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管理辦法

崇左市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管理辦法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級各雙管單位,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南寧市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十二屆人民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崇左市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管理辦法
  • :7
  • 條數:33
  • 性質:法規
第一章,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章 項目建設,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三章 銷售價格,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四章 供應對象,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五章 銷售管理,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六章 房屋產權登記與交易,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七章 監督管理,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第一章

崇左市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崇左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合理調整住房供應結構,構築多層次住房供應體系,適當增加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應,緩解中等收入家庭住房 困難,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等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限價普通商品住房(以下簡稱“限價房”),是指政府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商品住房用地時,提出限制銷售價格、住房套型面積和銷售對象等要求,由開發建設單位通過公開競地價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並嚴格執行限制性要求開發建設和銷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限價房的項目規劃、土地出讓、開發建設、銷售和管理。

第四條

限價房建設和銷售管理工作堅持政府主導,並遵循以下原則:全市統籌、以縣(市、區)為主;公開透明、公平公正;自願申請、逐級審核;限制交易,動態監管。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我市限價房項目的協調管理。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發改、住建、國土、財政、規劃、房改、公安、民政、物價、統計、監察等部門按各自職責,負責限價房管理有關工作。

第二章 項目建設

第六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規劃要求,組織編制限價房年度建設計畫,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七條

限價房土地供應前,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開發項目的建設條件,明確項目的建設標準、建設期限、配套設施內容及要求、產權界定及移交等內容。

第八條

限價房嚴格執行普通商品住宅規劃設計標準,單套建築面積以90平方米左右為主。
限價房項目的套型面積和套型比例,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規劃、國土、房產等管理部門根據限價房建設規劃及全市房地產市場運行狀況、居民居住水平等因素確定,並嚴格管理。
根據城市建設的需要,經政府同意,限價房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的普通商品住房總建築面積控制在小區總建築面積的20%以下,不包括小區內配套建設的車位。
小區內配套的商業、物業管理等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建築面積控制在小區總建築面積的10%以下。

第九條

限價房建設用地採取公開“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確定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在項目用地出讓條件中明確限價房的限制銷售價格、銷售對象和套型面積標準等條件。
嚴禁改變限價房建設用地用途,擅自改變用途的,要依法從嚴處理。

第十條

限價房建設應遵循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開發建設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最佳化規劃設計方案,採用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提高建設水平。
限價房項目的配套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相關建設標準並與住宅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限價房項目的開發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限價房的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房屋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按國家規定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二條

限價房竣工前,由住房保障部門組織相關部門
對核定的建設條件、內容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限價房的交付使用應當按照崇左市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管理的規定,達到交付條件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限價房項目中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應符合相關建設標準,與住宅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限價房小區應全面推行社會化物業服務管理。

第十四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定向建設職工限價房住宅小區的單位,須嚴格限制建設規模,在向本單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銷售完畢後仍有剩餘住房的,由各級住房保障部門統一組織向符合限價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售。
定向建設限價住房的建設用地、開發建設、銷售和管理應當執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章 銷售價格

第十五條

限價房的銷售價格按限價房項目取得預售證時同一區域、同一類型、同一品質的普通商品住房銷售成交均價下調20%作為基數,綜合房地產開發成本、利潤、稅金 等因素確定。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國土、房產、物價等部門研究確定,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件,列入土地出讓契約。限價房項目以每 一宗出讓土地為單位,按項目分別確定限制銷售價格。

第十六條

限價房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開發建設單位可以根據市場需求、房屋戶型、朝向、樓層等因素確定每套住房具體銷售價格,但其實際平均銷售價格不得超過限制銷售價格。

第四章 供應對象

第十七條

限價房的供應對象包括 :
(一)具有本市戶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二)在崇左市城區居住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來務工人員住房困難家庭。

第十八條

申請購買限價房的家庭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贍養、撫養關係並且共同生活;
(二)家庭人均收入不超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三)在崇左市區範圍內無自有住房或所擁有的自有住房(包括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房、市場運作建設住房、拆遷安置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的建築面積在80平方米以下;
(四)單身人士申請購買限價房的必須年滿25周歲以上(含25周歲)。

第十九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優先購買限價房:
(一)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重點優撫對象。
(二)因配合市政重點工程建設而唯一一套住房被拆遷且無回建安置房的,按規定取得拆遷證明的家庭。

第二十條

自建職工住宅區的企業中高層管理人員和引進的各類中高級職稱人才可不受本《辦法》規定的戶籍、工齡條件限制,允許在本市購買一套限價房。

第二十一條

限價房購買資格由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審核。

第二十二條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限價房,已購買限價房家庭的成員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第五章 銷售管理

第二十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日起3日內,應將銷售方案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一起在售樓場所和項目現場向社會公示。
住房保障部門通過報紙或網站等媒體公布待售限價房項目信息和銷售方案,明示集中受理購房申請的時限及方式。

第二十四條

購房申請人應按規定的時限和方式提交購房申請和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請的家庭成員戶口簿、身份證明、婚姻證明;
(二)住房情況證明:由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請的家庭成員的住房情況證明;
(三)申請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請的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居委會出具的上一年度年收入證明;
(四)外來務工人員家庭需提交申請人在本市市區連續三年繳納社保及醫保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符合優先購買條件的申請人應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六)其他需提交的證明材料。
購房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住房、收入和戶籍等狀況,聲明同意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其申報情況。

第二十五條

住房保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申請人的購房資格,並將審核合格的申請人名單通過報紙或網站等媒
體公示。公示期為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經審核不成立的合格申請人予以確認為有效購房人。
公示期滿後3個工作日內,根據公示結果,將根據合格申請人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分為優先合格申請人和普通合格申請人兩類。

第二十六條

住房保障部門組織公開搖號確定合格申請人的購買順序。具體搖號規程由住房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住房保障部門審核的有效購房人名單及順序進行銷售,依照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契約格式文本,與有效購房人簽訂《限價普通商品住房買賣契約》。
有效購房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認購和簽訂《限價普通商品住房買賣契約》的,視為放棄購買資格,購房順序依次順延。

第二十八條

限價房項目配套車位、配套商業設施及普通商品住房的銷售管理按照國家相關銷售管理規定執行。
限價房小區內的普通商品住房,在銷售時應當按市場價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

第六章 房屋產權登記與交易

第二十九條

購買限價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房屋權屬登記。
辦理限價房權屬登記時,房產管理部門應在《房屋所有權證》上註明“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及“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字樣。

第三十條

限價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5年內不得出租和轉讓。
限價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5年後轉讓的,購房人應按屆時同一地段、同一類型、同一品質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場評估價格與限價房原購房差價的30%,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
限價房轉讓後,原購房人不得再申請購買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限價房開發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具有相關行政職能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一)開發建設單位以超過規定的限價房限制銷售價格進行銷售的,由住建和物價主管部門處理;
(二)開發建設單位擅自向未經住房保障部門確定的有效購房人出售限價房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開發建設單位限期收回;由住建和房產管理部門對開發建設單位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二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住房狀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的申請人,由住房保障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其他保障性住房。已騙購限價住房的,由市 住房保障部門責令購房人退回已購住房,房產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限價住房土地出讓、規劃審批、開發建設管理、購房人資格審核、銷售管理等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受賄等行為的,由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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