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協定Ⅲ

巴塞爾協定Ⅲ

巴塞爾協定Ⅲ是全球銀行業監管的標桿,其出台引發了國際金融監管準則的調整和重組,影響了銀行的經營模式和發展戰略。在巴塞爾協定Ⅲ出台之際,中國銀監會及時推出了四大監管工具,包括資本要求、槓桿率撥備率流動性要求四大方面,及時進行了跟進,構成了未來一段時期中國銀行業監管的新框架。這被業界稱為中國版“巴塞爾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巴塞爾協定Ⅲ
  • 外文名:Basel Ⅲ
  • 時間:2010年
  • 實質:是全球銀行業監管的標桿
  • 詳細介紹:詳見正文
簡介,出台背景,發展介紹,解讀,內容,概述,流動性要求,協定影響,對中國,對銀行,對保險業,相關新聞,

簡介

出台背景

雷曼兄弟破產兩周年之際,《巴塞爾協定Ⅲ》在瑞士巴塞爾出爐。最新通過的《巴塞爾協定Ⅲ》受到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的直接催生,該協定的草案於2010年提出,並在短短一年時間內就獲得了最終通過,並將於此後的11月在韓國首爾舉行的G20峰會上獲得正式批准實施。《巴塞爾協定》是國際清算銀行(BIS)的巴塞爾銀行業條例和監督委員會的常設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於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爾通過的“關於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定”的簡稱。該協定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國際通用的、以加權方式衡量表內與表外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標準,有效地扼制了與債務危機有關的國際風險。《巴塞爾協定III》幾經波折,終於2013年1月6日發布其最新規定。新規定放寬了對高流動性資產的定義和實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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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介紹

是1974年由十國集團中央銀行行長倡議建立的,其成員包括十國集團中央銀行和銀行監管部門的代表。自成立以來,巴塞爾委員會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銀行監管規定,如1983年的銀行國外機構的監管原則(又稱巴塞爾協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定(Basel Accord)。這些規定不具法律約束力,但十國集團監管部門一致同意在規定時間內在十國集團實施。經過一段時間的檢驗,鑒於其合理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許多非十國集團監管部門也自願地遵守了巴塞爾協定和資本協定,特別是那些國際金融參與度高的國家。1997年,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的問世是巴塞爾委員會歷史上又一項重大事件。核心原則是由巴塞爾委員會與一些非十國集團國家聯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國監管機構的普遍贊同,並已構成國際社會普遍認可的銀行監管國際標準。至此,雖然巴塞爾委員會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銀行監管國際組織,但事實上已成為銀行監管國際標準的制定者。
2002年10月1日,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修改資本協定建議的最新版,同時開始新一輪調查(第三次定量影響測算,QIS3),評估該建議對全世界銀行最低資本要求的可能影響。從1975年9月第一個巴塞爾協定到1999年6月《新巴塞爾資本協定》(或稱“新巴塞爾協定”)第一個徵求意見稿的出台,再到2006年新協定的正式實施,時間跨度長達30年。幾十年來巴塞爾協定的內容不斷豐富,所體現的監管思想也不斷深化。本次改革主要集中在三方面的內容:最低資本金比率要求、對一級資本的定義以及過渡期安排。
在最低資本金比率方面,草案規定,商業銀行的普通股最低要求將從目前的2%提升至4.5%,也就是所謂的“核心”一級資本比率,另外還需要建立2.5%的資本留存緩衝和零至2.5%的“逆周期資本緩衝”。此外,商業銀行更寬泛的一級資本充足率下限則將從現行的4%上調至6%。根據新規定,銀行需要在2015年前、也就是5年內達到最低資本比率要求,即不包括資本緩衝在內的普通股占風險加權資產的比率達到4.5%,一級資本比率達到6%;而對緩衝資本的落實則更為寬鬆一些,銀行可以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間分階段落實。
新資本協定對歐洲銀行業的衝擊也比美國更大,特別是對一些經濟困難國家和中小銀行。相對於中小銀行,大型銀行擔心的是更高的資本金要求會限制銀行放貸能力。

解讀

巴塞爾協定Ⅲ是全球銀行業監管的標桿,其出台必將引發國際金融監管準則的調整和重組,影響銀行的經營模式和發展戰略。在巴塞爾協定Ⅲ出台之際,中國銀監會及時推出了四大監管工具,包括資本要求、槓桿率撥備率流動性要求四大方面,及時進行了跟進,構成了未來一段時期中國銀行業監管的新框架。這被業界稱為中國版“巴塞爾Ⅲ”。
有媒體報導,銀監會上報的資本充足率、撥備率、槓桿率、流動性四大監管新工具已於近日獲國務院批准。
中國擬實行新的資本監管制度
在資本充足率方面,商業銀行一級資本充足率,從現行的4%上調至5%,資本充足率保持8%不變;第二,在撥備覆蓋率的基礎上,引入動態撥備率指標控制經營風險,原則上不低於2.5%;第三,引入槓桿率監管指標,按照監管規劃,“十二五”期間,我國銀行業槓桿率監管標準確定為不低於4%;第四,在現有流動性比率監管基礎上,引入流動性覆蓋率淨穩定融資比率指標。預計槓桿率、流動性指引預計將先期發布。而撥備率仍需和財政部做最後協商。
提高資本充足率,強化資本監管。“十二五”期間,我國銀行監管部門擬實行新的資本監管制度,對於銀行資本的數量、質量和標準提出新的要求。
“十二五”期間,銀行業將實施更為審慎的資本充足率監管標準。在獲國務院批覆方案中,核心一級資本、一級資本和總資本的最低要求調整為5%、6%和8%。此外,新的規定還對所有銀行設定抵禦經濟周期波動的超額資本,獲批方案留存超額資本2.5%,反周期超額資本0至2.5%。銀監會有關負責人曾指出,只有在出現系統性貸款高速增長的情況下,商業銀行才需計提反周期超額資本,大多數時間反周期超額資本為0。獲批方案資本充足指標自2012年年初開始執行,系統重要性銀行於2013年年底達標,非系統重要性銀行2016年年底達標。
執行新標準後,系統重要性銀行最低總資本充足率要求為11.5%,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為10.5%。
巴塞爾協定Ⅲ將銀行核心資本和普通股許可權的要求大幅提升,可以看出,順應巴塞爾委員會的要求,我國銀行監管新工具箱的核心監管工具仍然是資本要求。監管部門希望通過實現新的資本監管制度,提高最低資本要求,以便更有效地抵禦和化解銀行潛在風險造成的損失。
銀監會日前公布的數據顯示,2010年年末我國商業銀行整體加權平均資本充足率12.2%,比年初上升0.8個百分點;加權平均核心資本充足強化監管乃大勢所趨。
銀行業或將走上資本補血之路
提升撥備覆蓋率,實行動態撥備率指標控制。實際上,2.5%的動態撥備率在去年11月17日銀監會印發的名為《據悉,執行時間由2012年1月1日開始,達標時間系統重要性銀行為2013年年底,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為2016年年底達標,但對個別銀行給予額外2年左右寬限期。
對銀行而言,這些新規將要求它們縮減資產負債表規模,捨棄那些被認為具有過高風險的業務種類。由於撥備直接來源於當期利潤,商業銀行需要將收益更多地儲備起來,以應對潛在風險,可供向投資者和員工派發的錢將減少。對消費者來說,新規有利也有弊——在存款利息可能提高的同時,貸款成本也可能增加,並且貸款難度加大。
引入槓桿率監管指標,控制銀行表內外業務風險。根據《商業銀行槓桿率監管指引》(徵求意見稿),槓桿率要求為不得低於4%,同時要求各商業銀行從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按照4%的標準,比新版巴塞爾協定高一個點,而目前中國銀行業槓桿率普遍都在4.5%以上,這個指標短期內對銀行不會有太大影響。
建立流動性風險監管標準
建立流動性風險監管標準,增強銀行體系維護流動性的能力。目前我國對於銀行業流動性比率的監管,已經存在一些較為明確的指標要求,如要求存貸比不能超過75%,流動性比例大於25%,核心負債依存度大於60%,流動性缺口率大於-10%,以及限制了最大十戶存款占比和最大十戶同業拆入占比,超額存款準備金制度等,這些指標對於監控銀行業的流動性起到了較好的作用。
本次國際金融危機表明,即便在銀行資本充足和資本質量得到保證的前提下,流動性出現問題也容易造成不可收拾的局面。為此,巴塞爾委員會引入了兩個流動性監管新指標,即流動性覆蓋率(LCR)和淨穩定融資比率(NSFR)。具體而言,流動性覆蓋率指銀行流動性資產儲備與壓力情景下30日內淨現金流出量之比,用於度量短期(30日內)單個銀行流動性狀況,目的是提高商業銀行短期應對流動性停滯的敏感性。淨穩定融資比率指可用的穩定資金與業務發展所需資金之比,用於衡量銀行在中長期內可供使用的穩定資金來源是否足以支持其資產業務發展,也可以反映中長期內銀行所擁有的解決資產負債期限錯配的資源和能力。這兩個指標的提出,將能夠進一步增加銀行維護流動性的能力。
我國將在“十二五”期間引入這兩個新指標。具體而言,對於這兩項指標,銀行監管標準均設定為100%,獲批方案對上述兩個指標設定2年觀察期,將於2012年年初開始執行,並於2013年年底達標。
包括資本充足率、撥備率、槓桿率、流動性四大監管新工具的實施,雖然給中國銀行業帶來更大挑戰,但是,這也是促進中國銀行業轉型的一次良機。

內容

概述

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
其中包括:信用風險標準法、內部評級法(Internal ratings-based (IRB) approaches)、公司、銀行和主權的風險暴露、 零售風險暴露、專業貸款(Specialised lending)、股權風險暴露(Equity exposures)、IRB 法的實施問題、證券化、操作風險。
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 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
其中包括: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

流動性要求

據美聯社報導,巴塞爾銀行業監管委員會2013年1月6日公布《巴塞爾協定Ⅲ》中的“流動性覆蓋率”規則。分析人士認為,相關規則遠不如預期嚴厲,且將全面實施時間延長了4年至2019年。
“流動性覆蓋率”的出台旨在防止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重演,新規要求,未來金融機構須持有足量的現金和易於變現的資產,以便度過30天的短期危機。
2013年1月6日公布的新規要求,各銀行可以把更大範圍的流動資產計入緩衝範疇,其中包括一些股票和優質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對比此前披露的草案,新規對計算方法也進行了調整,大幅降低了金融機構必須持有的流動性緩衝資產的規模。
《金融時報》評論稱,新規遠比兩年前公布的草案寬鬆,是全球銀行業的遊說導致了“流動性覆蓋率”標準的最終下降。銀行業認為,原有草案將銀行與主權債務過於緊密地捆綁在了一起,且限制了銀行業對實體經濟的貸款能力。
BBC經濟事務分析員羅伯特·佩斯頓指出,新規最引人注目的是,銀行未來將首次可以把企業債券、股票和高質量的可交易證券計入“流動性資產”。這一點令人詫異,因為恰恰是與抵押房貸相關的證券失去“流動性”,最終引爆了金融危機。

協定影響

對中國

與國外的同行相比,中國的銀行業處境要輕鬆很多,因為目前中國的銀行監管部門所設定的監管要求已經可以覆蓋《巴塞爾協定III》的要求,而且多數銀行都已經滿足了這些要求。2010年中報數據顯示,中國的大中型銀行資本充足率均超過10%,核心資本充足率也在8%以上,平均撥備覆蓋率則是超過150%。
看2013年協定實施前的最新規定,並分析這些規定在資金、套期保值和貿易融資方面對財務人員有何潛在影響。

對銀行

巴塞爾協定Ⅲ》確立之後,歐洲的銀行受到的衝擊最大,對於銀行來說,新協定要求銀行縮小資產負債表規模和業務範圍。銀行必須提高儲蓄資金以避免潛在的資產損失,而投資者得到的貸款額將相應減少。 受衝擊最大的應該是某些歐洲大型銀行。摩根史坦利分析師指出,德意志銀行、愛爾蘭聯合銀行、愛爾蘭銀行和奧地利第一儲蓄銀行都將陷入資本充足率不能滿足新規定的麻煩。花旗主管們曾表示,新協定將減少銀行的股息派放,並且有可能將持續到2011年。

對保險業

保險公司都有自己基於風險的資本框架,這個框架是和美國保險監督官協會的一個準則相適應的。維吉尼亞·威爾遜,TIAA-CREF公司的CFO說:“這在保險的風險固有類型中占一定比重”。
威爾遜在她向委員會提出的聲明中說,和銀行不同,在出售資產時,保險公司的穩定債務(即未來給客戶的不確定支付)為他們提供了更多選擇的自由,他們不太可能被迫清算資產,以滿足經濟困難時期或市場混亂時期的短期債務。
史密斯看起來最關心的是所有以保險為基礎的SLHC,在準備財務報表和給聯邦儲備委員會(他們新的監管機構)做報告時都使用公認會計原則(GAAP)。State Farm以及其他保險公司,現在用的是法定會計原則(SAP),一個政府規定的會計系統。
史密斯說,最近以State Farm及其子公司為代表做了一項研究,發現基本上實現一個統一的GAAP和監管報告過程,就需要花費四年的時間,費用高達1.5億美元。威爾遜在她的聲明中說“兩個會計系統有眾多差異,SAP側重於保險公司償付能力,GAAP主要關注公司的收益。”
史密斯建議美聯儲將以保險為基礎SLHC做為藍圖,徵求公眾意見重新制定新的規則。即使考慮到慘重的失敗和美國國際集團(AIG)金融危機期間史無前例的政府援助,保險業很難說服或許很難說服監管機構轉變他們的態度。
但是佛羅里達州保險業監管辦公室理事凱文說,巴塞爾協定III也不會阻止AIG的垮台。監管要求需要被套用到不受監管的金融風險中,就像限制了為覆蓋位置的某一閾值寫衍生品的能力。
AIG金融產品部門在信用違約掉期上累積了數萬億美元,這個部門很少或根本沒有監管,這才導致了2008年公司的流動性危機。
聯邦銀行監管機構並沒有公布美國最終的巴塞爾協定III規則,但巴塞爾銀行業委員會建議美國2013年至2018年期間逐漸採用這個協定。11月初時美國銀行監管業表示,要想讓巴塞爾協定III在1月1日生效,現在所做的準備是遠遠不夠的。

相關新聞

美聯儲批准巴塞爾協定III
美聯儲(FED)周二(2013年7月2日)批准美國銀行業執行巴塞爾III資本規定,承諾將制定針對華爾街大型金融機構的嚴厲新規,同時還將保護小銀行免受這項新規的一些最嚴重衝擊。
美聯儲經過投票批准在美國實施這項全球性規定,新規要求銀行業持有更多股權資本用於支持自身業務,以便在2007-09年信貸危機之後具備更強的抗風險能力。
按照2010年金融改革法的規定,美聯儲投票7:0贊成通過了長達792頁的巴塞爾協定III;但該規定也需要獲得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和貨幣監理署(OCC)的批准。
美國貨幣監理署主管Thomas Curry表示,他將在下周簽署該規定。
規定的最終版本里還具備一些有利於房地產復甦和小型銀行的彈性,但美聯儲表示將在未來幾個月內擬定四項新規,以應對美國八家最大銀行給金融系統帶來的風險。
巴塞爾III協定以銀行業監管機構--國際清算銀行(BIS)的所在地得名。這份協定旨在加強銀行業的穩定性。之前爆發的金融危機是大蕭條以來最為嚴重。
負責監管的美聯儲理事塔魯洛(Daniel Tarullo)概述了進一步的計畫,該計畫將迫使各大銀行犧牲利潤以提高安全性。這些計畫所含的提議包括:迫使銀行持有相對於總資產更高水平的股本,並對最依賴短期批發資金的銀行提高資本要求。
這項協定將從明年開始分階段實施,多數銀行必須持有比現行制度要求高出兩倍左右的核心資本,這樣做的目的在於降低銀行業風險,並且保護納稅人不必因代價高昂的援救銀行行動而蒙受損失。
新規定關鍵因素是,所有銀行不分大小都要遵守。新規定包括要求將銀行核心一級資本的最低要求從4%提高到6%,其中,普通股權益資本最低要求將從現在的2%提升至4.5%。總資本金比率將在任意時間必須達到8%。
總資產超過100億美元的銀行中已有95%達到了美聯儲一級普通股權資本充足率7%的最低要求,總資本缺口僅為25億美元。
巴塞爾協定III引入了2.5%的資本留存緩衝,由扣除遞延稅項及其他項目後的普通股權益組成。一旦銀行的資本留存緩衝比率達不到該要求,監管機構將限制銀行拍賣、回購股份和分發紅利。這一機制可防止一些銀行在資本頭寸惡化時也肆意發放獎金和高紅利,從而將建立一個更加安全的資本邊際,使銀行有更大的餘地來應對經濟衰退期的困難。
美聯儲還宣布,不會提高銀行所需要的抵押貸款資本要求。分析師指出,規模最大的抵押貸款發起人富國銀行(WFC)將會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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