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和約(1898年美西巴黎和約)

美國和西班牙為結束兩國1898年戰爭而締結的條約。
1898年12月10日由雙方代表在巴黎簽訂。
和約共17條,主要內容有:
①西班牙放棄對古巴的一切主權要求和所有權,由美國予以占領。
②西班牙將波多黎各島和西印度群島中其他西屬島嶼及關島讓與美國。
③西班牙將通稱菲律賓群島的各島嶼讓與美國,在本條約互換批准書後3個月內美付給西2000萬美元。
④雙方互相遣返戰俘。
⑤兩國互換條約批准書後,西軍撤離菲律賓和關島,各處堡壘和海岸防禦工事中的重型大炮(野戰炮除外)在條約生效後6個月內仍置原地,美國可出資購買。
⑥美國承諾在互換條約批准書之日起10年內,允許西班牙船舶和貨物以美國船舶和貨物所得到的同樣條件進入菲律賓群島各港口;西班牙有權在已放棄或讓與其主權的領地的港口和地方設立領事館。
1898年4月,美西戰爭爆發。同年7月,西戰敗求和,於8月12日被迫在華盛頓同美簽訂停戰協定。10月1日,美西開始在巴黎舉行和會,12月10日簽訂本和約。美國通過該和約奪得西屬大片殖民地,增強了其在拉丁美洲和亞洲的政治、經濟與軍事地位,揭開了帝國主義列強重新瓜分殖民地的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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