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麓區促進區域經濟發展扶植獎勵辦法(試行)

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進產業轉型升級,增強區域經濟活力,根據省、市相關政策並結合嶽麓區實際,嶽麓區發布了《嶽麓區促進區域經濟發展扶植獎勵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嶽麓區促進區域經濟發展扶植獎勵辦法(試行)
  • 範圍:嶽麓區
  • 性質:地方法規
  • 實施時間:2014年1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
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進產業轉型升級,增強區域經濟活力,根據省、市相關政策並結合嶽麓區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扶植獎勵對象
本辦法扶植獎勵的對象是:工商註冊和稅務登記在嶽麓區,向市、區統計部門報送常規統計報表,堅持依法經營、誠信納稅,對區域經濟發展和區級財力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招商引資合作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扶植獎勵原則
(一)限額扶植獎勵的原則。扶植獎勵金額原則上不超過其當年產生區級財力總額的50%,且年度最高限額為500萬元(區級財力是指實繳區級稅收扣除稅收成本和體制性基數後的部分)。
(二)屬地企業項目適用的原則。入駐企業必須是當年在嶽麓區新成立註冊,或由區外遷入後重新註冊,且稅務登記在嶽麓區的企業。
(三)不重複計算與享受的原則。符合本辦法扶植獎勵的對象按從優、從高、同類別不重複計算的原則享受扶植獎勵。享受了省、市、先導區產業扶植或需區級財力配套扶植的不重複給予扶植獎勵。
(四)特別扶植獎勵的原則。特別重大產業項目可採取“一事一議”的辦法另行給予扶植獎勵。
第二章 產業投資
第四條 商業地產
(一)新建使用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含2萬平方米,下同)商務樓宇、8萬平方米以上城市綜合體、3萬平方米以上專業市場(賣場、商街),項目竣工投入使用後,以實際使用且產生區級經營性稅收的商務面積計算,按20元/平方米給予投資主體一次性獎勵;其中自持比例超過30%以上的,對自持部分按40元/平方米給予投資主體一次性獎勵。單個項目扶植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二)在以上任一項目購買使用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業地產且自持經營,以實際使用且產生區級經營性稅收的面積計算,按20元/平方米給予投資主體一次性獎勵。單個項目扶植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五條 工業地產
投資新建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工業樓宇(含科技研發用房),項目竣工投入使用後,按20元/平方米給予投資主體一次性獎勵;經批准新建工業標準廠房3層以上並用於出租,總用地規模不少於50畝,單體建築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項目竣工投入使用後,按15元/平方米給予投資主體一次性獎勵;單個項目扶植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六條 文化旅遊投資
(一)民間資本來嶽麓區投資建設文化場所設施和文化創意產業,生產性固定資產投入(不含不動產購置費用)分別達到200萬元、1000萬元以上的,在其竣工投產當年,按實際投資額的2%給予投資主體一次性獎勵,單個項目扶植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二)民間資本來嶽麓區投資建設旅遊景區(主題公園、旅遊度假區、文化景點),實際投資額(不含購地費)達到1億元、5億元、10億元以上的,景區開業經營當年,分別按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給予投資主體一次性獎勵。
第三章 產業招商
第七條 金融機構
引進金融機構全國總部、區域總部、獨立納稅分支機構入駐,且入駐次年實繳區級稅收達到規定條件(具體條件詳見相關實施細則,下同)的,分別給予引進主體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
第八條 總部企業
引進世界500強企業全國總部、世界500強企業區域總部或國內500強企業總部、國內500強企業區域總部入駐,且入駐次年實繳區級稅收達到規定條件的,分別給予引進主體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
第九條 品牌商貿流通企業
引進國家標準五星級酒店、單店經營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品牌百貨商場或專業市場、單店經營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上大型超市、單店經營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國內外知名品牌直營企業入駐,在開業經營後,分別給予引進主體一次性獎勵30萬元、20萬元、15萬元、5萬元。
第十條 文化旅遊企業
引進單個投資規模5000萬元以上的文化旅遊產業項目或註冊資金超過1000萬元,且入駐次年實繳區級稅收50萬元以上的文化旅遊企業,給予引進主體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十一條 知名品牌、規模工業企業和限上企業
引進國際知名品牌湖南總代理、境外知名或國內一級物業管理公司區域總部、4A級以上物流企業入駐,給予引進主體一次性獎勵5萬元。引進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限額以上服務業重點企業入駐,分別給予引進主體一次性獎勵2萬元、1萬元。
第十二條 其他規模納稅企業
引薦其他企業入駐嶽麓區,且入駐次年實繳區級稅收200萬元以上的(不含建安房地產項目稅收),給予引進主體一次性獎勵20萬元。
第四章 企業入駐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
(一)總部建設獎:金融機構總部在嶽麓區購地自建(或委託代建)辦公用房,在總部開業經營並產生主體稅收後,按自用面積分別給予該機構一次性獎勵,其中:全國總部獎勵標準為600元/平方米,區域總部獎勵標準為500元/平方米。
(二)購房補貼:金融機構以購買辦公用房形式入駐嶽麓區,且購買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在開業經營並產生主體稅收後,按自用面積分別給予該機構一次性補貼,其中:全國總部補貼標準為1500元/平方米,區域總部補貼標準為1000元/平方米,分支機構補貼標準為200元/平方米。
(三)租房補貼:金融機構以租賃辦公用房形式入駐嶽麓區,且租賃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在開業經營並產生主體稅收後,按自用面積分別給予該機構三年的租房補貼,其中:全國總部補貼標準為每年360元/平方米,區域總部補貼標準為240元/平方米,分支機構補貼標準為100元/平方米。
(四)人才貢獻獎:金融機構總部和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總部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管理層以上),自金融機構入駐次年起五年內,其年度實際繳納的工薪、獎金收入類個人所得稅超過3萬元(不含3萬元)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區級財政實得部分給予全額補貼。
第十四條 總部企業(非金融機構)
(一)總部入駐獎:世界500強企業全國總部、世界500強企業區域總部或國內500強企業總部、國內500強企業區域總部在嶽麓區購建、租用辦公用房,且購建或租用自用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在總部開業經營並產生主體稅收後,按自用面積分別給予該機構一次性補貼,其中:購建辦公用房補貼標準為300元/平方米,租用辦公用房補貼標準為100元/平方米。
(二)人才貢獻獎:世界500強企業全國總部、世界500強區域總部或國內500強企業總部、國內500強區域總部高級管理人員(總部管理層以上),自企業入駐次年起三年內,其年度實際繳納的工薪、獎金收入類個人所得稅超過3萬元(不含3萬元)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區級財政實得部分給予全額補貼。
第十五條 商貿流通連鎖企業
實行“統一採購、統一配送、統一經營管理、統一結算”的商貿流通連鎖企業且區外分支機構不少於3家,其市級以上管理和核算機構入駐嶽麓區,且入駐次年實繳區級稅收50萬元以上的,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30萬元。
第十六條 電子商務、服務外包企業
經市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並開展電子商務(服務外包)的,在開業經營後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1萬元;首次進入全國百強或全市同行業十強之列的,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十七條 現代物流業
在市級規劃的物流節點新建的現代物流企業,倉儲面積達2萬平方米以上的,在竣工投產後,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20萬元。
第十八條 文化創意產業
經市級以上文化部門認定並生產文化創意產品或提供文化創意服務的,在開業經營後給予一次性獎勵1萬元。凡總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設創意基地,企業入駐率達60%以上,創意企業占入駐企業80%以上,給予創意基地經營管理單位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十九條 工業企業
經園區備案準入的工業企業,購買或租賃標準廠房2000平方米以上用於生產經營的,按其購買或租賃標準廠房面積計算,每1000平方米廠房年納稅額達到50萬元以上的,按20元/平方米標準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
第五章 發展扶植
第二十條 新辦企業扶植
(一)金融機構:新入駐金融總部、銀行分支機構,自開業經營次年起三年內,年度實繳區級稅收500萬元以上且不低於上年的,分別按其產生區級財力的20%給予扶植獎勵,年度扶植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二)總部企業:新入駐世界500強、國內500強區域以上總部,自開業經營次年起三年內,年度實繳區級稅收200萬以上且不低於上年的,分別按其產生區級財力的20%給予扶植獎勵,年度扶植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三)現代服務業:新入駐科研和技術服務業、商務服務業、其他金融業、文化旅遊業、四星級以上酒店、品牌商貿流通的企業,自開業經營次年起三年內,年度實繳區級稅收30萬元以上且不低於上年的,分別按其產生區級財力的50%、40%、30%給予扶植獎勵,年度扶植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四)其他企業(不含房地產、建安企業):新入駐次年起三年內,年度實繳區級稅收50萬元以上且不低於上年的,分別按其產生區級財力的50%、40%、30%給予扶植獎勵,年度扶植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二十一條 企業納稅規模獎
(一)稅收增長獎(不含房地產企業除外):入駐三年以上企業稅收達到相應規模,且比上年度增長10%以上的,按區級財力淨增額的10%給予獎勵。其中:金融機構總部和銀行分支機構年度實繳區級稅收1000萬元以上,世界500強、國內500強區域以上總部和建安企業年度實繳區級稅收500萬元以上,其他企業年度實繳區級稅收100萬元以上。
(二)樓宇優質服務獎:對企業入駐率達到90%以上,工商註冊、稅務登記在嶽麓區的企業比例達到90%以上的商務樓宇,對其積極協助招商引資、經濟普查、數據統計等工作且具有獨立法人資質的第三方物業管理機構,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單棟樓宇首次年度實繳區級稅收1000萬元、2000萬元、5000萬元以上,且物業管理機構對樓宇招商做出突出貢獻的,給予物業管理機構一次性獎勵10萬元、20萬元、30萬元。
(三)商(協)會行業集聚獎:對以行業協會和異地商會命名的5A寫字樓,引進該商(協)會企業10家以上,首次年度實繳區級稅收1000萬元以上,給予該商(協)會補貼20萬元。其後,該商(協)會企業年度新增區級稅收每超過1000萬元,給予該商(協)會補貼10萬元。
(四)納稅大戶獎:年度實繳區級稅收100萬元以上,由區政府根據行業分類排名評選出當年納稅前3強,授予納稅大戶獎牌並給予企業法人代表獎勵1萬元。
第二十二條 企業發展進步獎
(一)年度批發總額超過5億元、10億元、20億元的限額以上批發企業,年度零售額超過1億元、2億元、5億元的限額以上零售企業,年度零售額超過3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的限額以上住宿餐飲企業,且比上年增長20%以上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4萬元、6萬元、10萬元。
(二)營業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分散式經營的專業市場(賣場、商街),經改進,成為統一管理、統一收銀、統一納稅、匯總統計報表的限額以上零售企業,並建立誠信賠付機制,改造後年度銷售額首次達2億元、5億元、10億元以上的,分別給予市場管理機構一次性獎勵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
(三)新增限額以上住宿餐飲企業和限額以上批發零售企業,給予企業法人代表一次性獎勵2萬元;新增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和限額以上服務業重點企業,給予企業法人代表一次性獎勵3萬元。
(四)技術改造獎勵: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投資生產工藝改造、節能改造和信息化改造、引進國內外重大先進裝備的,經審定,按企業技術改造投資實際發生額的5%給予扶植。
第二十三條 企業上市獎
凡經批准進入上市輔導期並獲準正式發行證券的企業,且承諾在嶽麓區持續經營十年以上的,給予上市企業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第二十四條 融資服務獎
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駐嶽麓區,年度支持區內企業發展和項目建設的貸款總額到位10億元以上、比上年淨增2億元以上的,分別給予其經營管理層獎勵10萬元、5萬元。
第二十五條 現代農業發展獎
(一)被評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農業產業龍頭企業(示範基地),分別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50萬元、10萬元、5萬元。
(二)被認定為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分別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1萬元、2萬元、3萬元。
(三)納入市級以上(含)的重大現代農業建設項目,投產達效並通過考核驗收後,給予該項目一次性獎勵10萬元。
(四)被認定為國家、省、市、區級示範農民專業合作社,分別給予一次性補貼30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元。
(五)產業農莊、家庭農場視經營規模另行制定扶植獎勵措施。
第六章 品牌創新
第二十六條 商標、質量品牌
首次獲國家質量獎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被評定為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首次獲省長質量獎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第二十七條 建安資質品牌
首次獲“特級建安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凡當年在嶽麓區內所建項目獲得“中國建築工程魯班獎”、“芙蓉獎”的建安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 對經認定的國家綠色建築三星級、二星級、一星級的項目,分別給予投資主體一次性獎勵20萬元、10萬元、5萬元。
第二十八條 文化旅遊品牌
(一)首次被國家旅遊星級評定機構評定並獲得標誌和證書的國家標準五星級、四星級酒店,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10萬元。
(二)首次被評為5A、4A級且為民間資本投資的旅遊景區,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10萬元。
(三)首次被評為國家百強旅行社或省級五星級旅行社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
(四)工業企業獲得國家級、省級工業旅遊示範點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
(五)被認定為國家、省文化產業基地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10萬元。
第二十九條 兩型社會創建品牌
在兩型示範創建活動中貢獻突出,獲國家、省部級兩型企業認定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
第三十條 科技創新平台
企業自辦或屬區校合作,其被認定為國家級、省部級工程研究中心(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標準檢測中心),且至少有一項科研成果在區內轉化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10萬元。
第三十一條 科技成果轉化
企業或區內高校研發科技項目獲國家級和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入駐嶽麓區且轉化為生產力的,分別給予國家科學技術獎一、二、三等次獎項獲得者一次性獎勵30萬元、20萬元、10萬元,分別給予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一、二、三等次獎項獲得者一次性獎勵10萬元、8萬元、6萬元。
第三十二條 高新企業資質
當年度首次認定或新入駐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扶植獎勵的組織實施
成立區產業發展扶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區財政局,負責全區產業發展扶植政策的組織實施、細則制定和修訂解釋工作。
第三十四條 扶植獎勵的申請和審核
本辦法按會計年度實施,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扶植獎勵對象,須在規定時間內向園區或所屬街道(鎮)申報,再由園區或街道(鎮)統一向區產業發展扶植工作領導小組提出申請,由領導小組組織審核,經區人民政府審定後給予獎勵兌現。根據本辦法獎勵到企業(項目、樓宇)的獎金可用於獎勵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有功人員。
第三十五條 約束條件
享受本辦法扶植獎勵的單位或個人均應遵守國家、省、市、區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有下列情形者,當年不予獎勵:發生偷稅、逃稅、抗稅、欠稅等違反稅法的行為;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安全生產、環境保護、重大質量事故等被“一票否決”或發生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事件;不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和兩型規劃的項目;不符合產業準入政策的企業。
第三十六條 時效性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試行一年。原相關檔案同時廢止,已按《關於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的若干規定》(岳發〔2010〕10號)享受扶植獎勵政策的企業,繼續執行原條款至其規定期限。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如遇重大政策性變化將相應予以調整。
第三十七條 解釋權
本辦法由區產業發展扶植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制定實施細則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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