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是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民航總局等聯合發布的令2005年第27號,總計六章六十四條。

2013年3月11日,“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招標投標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發展改革委令第23號)”對《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做出修改。

第一章,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二章,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章,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章,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章,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章,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

第一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工程建設項目的貨物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活動。
前款所稱貨物,是指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

第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原國家計委令第3號)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的,必須通過招標選擇貨物供應單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貨物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

第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活動,依法由招標人負責。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對項目實行總承包招標時,未包括在總承包範圍內的貨物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由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依法組織招標。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對項目實行總承包招標時,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範圍內的貨物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由總承包中標人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共同依法組織招標。雙方當事人的風險和責任承擔由契約約定。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或者總承包中標人可委託依法取得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承辦招標代理業務。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招標代理服務費用應當由招標人支付;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六條

各級發展改革、建設、鐵道、交通、信息產業、水利、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關於工程建設項目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對工程建設項目中所包括的貨物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貨物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是依法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辦法第五條第三款總承包中標人共同招標時,也為招標人。

第八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貨物招標:
(一) 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手續的,已經審批、核准或者備案;
(三) 有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四) 能夠提出貨物的使用與技術要求。

第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按國家有關投資項目審批管理規定,凡應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審批的,招標人應當在報送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將貨物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招標組織形式(自行招標或委託招標)等有關招標內容報項目審批部門核准。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將核准招標內容的意見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企業投資項目申請政府安排財政性資金的,前款招標內容由資金申請報告審批部門依法在批覆中確定。

第十條

貨物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十一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建設項目,其貨物採購應當公開招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 貨物技術複雜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三) 擬公開招標的費用與擬公開招標的節資相比,得不償失的;
(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貨物的邀請招標,應當經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批准;地方重點建設項目貨物的邀請招標,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貨物招標的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指定的報刊或者信息網路上發布。
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向三家以上具備貨物供應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三條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 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 招標貨物的名稱、數量、技術規格、資金來源;
(三) 交貨的地點和時間;
(四) 獲取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的地點和時間;
(五) 對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收取的費用;
(六) 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書或者投標檔案的地點和截止日期;
(七) 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按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出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自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發出之日起至停止發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五個工作日。招標人發出的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應當加蓋印章。
招標人可以通過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介發布招標檔案,通過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介發布的招標檔案與書面招標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現不一致時以書面招標檔案為準,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招標檔案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的收費應當合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發出後,不予退還;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後或者發出招標檔案或資格預審檔案後不得擅自終止招標。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招標終止的,投標人有權要求退回招標檔案並收回購買招標檔案的費用。

第十五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貨物的特點和需要,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法律、行政法規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六條

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後審。
資格預審,是指招標人出售招標檔案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資格預審一般適用於潛在投標人較多或者大型、技術複雜貨物的公開招標,以及需要公開選擇潛在投標人的邀請招標。
資格後審,是指在開標後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資格後審一般在評標過程中的初步評審開始時進行。

第十七條

採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公告適用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有關招標公告的規定。

第十八條

資格預審檔案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 資格預審邀請書;
(二) 申請人須知;
(三) 資格要求;
(四) 其他業績要求;
(五) 資格審查標準和方法;
(六) 資格預審結果的通知方式。

第十九條

採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檔案中詳細規定資格審查的標準和方法;採取資格後審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詳細規定資格審查的標準和方法。
招標人在進行資格審查時,不得改變或補充載明的資格審查標準和方法或者以沒有載明的資格審查標準和方法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二十條

經資格預審後,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檔案的時間、地點和方法,並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足三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進行資格預審。
對資格後審不合格的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應當對其投標作廢標處理。

第二十一條

招標檔案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 投標邀請書;
(二) 投標人須知;
(三) 投標檔案格式;
(四) 技術規格、參數及其他要求;
(五) 評標標準和方法;
(六) 契約主要條款。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規定實質性要求和條件,說明不滿足其中任何一項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投標將被拒絕,並用醒目的方式標明;沒有標明的要求和條件在評標時不得作為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對於非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應規定允許偏差的最大範圍、最高項數,以及對這些偏差進行調整的方法。
國家對招標貨物的技術、標準、質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提出相應特殊要求,並將其作為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第二十二條

招標貨物需要劃分標包的,招標人應合理劃分標包,確定各標包的交貨期,並在招標檔案中如實載明。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允許中標人對非主體貨物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載明。主要設備或者供貨契約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許分包。
除招標檔案要求不得改變標準貨物的供應商外,中標人經招標人同意改變標準貨物的供應商的,不應視為轉包和違法分包。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提交符合招標檔案規定要求的投標檔案外,提交備選投標方案,但應當在招標檔案中作出說明。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投標人的備選投標方案不予考慮。

第二十五條

招標檔案規定的各項技術規格應當符合國家技術法規的規定。
招標檔案中規定的各項技術規格均不得要求或標明某一特定的專利技術、商標、名稱、設計、原產地或供應者等,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如果必須引用某一供應者的技術規格才能準確或清楚地說明擬招標貨物的技術規格時,則應當在參照後面加上“或相當於”的字樣。

第二十六條

招標檔案應當明確規定評標時包含價格在內的所有評標因素,以及據此進行評估的方法。
在評標過程中,不得改變招標檔案中規定的評標標準、方法和中標條件。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檔案中要求投標人以自己的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除現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標人認可的其他合法擔保形式。
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在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前將投標保證金提交給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
投標人不按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該投標檔案作廢標處理。

第二十八條

招標檔案應當規定一個適當的投標有效期,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和與中標人簽訂契約。投標有效期從招標檔案規定的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起計算。
在原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出現特殊情況的,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
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二十九條

對於潛在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檔案中提出的疑問,招標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投標預備會方式或者通過電子網路解答,但需同時將解答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該解答的內容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除招標檔案明確要求外,出席投標預備會不是強制性的,由潛在投標人自行決定,並自行承擔由此可能產生的風險。

第三十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案所需的合理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貨物,自招標檔案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二十日。

第三十一條

對無法精確擬定其技術規格的貨物,招標人可以採用兩階段招標程式。
在第一階段,招標人可以首先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交技術建議,詳細闡明貨物的技術規格、質量和其它特性。招標人可以與投標人就其建議的內容進行協商和討論,達成一個統一的技術規格後編制招標檔案。
在第二階段,招標人應當向第一階段提交了技術建議的投標人提供包含統一技術規格的正式招標檔案,投標人根據正式招標檔案的要求提交包括價格在內的最後投標檔案。

第三章

第三章 投 標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是回響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法定代表人為同一個人的兩個及兩個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資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貨物招標中同時投標。
一個製造商對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貨物,僅能委託一個代理商參加投標,否則應作廢標處理。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投標檔案應當對招標檔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回響。
投標檔案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 投標函;
(二) 投標一覽表;
(三) 技術性能參數的詳細描述
(四) 商務和技術偏差表;
(五) 投標保證金;
(六) 有關資格證明檔案;
(七) 招標檔案要求的其他內容
投標人根據招標檔案載明的貨物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後將供貨契約中的非主要部分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檔案中載明。

第三十四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檔案密封送達招標檔案中規定的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檔案後,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檔案。
招標人不得接受以電報、電傳、傳真以及電子郵件方式提交的投標檔案及投標檔案的修改檔案。
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檔案,為無效的投標檔案,招標人應當拒收,並將其原封不動地退回投標人。
提交投標檔案的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後投標人仍少於三個的,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後可以不再進行招標,或者對兩家合格投標人進行開標和評標。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檔案,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六條

在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後,投標人不得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標檔案。投標人補充、修改、替代投標檔案的,招標人不予接受;投標人撤回投標檔案的,其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應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標檔案、修改或撤回通知、備選投標方案等投標資料,並嚴格保密。

第三十八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定後,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否則作廢標處理。

第三十九條

聯合體各方應當在招標人進行資格預審時,向招標人提出組成聯合體的申請。沒有提出聯合體申請的,資格預審完成後,不得組成聯合體投標。
招標人不得強制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組成聯合體。

第四章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四十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檔案確定的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檔案中確定的地點。
投標人或其授權代表有權出席開標會,也可以自主決定不參加開標會。

第四十一條

投標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不予受理:
(一) 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二) 未按招標檔案要求密封的。
投標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標委員會初審後按廢標處理:
(一) 無單位蓋章並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
(二) 無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的;
(三) 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四) 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檔案,或在一份投標檔案中對同一招標貨物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為最終報價的,按招標檔案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五) 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證明的;
(六) 投標有效期不滿足招標檔案要求的;
(七) 未按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八) 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定的;
(九) 招標檔案明確規定可以廢標的其他情形。
評標委員會對所有投標作廢標處理的,或者評標委員會對一部分投標作廢標處理後其他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決定否決全部投標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四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檔案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補正。評標委員會不得向投標人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誘導性的問題,或向其明確投標檔案中的遺漏和錯誤。

第四十三條

投標檔案不回響招標檔案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評標委員會應當作廢標處理,並不允許投標人通過修正或撤銷其不符合要求的差異或保留,使之成為具有回響性的投標。

第四十四條

技術簡單或技術規格、性能、製作工藝要求統一的貨物,一般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進行評標。技術複雜或技術規格、性能、製作工藝要求難以統一的貨物,一般採用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
最低投標價不得低於成本。

第四十五條

符合招標檔案要求且評標價最低或綜合評分最高而被推薦為中標候選人的投標人,其所提交的備選投標方案方可予以考慮。

第四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

第四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在書面評標報告中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一至三人,並標明排列順序。招標人應當接受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
評標委員會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後,招標人一般應當在十五日內確定中標人,但最遲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三十個工作日前確定。

第四十八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契約,或者招標檔案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前款規定的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契約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務院對中標人的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配件或者售後服務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標檔案規定的違背中標人意願的要求,以此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契約的條件。

第五十條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中標通知書由招標人發出,也可以委託其招標代理機構發出。

第五十一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契約。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
招標檔案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拒絕提交的,視為放棄中標項目。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貨物款支付擔保。
履約保證金金額一般為中標契約價的10%以內,招標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

第五十二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契約後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一次性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五十三條

必須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貨物契約價格應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投資範圍內;確需超出範圍的,應當在中標契約簽訂前,報原項目審批部門審查同意。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根據招標的實際情況,及時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項目審批部門不予批准的,招標人應當自行平衡超出的概算。

第五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貨物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前款所稱書面報告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 招標貨物基本情況;
(二) 招標方式和發布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的媒介;
(三) 招標檔案中投標人須知、技術條款、評標標準和方法、契約主要條款等內容;
(四) 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五) 中標結果。

第五章

第五章 罰 則

第五十五條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根據情節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 未在規定的媒介發布招標公告的;
(二) 不符合規定條件或雖符合條件而未經批准,擅自進行邀請招標或不招標的;
(三) 依法必須招標的貨物,自招標檔案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止,少於二十日的;
(四) 應當公開招標而不公開招標的;
(五) 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的;
(六) 應當履行核准手續而未履行的;
(七) 未按審批部門核准內容進行招標的;
(八) 在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後接收投標檔案的;
(九) 投標人數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標的;
(十)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發售資格預審檔案或招標檔案後終止招標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五十六條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評標過程有下列情況之一,且影響評標結果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 使用招標檔案沒有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的;
(二) 評標標準和方法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投標人的內容,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公平競爭;
(三) 應當迴避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人參與評標的;
(四) 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及人員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 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有違法違規、顯失公正行為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重新進行評標或者重新進行招標。

第五十八條

招標人不按規定期限確定中標人的,或者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改變中標結果的,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契約的,或者在簽訂契約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契約實質性內容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根據情節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中標人損失的,並應當賠償損失。
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契約的,在簽訂契約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契約實質性內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可取消其中標資格,並沒收其投標保證金;給招標人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契約的,應當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契約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十條

中標無效的,發出的中標通知書和簽訂的契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但不影響契約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六章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不屬於工程建設項目,但屬於固定資產投資的貨物招標投標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二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貨物招標投標活動的條件和程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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