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制度

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制度指為某一工程建設項目按照公布的條件,挑選承擔可行性研究、方案論證、科學試驗或勘察、設計、施工等任務的單位所採取的一種管理制度。實行招標投標,通常的做法是,先由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將自己的意圖、目的、投資限額和各項技術經濟要求,以刊登廣告或其他公開方式,招請願意按照條件,並有合法資格和能力承擔任務的單位,稱為“招標”。凡有合法資格和能力並願按照招標者意圖、願望和要求條件承擔任務的單位,經對工程進行初步估價,繪出草圖,並在指定的期限內填寫標單,提出報價,向招標者投函,稱為“投標”。經一定時期後,由招標者召集所有投標人,當場開標,選擇其中質量最好,條件最優越,報價最合理的單位為得標人,稱為“中標”。得標人與招標者簽訂契約,確立關係,便可正式開始工作。

招標的形式,可以是工程建設全過程的招標,也可以是分部分項進行招標,如勘察設計招標、施工原材料招標、機械設備招標、建築工程招標、安裝工程招標等等。招標單位要綜合說明招標項目的工程內容、地址、建設工期、技術要求和建設條件。同時說明物資、資金供應方式。投標單位要說明工程報價、開竣工時間、施工方法、設計方案和工程質量保證措施等等。為了保證招標投標正常進行,國家具體規定了評標辦法,使那些報價合理、建設工期有保證、工程質量優良、經濟效益好、社會信譽高的單位中標。
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制度,是競爭機制在建築業和基本建設領域中的具體套用。它打破了過去以行政手段來分配建設任務,工程建設花錢實報實銷,設計施工隊伍依附於部門和主管機關“吃大鍋飯”的體制,建立起不分部門和地區,在相同的條件下展開投標競爭,優勝劣汰的制度。實行招標投標制度,有利於促進技術進步,加快建設進度,確保工程質量,降低工程造價,節約建設投資,加強企業管理,提高投資效益。國家規定,除了特殊工程外,凡列入國家、部門和地區計畫的建設工程,都要執行招標投標制度。
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制度1983年開始試行,現已在基本建設領域全面推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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