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清算銀行

國際清算銀行

國際清算銀行是英、法、德、意、比、日等國的中央銀行與代表美國銀行界利益的摩根銀行、紐約和芝加哥的花旗銀行組成的銀團,根據海牙國際協定於成立於1930年,最初為處理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德國戰爭賠款問題而設立,後演變為一家各國中央銀行合作的國際金融機構,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國際金融組織,總部設在瑞士巴塞爾。剛建立時只有7個成員國,現成員國已發展至45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清算銀行 
  • 外文名: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 總部:瑞士巴塞爾 
  • 成員國:45
建立,歷史,作用,成立實質,業務,會員,關係,典型機構,組織機構,董事會,宗旨任務,服務對象,資金來源,

建立

國際清算銀行最初創辦的目的是為了處理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德國的賠償支付及其有關的清算等業務問題。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它成為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之間的結算機構,該行的宗旨也逐漸轉變為促進各國中央銀行之間的合作,為國際金融業務提供便利,並接受委託或作為代理人辦理國際清算業務等。國際清算銀行不是政府間的金融決策機構,亦非發展援助機構,實際上是西方中央銀行的銀行。

歷史

第一世界大戰後,凡爾賽協定中關於德國戰爭賠款事宜原來是由一個特殊的賠款委員會執行,按照當時的“道維斯計畫”,從1924年起,德國第一年賠付10億金馬克,以後逐年增加,一直賠付58年。至1928年,德國賠款增至賠付25億金馬克,德國聲稱國內發生經濟危機,無力照賠,並要求減少。美國同意了德國的要求,又由楊格策劃制定了“楊格計畫”。協約國為執行“楊格計畫”決定建立國際清算銀行取代原來的賠款委員會,執行對德賠款的分配和監督德國財政。
國際清算銀行 總經理 卡魯亞納國際清算銀行 總經理 卡魯亞納
1930年1月20日,以摩根銀行為首的一些美國銀行(另外還有紐約花旗銀行、芝加哥花旗銀行)和英國、法國、義大利、德國、比利時、日本等國的中央銀行在荷蘭海牙會議上籤訂國際協定,成立“國際清算銀行”。英、法、比、德、意、日六國政府與瑞士政府達成協定,由瑞士承諾向國際清算銀行頒發建行特許證,特許證規定:國際清算銀行具有國際法人資格,免稅,瑞士政府不徵用、扣押和沒收該行財產,準許該行進出口黃金和外匯,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第二次世界戰後,國際清算銀行先後成為歐洲經濟合作組織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各成員國中央銀行匯兌擔保的代理人、歐洲支付同盟歐洲煤鋼共同體的受託人、歐洲共同體成員國建立的歐洲貨幣合作基金的代理。

作用

國際清算銀行以各國中央銀行、國際組織(如國際海事組織國際電信聯盟世界氣象組織世界衛生組織)為服務對象,不辦理私人業務。這對聯合國體系內的國際貨幣金融機構起著有益的補充作用。外匯儲備,貨幣種類可以轉換,並可以隨時提取而無需聲明理由。這對一些國家改變其外匯儲備的結構,實現多樣化提供了一個很好的途徑。在國際清算銀行存放黃金儲備是免費的,而且可以用作抵押、從國際清算銀行取得黃金價值85%的現匯貸款。同時,國際清算銀行還代理各國中央銀行辦理黃金購銷業務,並負責保密。因此它在各成員國中央銀行備受歡迎。
除了銀行活動外,國際清算銀行還作為中央銀行的俱樂部,以“促進各國中央銀行之間的合作並為國際金融業務提供便利”為宗旨,是中央銀行行長和官員的會晤場所。

成立實質

國際清算銀行成立的實質就是美國要利用這個機構作為掌握德國財政的手段,並將歐洲債務國清償美國債務問題置於自己的監督之下。1944年,根據布雷頓森林會議的決議,國際清算銀行的使命已經完成,應當解散,但美國仍把它保留下來,作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的附屬機構。
國際清算銀行開創資本為5億金法郎,分為20萬股,每股2500金法郎,由六國中央銀行和美國銀行集團七方平均認購。1969年12月國際清算銀行修改了個性章程,其宗旨改為促進各國中央銀行在國際清算之間的合作,並向之提供更多的國際金融業務的便利,在國際清算業務方面充當受託人或代理人。銀行資本也相應的增至15億金法郎,分為60萬股,每股2500金法郎。國際清算銀行4/5的股份掌握在各成員國中央銀行手中,1/5的股份已經由各成員國的中央銀行轉讓給了私人,由私人持有,但私人股股東無權參加股東大會。1996年9月,國際清算銀行決定接受中國、印度、韓國、新加坡、巴西、墨西哥、俄羅斯、沙烏地阿拉伯和香港等九個國家和地區的中央銀行或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機構為機關成員。這是國際清算銀行25年來首次接納新成員。原有的32名成員中有26個歐洲國家的中央銀行,其餘6家為加拿大、澳大利亞、日本、土耳其和南非的中央銀行與代表美國利益的摩根銀行。但實際上,國際金融機構

業務

1、處理國際清算事務。二戰後,國際清算銀行先後成為歐洲經濟合作組織歐洲支付同盟歐洲煤鋼聯營黃金總庫歐洲貨幣合作基金等國際機構的金融業務代理人,承擔著大量的國際結算業務。
2、辦理或代理有關銀行業務。二戰後,國際清算銀行業務不斷拓展,可從事的業務主要有:接受成員國中央銀行的黃金或貨幣存款,買賣黃金和貨幣,買賣可供上市的證券,向成員國中央銀行貸款或存款,也可與商業銀行和國際機構進行類似業務,但不得向政府提供貸款或以其名義開設往來賬戶。世界上很多中央銀行在國際清算銀行存有黃金和硬通貨,並獲取相應的利息。
國際清算銀行 亞洲區CEO國際清算銀行 亞洲區CEO
3、定期舉辦中央銀行行長會議。國際清算銀行於每月的第一個周末在巴塞爾舉行西方主要國家中央銀行的行長會議,商討有關國際金融問題,協調有關國家的金融政策,促進各國中央銀行的合作。

會員

會員中央銀行或貨幣當局有:
阿爾及利亞、阿根廷、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波士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巴西、保加利亞、加拿大、智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克羅地亞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印度、印度尼西亞、愛爾蘭、以色列、義大利、日本、韓國、拉脫維亞立陶宛馬其頓共和國、馬來西亞、墨西哥、荷蘭、紐西蘭、挪威菲律賓、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俄羅斯、沙烏地阿拉伯、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泰國、土耳其、英國、美國、另外還有歐洲中央銀行
關於塞爾維亞的份額問題正在討論之中。

關係

我國於1984年與國際清算銀行建立了業務聯繫,中國人民銀行自1986年起就與國際清算銀行建立了業務方面的關係,辦理外匯與黃金業務。此後,每年都派代表團以客戶身份參加該行年會。國際清算銀行召開股東大會,中國人民銀行受邀列席,並以觀察員身份多次參加該行年會,這為中國廣泛獲取國際經濟和金融狀況、發展與各國中央銀行之間的關係提供了一個新的場所。中國的外匯儲備有一部分是存放於國際清算銀行的,這對中國人民銀行靈活、迅速、安全的調撥外匯、黃金儲備非常有利。自1985年起,國際清算銀行已開始向中國提供貸款。1996年9月9日,國際清算銀行通過一項協定,接納中國、巴西、印度、韓國、墨西哥、俄羅斯、沙烏地阿拉伯、新加坡和香港地區的中央銀行或貨幣當局為該行的新成員。香港回歸之後,其在國際清算銀行的地位保持不變,繼續享有獨立的股份與投票權。香港金融管理局與中國人民銀行同時加入國際清算銀行。我國中央銀行加入國際清算銀行,標誌著我國的經濟實力和金融成就得到了國際社會的認可,同時也有助於我國中央銀行與國際清算銀行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中央銀行進一步增進了解,擴大合作,提高管理與監督水平。
中國參與情況:中國人民銀行於1996年11月正式加入國際清算銀行,中國人民銀行是該行亞洲顧問委員會的成員,周小川行長擔任該委員會主席。中國認繳了3000股的股本,實繳金額為3879萬美元。
2005年6月1日,經追加購買,中國共有該行4285股的股本。2006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周小川行長出任國際清算銀行董事。

典型機構

區域性國際性金融機構比較典型的有國際清算銀行、美洲開發銀行歐洲投資銀行亞洲開發銀行歐洲復興開發銀行非洲開發銀行加勒比開發銀行等。

組織機構

國際清算銀行是以股份公司的形式建立的,組織機構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辦事機構。
國際清算銀行的最高權力機關為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每年6月份在巴塞爾召開一次,只有各成員國中央銀行的代表參加表決。選票按有關銀行認購的股份比例分配,而不管在選舉的當時掌握多少股票。每年的股東大會通過年度決算、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利潤分配辦法和接納新成員國等重大事項的決議。在決定個性銀行章程、增加或減少銀行資本、解散銀行等事項時,應召開特別股東大會。除各成員國中央銀行行長或代表作為有表決權的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所有與該行建立業務關係的中央銀行代表均被邀請列席。

董事會

董事會是國際清算銀行的經營管理機構,由13名董事組成。比利時、德國、法國、英國、義大利和美國的中央銀行行長是董事會的擔任董事,這6個國家可以各自任命1名本國工商和金融界的代表作為董事,此外董事會可以2/3的多數通過選舉出其他董事,但最多不超過9人。董事會設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每月召開一次例會,審議銀行日常業務工作,決議以簡單多數票作出,票數相等時由主持會議的主席投決定票。董事會主席和銀行行長由1人擔任。董事會根據主席建議任命1名總經理和1名副總經理,就銀行的業務經營向銀行負責。
國際清算銀行國際清算銀行

宗旨任務

國際清算銀行的宗旨是“促進各國中央銀行之間的合作並為國際金融業務提供便利”,並作為國際清算的受讓人或代理人。擴大各國中央銀行之間的合作始終是促進國際金融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國際清算銀行便成了各國中央銀行家的會晤場所,接受各中央銀行的委託開展各種業務,根據國際清算銀行的章程的規定,其有權進行下列業務活動:
⑴既可為自己,又可為中央銀行購買、出售、交換和儲存黃金;
⑵為各成員國中央銀行提供貸款和接受他們的貸款;
⑶為各成員國中央銀行辦理和重辦期票,收買或出售期票以及其他優等短期債券;
⑷既可靠自己,也可以靠各成員國中央銀行收受展品出售(外匯和有價證券股票除外);
⑸接受各成員國中央銀行往來資金和存款;
⑹作為被委託人接受政府的存款或根據董事會的決議,接受其他資金。不得發行提示付款銀行券、承兌匯票、為各國政府提供貸款(購買國家公債例外);
⑺對任何一個企業有監督權;
⑻對由於低償還銀行的債務而歸於銀行的不動產,在沒有更合適的價格被變賣之前,掌管這些不動產。
The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BIS) is an international organisation which fosters international monetary and financial cooperation and serves as a bank for central banks.
The BIS fulfils this mandate by acting as:
a forum to promote discussion and policy analysis among central banks and within th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ommunity a centre for economic and monetary research a prime counterparty for central banks in their financial transactions agent or trustee in connection with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operations As its customers are central bank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sations, the BIS does not accept deposits from, or provide financial services to, private individuals or corporate entities. The BIS strongly advises caution against fraudulent schemes.

服務對象

國際清算銀行以各國中央銀行、國際組織(如國際海事組織國際電信聯盟世界氣象組織世界衛生組織)為服務對象,不辦理私人業務。這對聯合國體系內的國際貨幣金融機構起著有益的補充作用。外匯儲備,貨幣種類可以轉換,並可以隨時提取而無需聲明理由。這對一些國家改變其外匯儲備的結構,實現多樣化提供了一個很好的途徑。在國際清算銀行存放黃金儲備是免費的,而且可以用作抵押、從國際清算銀行取得黃金價值85%的現匯貸款。同時,國際清算銀行還代理各國中央銀行辦理黃金購銷業務,並負責保密。因此它在各成員國中央銀行備受歡迎。
除了銀行活動外,國際清算銀行還作為中央銀行的俱樂部,是各國中央銀行之間進行合作的理事場所,其董事會和其他會議提供了關於國際貨幣局勢的信息交流的良好機會。

資金來源

國際清算銀行的資金主要來源於三個方面:
⑴成員國繳納的股金。該行建立時,法定資本為5億金法郎,1969年增至15億金法郎(gold francs),以後幾度增資。該行股份80%為各國中央銀行持有,其餘20%為私人持有。
⑵借款。向各成員國中央銀行借款,補充該行自有資金的不足。
⑶吸收存款。接受各國中央銀行的黃金存款和商業銀行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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