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縣發展和改革局

機構簡介,主要職責,

機構簡介

岐山縣發展和改革局是岐山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提出全縣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建議,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負責監測全縣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研究巨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全縣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質的緊急調度。
(三)負責匯總分析全縣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制定財政政策和土地政策。
(四)研究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
(五)擬訂全縣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爭取中央、省、市級財政性項目建設資金、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
(六)推進全縣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
(七)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承擔有關西部大開發方面的工作。
(八)負責全縣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拖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九)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全縣節能降耗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全縣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落實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有關政策措施。
(十)擬訂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有關規範性檔案。負責全縣招標投標綜合管理工作。
(十一)組織編制全縣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二)組織編制全縣重點建設項目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重點建設項目計畫和市級重點項目計畫。
(十三)規劃全縣重點建設項目;徵集、篩選、充實重點項目庫;負責中、省、市項目信息匯報和銜接。
(十四)負責全縣中、省、市項目資金的爭取考核工作。
(十五)提出年度領導包抓重點項目建設安排意見,分解年度鎮、縣級部門重點項目建設目標任務。
(十六)監測重點項目建設實施情況;負責重點項目信息匯總、發布和宣傳報導。及時向各方通報重點項目進展情況及存在問題。
(十七)負責全縣重點項目的綜合管理,組織開展重點建設項目推進工作,協調解決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十八)負責縣政府指定承擔的重大項目前期工作。
(十九)負責年度重點項目的考評工作。
(二十)負責貫徹落實和國家糧食方針、政策和法規,指導全縣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工作。
(二十一)研究擬訂全縣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計畫,擬訂全縣糧食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十二)監督執行上級有關糧食流通和儲備糧食管理的政策和規章制度;編制全縣糧食倉儲和加工設施的建設計畫;實施並監督糧食儲存、加工、運輸的技術。
(二十三)負責全縣糧食行業管理及全縣糧食系統幹部職工的教育培訓;負責全縣糧食新產品的開發和新技術的推廣套用及管理工作。
(二十四)負責國家糧食收購政策的貫徹執行,組織協調國家糧食收購任務的落實;管理全縣社會糧食流通。
(二十五)研究提出縣級儲備糧的規模、總體布局和收購、銷售、輪換計畫,並負責督促實施;監督檢查儲備糧的庫存、質量和安全。
(二十六)協同做好全社會糧食質量標準、成品糧油市場的資格認證和管理工作;強化對全社會糧食收購、儲存、加工、銷售各環節的質量和安全監督,整治糧油市場秩序,防止有毒有害糧油流入市場。
(二十七)協調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和其他糧食經營企業之間建立長期穩定的糧食購銷協作關係,指導糧食順價銷售和商品糧源的穩定供應。
(二十八)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糧食財務會計和統計法規,監管全縣糧食企業財務管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辦法的實施,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二十九)建立健全縣糧食信息網路,負責糧食信息的蒐集、整理、服務工作。做好“放心糧油全覆蓋工程”和“糧安工程”建設工作。
(三十)負責全縣糧食安全,統籌安排以工代賑、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災區和缺糧貧困地區糧食供應工作,做好糧食應急供應網路體系建設,做好突發性災害的糧食供應。
(三十一)負責國家戰略儲備糧油的安全保管工作;負責組織安排和協調保障駐岐山地區軍糧供應工作。
(三十二)配合縣財政局做好全縣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與使用工作。
(三十三)貫徹執行價格方面的法律和方針政策,擬訂有關價格管理的規範性檔案;提出全縣價格總水平的調控目標和措施;擬訂全縣價格改革的中長期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三十四)負責監測、預測、分析全縣價格總水平的變動情況和趨勢,及時進行價格預警,提出調控的政策建議;負責全縣價格監測體系和價格信息網路建設,完善信息發布制度。
(三十五)按照管理許可權,擬訂縣級政府管理價格的作價辦法和成本審核、定調價方案,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按照價格聽證目錄,組織召開重要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證會。
(三十六)負責全縣行政性收費、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性收費價格管理。
(三十七)負責價格監督檢查工作;受理價格投訴舉報,依法查處各種價格、收費違法和價格壟斷行為;開展價格誠信體系建設,指導行業價格自律;開展價格公共服務工作。
(三十八)組織開展農業產品成本調查工作,負責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定期成本監審工作。
(三十九)承擔價格鑑定、認證、評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四十)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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