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實施細則

常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本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切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促進政府工作公開、透明和規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江蘇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應當堅持公正、務實、創新、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實行分級負責制度。市、轄市(區)政府辦公室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組織領導,會同同級監察、法制、保密、檔案、信息等部門對本級政府所屬各部門和下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組織機構建設情況;
(二)配套制度制訂執行情況;
(三)主動公開工作情況;
(四)依申請公開工作情況;
(五)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情況;
(六)信息文本送交情況;
(七)年度報告編制發布情況;
(八)公開載體建設情況;
(九)監督保障工作情況。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行量化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95分以上為優秀,76分—94分為良好,60分—75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採取平時檢查與定期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平時檢查隨機進行,定期考核每年不少於兩次,其中年度考核於當年年底或次年年初進行,考核結果至遲於次年3月初公布。
第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式是:
(一)市、轄市(區)政府辦公室會同同級監察、法制、保密、檔案、信息等部門組成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組;
(二)考核組根據本細則制定具體考核方案,並提前通知被考核單位;
(三)被考核單位根據考核通知要求進行自查,形成書面材料上報考核組;
(四)考核組採取聽取情況匯報、查閱相關資料、實地檢查、點擊網站、綜合評議等方式,對被考核單位進行考核;
(五)考核組綜合平時檢查與定期考核情況,提出考核意見,報同級政府確定考核等次,並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單位。
第九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體系。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由政府予以表彰獎勵;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由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對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由政府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公開工作,由其主管部門參照本細則組織考核。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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