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北海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規定》。該《規定》經北海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3月2日北海市人民政府以北政發〔2012〕12號印發。《規定》分總則、保護規劃、保護措施、法律責任等5章40條,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公布的《北海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規定》和《北海市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保護控制規定》、2006年公布的《北海市老城保護區房屋修繕改建管理辦法》、2004年公布的《北海市老城保護區規劃管理暫行規定》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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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海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規定的通知
北政發〔2012〕1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北海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規定》已經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北海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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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制定依據。為了加強北海市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與管理,繼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保護範圍。北海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是指《北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以及各街區、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劃定的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範圍以及公布的歷史建築保護範圍等區域。在北海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從事規劃、建設、保護、管理和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本市地下和水下文物埋藏區、文物保護單位、已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保護原則。北海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有效保護、漸進改善、永續發展、合理利用、嚴格管理的原則。正確處理歷史文化遺產繼承保護與城市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關係。
第四條 保護領導機構。市人民政府設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名城委),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宣傳的領導,審查歷史文化名城的建設和開發利用等。名城委辦公室設在市規劃局,具體負責日常事務工作。
歷史文化名城規劃、建設和開發利用項目由市城市規劃委員會代行審查。
第五條 保護實施。市、縣區、潿洲島旅遊區管理委員會規劃部門會同文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監督和管理工作,各級發展改革、公安、財政、住建、城管、工商、消防、旅遊、國土、水務、宗教、民政、環保、稅務、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工作。
合浦縣、鐵山港區人民政府,潿洲島旅遊區管理委員會按其下屬各職能部門職責,依照本規定合理分工,明確責任,做好轄區內名城保護工作。
第六條 保護資金。市、縣區人民政府,潿洲島旅遊區管理委員會應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對符合要求的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修繕予以補助。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以投資、捐贈等形式參與保護。
第七條 義務。保護歷史文化名城是全社會的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義務,並有權對保護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提出建議,對破壞歷史文化名城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 宣傳及獎勵。市、縣區人民政府,潿洲島旅遊區管理委員會應當積極組織開展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宣傳活動,增強市民的保護意識,對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保護規劃
第九條 名城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及審批。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和修編《北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應及時公布實施經批准的保護規劃,並上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文物主管部門備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並與總體規劃期限相一致。
第十條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及審批。市規劃部門根據《北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組織編制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組織編制機關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實施經批准的街區保護規劃。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應當符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與其它相關規劃相協調,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一條 公眾參與。保護規劃(含名城規劃、街區規劃、專項規劃,下同)報送審批前,應當進行公示,廣泛徵求有關部門、社會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
第十二條 規劃修改。經依法批准的保護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後的保護規劃,應當按原審批程式報送審批。
第十三條 規劃實施。各級規劃部門和文物部門應當嚴格按照依法批准的保護規劃履行規劃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歷史文化街區申報和歷史建築確定。歷史文化街區的申報由市規劃部門組織調查,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向自治區人民政府申報。
歷史建築的認定、調整、撤銷,由市、縣區、潿洲島旅遊區管理委員會規劃部門會同文物部門組織調查,徵求相關方面意見,分別報市、縣區人民政府,潿洲島旅遊區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保護措施
第十五條 歷史城區保護措施。加強歷史城區的整體保護,保持傳統的空間尺度、路格線局、城市風貌和建築環境,保護其周邊海岸線、河流水系等歷史環境,嚴格控制歷史城區內建設強度和人口數量,完善基礎設施,改善居住環境。
第十六條 歷史文化街區建設控制地帶控制要求。歷史文化街區建設控制地帶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的風格、體量、色彩、高度等必須符合保護規劃要求,與街區風貌特色相協調。各級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建設控制地帶建設的審批管理。
第十七條 核心保護範圍內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要求。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因風貌要求建設坡屋頂和騎樓所增加面積不計入建築面積,珠海路和中山路沿街增建騎樓面需與周邊騎樓和道路平齊),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
新建和擴建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必須符合保護規劃要求,地面鋪裝、建(構)築物裝飾、體量等應與歷史風貌特色相協調。市、縣區人民政府,潿洲島旅遊區管理委員會應組織相關部門改造完善街區內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各級規劃部門會同文物部門負責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規劃審批管理,並報市名城保護管理委員會審批(合浦縣由其相應機構審批)。在審批之前應組織專家論證,並進行規劃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利害關係人要求聽證的,應及時舉行聽證。
第十八條 核心保護範圍內的建築修繕整治管理。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區內的各類建(構)築物進行分類保護管理,其修繕、整治和更新等活動,必須符合下列原則:
(一)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的修繕,必須保持原有體量和風貌,不得改變外觀特徵,可改造提升內部適應現代化生活需要,建築修繕方式以加固、修補為主。歷史建築所有人或使用人、占有人負有對歷史建築保護的責任。
(二)與傳統風貌相協調的現代建築改造,必須以保持歷史文化街區風貌的完整性為前提。
(三)與傳統風貌不協調的現代建築,包括層高、屋頂、立面等方面不協調的,應當依照保護規劃採取相應的整治改造、降層拆除等措施,以達到風貌協調要求。
(四)建築內部可安裝相應的生活設施,以適應現代化生活需要。
各級規劃部門會同文物部門負責核心保護範圍內的建築分類認定以及建築修繕、整治審批管理。有較大影響的建築修繕、整治需上報名城委審批(合浦縣由其相應機構審批)。
第十九條 修繕改造施工要求。歷史文化街區內市政工程、建築工程(包括新建、擴建、改建、修繕)等施工應注意保護歷史環境,保護相鄰建(構)築物的安全。施工單位及施工人員需要到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核心保護範圍內建築裝修控制。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建築的室內裝修、門面裝修風格應符合街區特色。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建築裝修審批。
第二十一條 核心保護範圍內建築拆除管理。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區範圍內所有建(構)築物(包括核心保護區外的歷史建築),未取得規劃主管部門許可前,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歷史建築的拆除報自治區城鄉規劃部門審批。傳統風貌建築的拆除或遷移由市規劃部門會同文物部門審查並上報名城委審批(合浦縣由其相應機構審批)。
第二十二條 核心保護範圍內危險建築管理。對影響街區市容市貌和行人安全的殘牆斷壁、危險建(構)築物,經申請人申請,住房管理部門應組織鑑定並按照鑑定結果要求所有權人予以修繕,所有權人不具備修繕能力時,可以提出申請,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潿洲島旅遊區管理委員會委託專門機構予以修繕或收購。
第二十三條 消防安全管理。北海老城、廉州古城內應設定專門消防站,針對歷史城區建築密度大、街巷窄的特點配備消防設備。
歷史文化街區內的消防設施、通道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範予以完善、疏通。因保護歷史文化風貌需要無法達到規定消防標準的,由各級規劃主管部門與公安消防部門協商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並由消防部門監督實施。
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所有單位、居民和商業店鋪應做好消防工作,並按照消防要求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達不到消防標準的不得進行商業經營。由市公安消防部門會同規劃、文化、轄區政府等單位及相關專家制定街區消防安全標準。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在珠海路—沙脊街—中山路歷史文化街區、合浦阜民路歷史文化街區、合浦中山路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禁止銷售煙花爆竹等易然易爆危險品,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公安消防部門負責消防技術審查和指導,協同街區管理單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 廣告牌匾要求。歷史文化街區內廣告、招牌設定必須符合街區風貌要求,廣告業主應定期清潔維護。各街區統一設定小廣告張貼欄,規範小廣告張貼行為。
各級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工商、規劃部門負責街區內廣告、店鋪牌匾的審批管理,對不符合要求的廣告、招牌予以拆除,並會同公安部門、電信部門堅決打擊不法分子黑廣告。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工商、規劃、住建、文化、旅遊等部門制定廣告和招牌標準。
第二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歷史文化街區內亂刻亂畫、亂擺亂搭、流動經營、發放傳單、放養家禽寵物、隨地亂扔垃圾等影響市容環境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破壞環境景觀位置安裝空調外掛機、信號接收器等設備。各級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歷史文化街區市容環境管理,並會同規劃、住建、文化制定環境景觀標準。
第二十六條 綠化管理。各級園林部門應對歷史文化街區內樹木加強管理,對有保護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樹木建立檔案,設定標識,增加綠化和環境小品。鼓勵市民彩化環境,美化街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損壞街區內的花草、樹木及園林綠化設施。
第二十七條 環境噪聲管制。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環境噪聲執行2類功能區標準,晝間控制在60分貝以內,夜間控制在50分貝以內。所有商家及住戶使用的音響設備最大輸出功率不得大於200W。產生較大噪聲的建設活動不得在晝間(12:00-14:30)和夜間(22:00至次日凌晨6:00)進行。需要在室外開展的公益性活動、民眾性民族文化活動、社區活動,組織者應向文化部門申請。禁止在核心保護範圍內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高聲招攬生意。
各級環保部門負責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噪聲監管。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並取得50米以內所有住戶的同意後,各級文化部門方可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各級公安、文化、環保部門加強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和使用設備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開發利用。鼓勵在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開設文化展覽、古玩字畫、創意設計、休閒餐飲、特色產品、旅遊住宿等業態店鋪,禁止引進有污染、有公害的經營項目,逐步取締現有有污染、公害的經營項目。重點支持修復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並利用建築開展商業開發的項目。
各級規劃部門會同文化、工商、旅遊、稅務、城管、環保、街區管理等部門制定相應鼓勵和稅收優惠政策。各級旅遊部門負責經營項目業態預審,通過預審後方可辦理經營許可。
第二十九條 交通管制。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交通管制按照保護規劃要求,部分道路將逐步實行步行化或限時通行。
實行步行管理的街區內禁止除環衛、消防、公安、救護、慢行公交、檢修等特種車以外的機動車通行,腳踏車、電動腳踏車、三輪車須下車推行,進入街區內的車輛應按相關規定要求停放。街區管理單位應為步行街區內居民提供貨運等相關便利。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公職人員處罰。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調整、變更經依法批准的保護規劃的;
(二)不按照有關規定和保護規劃的要求履行審批和其他保護職責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違法擴建、新建處罰。違反本規定,未經規劃部門批准,在歷史文化街區內進行擴建、新建等建設活動或未按批准方案實施的,由規劃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法改造、修繕、拆除處罰。違反本規定,未經規劃部門批准在歷史文化街區核心區內進行改造、修繕、裝修、拆除建築等建設活動或未按批准方案實施的,由規劃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根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消防規定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由公安消防部門責令違法單位或個人及時整改,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法安裝廣告牌匾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的,由各級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工商、規劃、公安等部門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法噪音管制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防治法》,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社會噪聲和交通噪聲,文化部門負責依法經營性文化娛樂場所噪聲,環保部門負責查處工業噪聲和建築施工噪聲。查處時主管部門沒收超標音響設備並按相應法律予以處罰,相關部門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條 違法經營處罰。在歷史文化街區內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需要前置許可的經營戶其違法行為由前置許可部門依法牽頭組織查處,不需前置許可的經營戶其違法行為由工商部門依法組織查處。
第三十七條 其它處罰。違反本規定其它條款的,由規劃、文化和其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歷史城區,是指經《北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劃定,能體現北海城市歷史發展過程或者某一發展時期風貌,需要保護控制的區域。
歷史城區包括北海老城和廉州古城。
(二)歷史文化街區,是指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別豐富、歷史建築成片集中、能夠較完整和真實地體現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並具有一定規模的區域。包括核心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2010年2月,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我市歷史文化街區:珠海路—沙脊街—中山路歷史文化街區、高德三街歷史文化街區、潿洲南灣歷史文化街區、鐵山港南康解放路歷史文化街區、合浦中山路歷史文化街區、合浦阜民路歷史文化街區。
(三)歷史建築,是指經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應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構)築物。
2009年,市政府公布的北海市第一、二批歷史建築共63處。
(四)傳統風貌建築,是指建成50年以上,能反映時代和地域特色,具有一定保護價值的建築。傳統風貌建築由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文物主管部門從建設年代、建築風貌、建築材料等多方面進行考察認定。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公布的《北海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規定》和《北海市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保護控制規定》、2006年公布的《北海市老城保護區房屋修繕改建管理辦法》、2004年公布的《北海市老城保護區規劃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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