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聯邦共和國憲法

巴西聯邦共和國憲法是1969年10月7日頒布。該憲法已經多次修改。分為5編、13章、217條,憲法規定巴西是在代議制基礎上由不可分割的州、聯邦區和地區組成的聯邦共和國。憲法對聯邦和州的職權劃分作了規定。國家立法權由聯邦國民議會行使,國民議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眾議院任期4年,按各州人口比例選舉產生。參議院任期8年,每州各選3名參議員組成。總統是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兼武裝部隊總司令。總統由直接選舉產生,任期6年,不得連任。總統有權批准、頒布法律,任免國務部長,簽定國際條約、協定和協定,宣戰和媾和,發布國家動員令或緊急狀態令。司法權由聯邦最高法院、全國法官委員會、聯邦抗訴法院、軍事法院、選舉法院、勞工法院和州法院行使。憲法規定公民有生活、安全、財產、通信的權利,有參加非武裝集會、為合法目的結社和罷工的自由。政黨必須通過其章程登記而獲得法人資格。憲法修改需經議會2/3多數通過。

基本介紹,歷史,

基本介紹

巴西聯邦共和國憲法(Constituição da República Federativa do Brasil),為巴西聯邦共和國的最高法。現行巴西憲法由1988年制憲會議制定,1988年10月5日施行。

歷史

1822年至今,巴西共頒布了七部憲法。第一部為1824年頒布的巴西帝國憲法,第二部為1891年巴西共和政府頒布的共和國憲法,現行憲法是1988年頒布的第七部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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