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經國務院批准,於2018年3月27日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
  • 發布機關:國家發改委
  • 發布時間:2018年3月27日
  • 實施時間:2018年6月1日
規定發布,規定全文,

規定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16號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主 任: 何立峰
2018年3月27日

規定全文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
第一條 為了確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範招標投標活動,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業成本、預防腐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一)使用預算資金 200 萬元人民幣以上,並且該資金占投資額 10%以上的項目;(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並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第三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四條 不屬於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確有必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制訂,報國務院批准。
第五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範圍內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一)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 400 萬元人民幣以上;(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 2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 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同一項目中可以合併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契約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第六條 本規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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