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批轉關於加強我省城市防洪工作的意見

《山西省政府批轉關於加強我省城市防洪工作的意見》是1981年8月19日山西省城市建設局、山西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發布的地方法規。

主要內容是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河道的管理。凡有河道的城市,要切實做好河道堤防等防洪工程的管理、維修和汛期防洪工作。在河道內,嚴禁任何單位、個人修建阻水建築(如套堤、房屋),傾倒垃圾、廢渣或堆放貨物。對已經設定的障礙物,要按“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限期清除。嚴禁在防洪工程及其護堤以內取土、挖溝、打井、建房、爆破、埋葬,或進行其它危害堤身完整和安全的活動。在河道引洪範圍內,確實需要修築的其它工程,在不影響河道引洪,不改變流勢,不妨礙堤防安全的前提下,需經防汛、市政管理部門同意,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方可施工。已建工程,如不符合上述前提,應按違章建築處理。在城市邊山支河、緩洪池(湖、塘)、排洪溝、截流渠及其它規定範圍內,禁止植樹造林、種植蘆葦和其它農作物。城市段河攤地內,經防汛、市政管理部門同意後,生產單位可以適當種植矮稈農作物,但嚴禁圍墾。國家建設需要時,無償收回等。

【發布單位】804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1-08-19
【生效日期】1981-08-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轉關於加強我省城市防洪工作的意見
(1981年8月19日晉政發〔1981〕151號)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廳、局、辦: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城建局、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關於加強我省城市防洪工作的意見》,現轉發你們。希加強領導,抓緊落實,確保城市安全渡汛。
關於加強我省城市防洪工作的意見
(山西省城市建設局、山西省人民政府
防汛抗旱指揮部 一九八一年七月三日)
省人民政府:
為了貫徹全國城市防洪工作座談會精神,迅速改變我省城市防洪工作無章可循和有章不循的狀況,進一步加強城市防洪工作,保障城市免遭洪水災害,現提如下意見: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河道的管理。凡有河道的城市,要切實做好河道堤防等防洪工程的管理、維修和汛期防洪工作。
二、在河道內,嚴禁任何單位、個人修建阻水建築(如套堤、房屋),傾倒垃圾、廢渣或堆放貨物。對已經設定的障礙物,要按“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限期清除。
三、嚴禁在防洪工程及其護堤以內取土、挖溝、打井、建房、爆破、埋葬,或進行其它危害堤身完整和安全的活動。
四、在河道引洪範圍內,確實需要修築的其它工程,在不影響河道引洪,不改變流勢,不妨礙堤防安全的前提下,需經防汛、市政管理部門同意,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方可施工。已建工程,如不符合上述前提,應按違章建築處理。
五、在城市邊山支河、緩洪池(湖、塘)、排洪溝、截流渠及其它規定範圍內,禁止植樹造林、種植蘆葦和其它農作物。城市段河攤地內,經防汛、市政管理部門同意後,生產單位可以適當種植矮稈農作物,但嚴禁圍墾。國家建設需要時,無償收回。
六、在河道堤防兩岸管理範圍內,要有計畫地植樹造林,種植草皮,以利防汛搶險和保護堤防。嚴禁亂砍盜伐河道堤防兩岸及其管理範圍內的防護固沙林木,違者從嚴處理。
七、對河道、支溝內開採砂石的單位和個人,要嚴加管理。未經防汛、市政管理部門批准,不準開採砂石。
八、組織好汛期大檢查。各市防汛、城建、水利部門要密切協作,查清河道引洪能力、河道阻水情況、堤防抗洪能力、工程隱患和險工地段情況。城市管理的危險水庫,要有安全渡汛措施和下游報警撤離措施。沒有用水效益的,要空庫渡汛。
九、防汛、水利和城建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務院關於保護水庫安全和水產資源的通令》(國發〔1979〕243號檔案),建立各項必要的制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凡對維護防洪工程設施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要予以表揚、獎勵。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要根據情況分別給予批評教育、通報,責令拆除違章阻水建築或處以罰款(罰款由市政管理部門收取)。對有意破壞防洪設施者,必須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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