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中央企業全員業績考核情況核查計分辦法》的通知

為推動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工作上水平、更規範、更精準,進一步落實全員業績考核責任所作出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中央企業全員業績考核情況核查計分辦法》的通知
  • 國資發:綜合〔2010〕115號 
  • 國資委令:第22號
  • 國資發綜合:〔2009〕300號
基本信息,核查內容,計分規則,組織實施,附屬檔案:,

基本信息

國資發綜合〔2010〕115號 各中央企業:
為推動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工作上水平、更規範、更精準,進一步落實全員業績考核責任,依據《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2號)及《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全員業績考核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資發綜合〔2009〕300號),我委制定了《中央企業全員業績考核情況核查計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年八月九日
為全面推動中央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工作上水平、更規範、更精準,最大範圍地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最大限度地調動、發揮中央企業各級負責人和廣大員工的創造性和積極性,促進中央企業穩健科學發展,根據《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2號)及《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全員業績考核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資發綜合〔2009〕300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制定本核查辦法。

核查內容

根據《指導意見》,核查內容重點包括考核機構、考核制度、考核結果套用、監督檢查、考核範圍等五項。
(一) 考核機構。
要切實加強對實施全員業績考核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業績考核組織體系。核查具體內容包括:
1.建立健全領導機構。
2.建立工作機構。
3.集團負責人擔任考核機構負責人。
(二) 考核制度。
要明確職責分工,制定和完善相關工作制度,強化業績考核的機制和制度保證。核查具體內容包括:
1.制定全員業績考核辦法及相關考核制度。
(1)總部對集團領導班子副職考核制度。
(2)對集團總部職能部門負責人考核制度。
(3)對集團總部員工考核制度。
(4)對所屬二級企業負責人考核制度。
(5)二級企業對領導班子副職、職能部門負責人及員工考核制度。
(6)二級企業對三級企業負責人考核制度。
2.建立、健全考核檔案。
(三) 考核結果套用。
要高度重視業績考核結果的套用和反饋,提出改進方向,引導先進企業、優秀管理者和員工不斷創造卓越業績,合理確定業績考核結果的分級比例,避免考核等級的平均化傾向,促進企業深化內部制度改革。核查具體內容包括:
1.企業考核結果與薪酬分配掛鈎。
2.對各級領導班子副職的考核結果適當拉開差距。
3.對各級領導班子副職的薪酬分配係數適當拉開差距。
4.考核結果與職務任免和崗位調整掛鈎。
(四) 監督檢查。
要加強對實施全員業績考核工作的自查,強化督導檢查,持續改進和提高全員業績考核工作質量和水平,要注重結果考核與過程評價的統一,對考核過程中目標的執行、評價、反饋以及考核結果的套用等各個環節實施閉環管理。核查具體內容包括:
1.考核辦法及相關制度公開。
2.集團對全員業績考核工作督導檢查。
3.各級企業定期對考核工作自查。
4.考核結果向被考核對象反饋。
5.考核結果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6.考核辦法、考核過程受民眾監督。
(五) 考核範圍。
要切實加大業績考核的力度、廣度和深度,實現考核的全方位覆蓋,確保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和壓力從上到下層層傳遞。核查具體內容包括:
1.對集團領導班子副職的考核。
2.對集團總部職能部門負責人的考核。
3.對集團總部員工的考核。
4.對所屬二級子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考核。
5.二級企業對領導班子副職的考核。
6.二級企業對職能部門負責人的考核。
7.二級企業對三級企業負責人的考核。

計分規則

根據《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2號)第三十二條“對於全員業績考核工作開展不力的企業,扣減經營業績考核得分”的規定,制定計分規則。
(一)按照《中央企業全員業績考核情況調查表》填報情況、國資委業績考核領導小組督察和監事會監督檢查情況,扣減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得分,最多扣1分。其中“考核機構”權重10%,計0.1分;“考核制度”權重20%,計0.2分;“考核結果套用”權重20%,計0.2分;“監督檢查”權重20%,計0.2分;“考核範圍”權重30%,計0.3分。
(二)“考核機構”、“考核制度”、“考核結果套用”、“監督檢查”4個項目中,每缺失1小項扣減0.1分。
(三)“考核範圍”項目中,每小項的覆蓋率低於90%的扣減0.1分,最多將所屬考核項目分值扣完。
(四)對存在弄虛作假現象的企業,一經查實,直接扣1分。

組織實施

國資委將對中央企業全員業績考核工作情況進行核查。
(一)請各中央企業於每年3月20日前將《中央企業全員業績考核情況調查表》報國資委(綜合局),同時抄送派駐本企業監事會。建設規範董事會企業可參照本辦法,加強對全員業績考核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並按時報送相關情況。
(二)國資委業績考核領導小組擇機開展督查、指導。
(三)監事會對全員業績考核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在充分調研、摸清實情的基礎上,選取開展全員業績考核工作效果好、有特色的企業,適當時候組織交流、研討。

附屬檔案:

1.中央企業全員業績考核情況調查表
2.中央企業全員業績考核評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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