情況納入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及外派監事會監督檢查內容。
第三十二條 省國資委定期對企業負責人薪酬發放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執行本辦法過程中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和企業負責人予以處理: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及時將薪酬手冊報省國資委備案、自主確定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水平和自主發放薪酬的,責令企業收回違規發放的薪酬,對企業給予通報批評。
(二)對超核定標準發放企業負責人薪酬,責令企業收回超標準發放部分,對企業給予通報批評,並扣發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其他相關負責人10%的當年績效年薪。
(三)對企業負責人違反有關規定,在本企業控股、參股子公司或關聯企業領取兼職收入或分紅,責令企業收回非法所得,並扣發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其他相關負責人10%的當年績效年薪。
第三十三條 企業負責人因企業發生重大及重大以上生產安全或環境污染事故、重大違紀事件等承擔相關責任,未構成犯罪的,按照《湖南省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考核扣分或降級處理,相應扣減企業負責人當年績效年薪或延期績效年薪;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其當年全部績效年薪,並扣發任期全部延期績效年薪。
第五章附 則
第三十四條 企業黨委(黨組)書記、副書記、黨委委員(黨組成員)、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工會主席、內設監事會主席等其他負責人,由企業參照本辦法規定,依據其分工、責任、貢獻及其年度和任期績效考核結果,合理確定其薪酬水平,報省國資委備案。
第三十五條 省國資委授權董事會建設試點企業的董事會對本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薪酬進行管理。試點企業董事報酬由省國資委依據相關管理辦法確定。
第三十六條 省國資委參股企業中由省國資委推薦擔任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管理辦法,由省國資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由於企業兼併重組、主輔分離、改制分流等原因,導致企業經營規模發生變化,企業負責人基薪在當年內不調整。
第三十八條 在企業負責人任期內,企業發生破產、兼併以及重組行為的,其薪酬分配方案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另行處理。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當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和《公司法》的規定,抓緊建立規範的公司治理結構。規範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後,本辦法規定的實施對象將按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調整。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基薪計算標準及公式
檔次
平均淨資產
對應基薪(萬元)
營業收入
對應基薪(萬元)
考核利潤
對應基薪(萬元)
1
500億以上
10-12
1000億以上
15-18
100億以上
15-20
2
200億-500億
8-10
500億-1000億
12-15
40-100億
11-15
3
100億-200億
7-8
100億-500億
9-12
10-40億
8-11
4
60億-100億
6-7
50億-100億
7-9
5-10億
6-8
6
30億-60億
5-6
20億-50億
5-7
1-5億
4-6
7
5億-30億
4-5
5億-20億
4-5
5000-10000萬
3-4
8
5億以下
4
5億以下
4
0-5000萬
0-3
9




虧損
0
基薪=(按營業收入對應的基薪+按淨資產對應的基薪+按考核利潤對應的基薪)×調節係數
調節係數=(0.3×企業所在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0.3×企業所在行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0.4×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調節係數原則上最高不超過1.2,最低不低於0.9。



虧損企業減虧或扭虧,減虧部分折半作為考核利潤,扭虧部分全部作為考核利潤,相加後對應相應的基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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