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辦法

《岳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辦法》是岳陽市為加強岳陽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與管理,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充分發揮文化遺產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突出作用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岳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辦法
  • 地區:岳陽
  • 類型:管理辦法
  • 國家:中國
岳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岳陽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與管理,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充分發揮文化遺產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突出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2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岳陽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與歷史文化名城有關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等活動,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岳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包括岳州府城、巴陵縣城、陸城古鎮、岳陽樓洞庭湖風景名勝區等歷史城區和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主要內容包括:
(一)城市整體空間環境,包括古城格局、整體風貌、城市景觀線、建築高度、建築色彩等;
(二)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保護區、歷史建築等;
(三)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等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以及有歷史價值的古樹名木、水系、村落、地貌遺蹟等;
(四)具有地方特色的傳統戲曲、傳說、傳統工藝、傳統產業、飲食文化、民風民俗等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
(五)反映岳陽地方特徵和城市發展的商業老字號、工業遺產和交通文化遺產等;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確定的其他保護內容。
第四條岳陽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堅持“政府主導、科學規劃、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正確處理保護與利用、傳承與發展的關係,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保持、延續歷史文化名城的傳統格局和風貌。
第五條市、區兩級政府應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領導,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而逐年增加。
市人民政府設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資金,專門用於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成立岳陽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一)指導、協調和監督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及相關事項;
(二)審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重大事項;
(三)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資金和社會捐助資金使用的監督;
(四)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重大建設項目進行審查。
岳陽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名城辦),設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具體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岳陽樓區人民政府、雲溪區人民政府、南湖風景區管委會和市直各相關部門在岳陽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領導小組指導下,分工協作、共同做好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監督和管理工作。
規划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岳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規劃管理工作。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部門負責岳陽歷史文化名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工作。
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岳陽歷史文化名城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工作,參與名城保護規劃的編制、保護措施的制定、歷史文化保護對象及名錄的認定等工作。
發改、建設、城管、國土、財政、房產、公安、消防、水務、民政、史志、旅遊、風景園林、民族宗教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工作。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成立岳陽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家諮詢委員會,負責對名城保護規劃、保護制度、維修整治方案、保護名錄等事項的評審和論證。
第九條保護歷史文化名城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義務,並有權對保護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提出建議,對破壞歷史文化名城的行為應當進行勸阻和檢舉。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組織開展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體市民的保護意識;鼓勵社會各界、單位和個人以投資、贊助或捐贈等方式參與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開發利用。
對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在保護歷史文化遺產、歷史風貌特色的前提下,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鼓勵、引導各部門和社會各界合理利用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保護區、歷史建築等進行文化、休閒、旅遊等開發利用。
第二章保護規劃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組織規劃、文物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編制要求,編制岳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以下簡稱保護規劃),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實施,並上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國家文物局備案。保護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
保護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和專家的意見,並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必要時,應當組織聽證。
保護規劃應當納入城市整體規劃。
第十三條保護規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二)注重保護歷史風貌、傳統格局和空間尺度,儘量體現岳陽古城特色;
(三)對保護措施、開發強度和建設控制提出明確要求;
(四)按照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要求,嚴格控制建(構)築物的高度、體量、色彩和風格等;
(五)適應城市居民現代生活和工作環境的需要。
第十四條經依法批准的保護規劃公布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因公共利益需要調整的,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並組織專家論證,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後公布實施。
第十五條保護規劃是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利用和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
第十六條保護規劃劃定的保護範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保護規劃拆除有保護價值的建(構)築物;
(二)破壞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自然環境、傳統風貌、建築格局、街巷肌理、空間尺度;
(三)違反保護規劃確定的建築高度、體量、風格、外觀形象和色彩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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