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縣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巫山縣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是巫山縣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巫山縣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 發布單位:巫山縣政府
巫山縣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獎勵在本縣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和有關法規,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人民政府設立巫山縣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縣科技獎)。縣科技獎包括科技突出貢獻獎、科技進步獎2個類別。
第三條縣科技獎的推薦、評審、授獎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縣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方針,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五條縣人民政府設立縣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負責科學技術獎勵的評審工作,其組成人選由縣科學技術委員會提名,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條 縣科技獎是縣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組織的榮譽。
第七條 縣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縣科技獎的組織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 鼓勵社會力量在本縣設立面向社會的科技獎。
社會力量設立科技獎應依照國家規定在縣科學技術委員會辦理登記。
社會力量經登記設立面向社會的科技獎,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對象和條件
第九條科技突出貢獻獎授予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卓有建樹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利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第十條科技進步獎授予在套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和利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畫、項目和科學技術普及等方面,作出下列重要貢獻的公民或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三)在推廣實施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技術創新或者利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四)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保障工程達到國際、國內領先水平或者重慶市、三峽庫區先進水平的;
(五)在決策科學化、管理現代化等軟科學研究項目中,研究成果被有關部門用於決策、管理實踐成效顯著的;
(六)科普作品對提高公民科學素養、營造科技創新環境、弘揚科學創新精神等具有明顯成效的。
第十一條科技突出貢獻獎不分等級。科技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對完成具有特別重大意義的科學技術工程、計畫、項目等作出顯著貢獻的公民、組織,可以授予特等獎。
第三章推薦、評審和獎勵
第十二條縣科技獎候選人、候選項目由下列單位或者個人推薦:
(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二)縣人民政府各部門;
(三)符合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和科學技術專家。
第十三條推薦縣科技獎候選人或候選項目的,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並提出獎勵類別、等級的建議。
第十四條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薦申報縣科技獎。
(一)在智慧財產權以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有爭議的;
(二)依法應當取得有關許可證而未獲主管行政機關批准的;
(三)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由於國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開的;
第十五條科技突出貢獻獎、科技進步獎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授獎項目不超過20項。其中科技突出貢獻獎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特等獎項目不超過1項,一、二、三等獎項目分別不超過授獎項目總數的10%、30%、60%。
同一項目授獎的個人、組織,按照貢獻大小排序。
縣科技獎評選應當寧缺毋濫,授獎項目可以空缺。
第十六條縣科技獎實行所在單位項目評審小組評審,評審結果報行業評審委員會初評,初評結果報縣科學技術委員會。
縣人民政府成立科技獎綜合評審委員會,主任由分管副縣長擔任,副主任由縣科學技術委員會主任擔任,相關專家、學者為評審。
第十七條縣科學技術委員會應將評審結果在其官方網站等媒體上公示一周,若無異議將評選出的獲獎人選、獎勵種類和等級報告縣人民政府批准,由縣人民政府對獲獎個人、組織予以表彰。
科技突出貢獻獎由縣長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為10萬元。
科技進步獎由縣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分別為:特等獎5萬元,一等獎3萬元,二等獎2萬元,三等獎1萬元。
第十八條縣科技獎的獎勵經費由縣財政專項列支。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縣科技獎的,由縣科學技術委員會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收回獎金,並予以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推薦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縣科技獎的,由縣科學技術委員會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社會力量未經登記,擅自設立面向社會的科技獎的,由縣科學技術委員會予以取締。
社會力量經登記設立面向社會的科技獎,在活動中收取費用的,由縣科學技術委員會依法作出處理;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評審專家在縣科技獎評審期間不得與候選人單獨接觸,不得透露評審內容,違者取消評審專家資格。
參與縣科技獎評審活動的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獲得縣科技獎的個人或組織,符合國家、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勵條件的,可以由縣人民政府推薦申報國家、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勵。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巫山縣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7月20日縣人民政府公布的《巫山縣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巫山府辦發〔2004〕10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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