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1995年7月20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1995年7月20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5.07.20
  • 實施時間:1995.07.20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廣播電視台(站)管理,第三章 廣播電視節目管理,第四章 廣播電視工程建設和設施管理,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播電視管理,促進廣播電視事業的繁榮和發展,發揮廣播電視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從事廣播電視活動,必須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台(站)的設立和管理、廣播電視節目製作和播放、廣播電視工程與設施的管理,均適用本條例。
軍隊、公安、安全、教育等部門用於自身專門業務範圍的廣播電視的建設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廣播電視事業的領導,把廣播電視事業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支持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廣播電視事業應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分級建設、分級管理的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廣播電視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根據財力的增長逐步增加投入。
從事廣播電視活動的收入納入單位預算,實行綜合財務計畫管理。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農村廣播電視網的建設,實行有線和無線共同覆蓋。農村有線廣播電視的建設和維護費用由國家、集體、個人共同負擔。
第六條 各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廣播電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廣播電視的法律、法規;
(二)領導本級廣播電視台(站),對各類廣播電視台(站)播出的節目進行監督;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廣播電視覆蓋網的發展規劃;
(四)管理同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授權的事項。
公安、工商、教育、財政、稅務、無線電管理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做好廣播電視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繁榮和發展廣播電視事業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廣播電視台(站)管理

第八條 廣播電視台(站)是指各類廣播電視節目製作、傳輸、播出、監測的單位。
第九條 行政區域性廣播電視台(站)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管理。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城鄉民眾自治組織設立的有線廣播電視台(站)、廣播電視專業台(站)或轉播台(站),由其主管部門管理並接受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行業管理。
個人不得設立、經營廣播電視台(站)。
第十條 設立廣播電視台(站)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當地廣播電視覆蓋網的總體規劃;
(二)有從事廣播電視工作合格的專業人員;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廣播電視技術設備;
(四)有可靠的經費來源;
(五)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設立廣播電視台(站)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式辦理許可證照。
單位或個人安裝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必須按照國務院的《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的規定程式審批。
第十二條 經批准設立的廣播電視台(站)試播三個月後,經原審批機關驗收合格後,方可轉入正式播出。
第十三條 廣播電視台(站)的名稱、呼號、頻率、天線高度、天執行緒式、發射功率和台址不得擅自變更。如需變更,須報請原審批機關批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侵占廣播電視台(站)的頻段、頻率,影響公眾的收聽、收視。
禁止廣播電視台(站)轉讓、出租頻率或出租播出時段。
第十四條 廣播電視台(站)的終止須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廣播電視台(站)建成並正式開播後,不得自行停播。確需臨時停播或停辦的,由設立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停播或停辦。未經批准連續停播超過三十天的,視為自行終止,由原審批機關撤銷該台(站)。

第三章 廣播電視節目管理

第十五條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創造條件,提高廣播電視節目的生產能力和質量,鼓勵和支持優秀節目的製作。
第十六條 省、市(地)、縣(市、區)廣播電視台(站)及有線電視台,應辦好新聞性、教育性、文藝性、服務性節目。
縣(市、區)電視台開辦文藝性節目應按國家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廣播電視台(站)製作、播放的各類廣播電視節目必須健康、文明、有益;及時、準確地傳達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反映人民民眾意見,開展輿論監督;傳播科學文化知識、經濟信息,促進經濟發展;開展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教育;提供文藝節目,豐富人民文化生活。
第十八條 廣播電視台(站)禁止播放有下列內容的節目:
(一)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民族團結的;
(三)妨害公共利益和違反社會公德的;
(四)宣揚淫穢、色情、兇殺、暴力的;
(五)損害婦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六)其他國家和省明令禁止播放的節目。
第十九條 采編製作新聞節目應真實準確,客觀公正。不得采編和播放有償新聞。
第二十條 電視劇的生產實行許可證制度。許可證由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頒發。
第二十一條 經批准自辦節目的廣播電視台(站)應嚴格執行先審後播、重播重審的播放節目審查制度。
第二十二條 廣播電視播音員應使用國語播音,廣播電視台(站)應使用規範化文字和國家法定計量標準。
第二十三條 廣播電視台(站)應按規定轉播或傳送中央和省級廣播電台、電視台的節目。
有線廣播電視台(站)必須安排專用頻道完整地傳送中央和省級廣播電台、電視台的節目和國家教育部門辦的電視教學節目。
第二十四條 廣播電視台(站)播放廣告節目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不得播放含有虛假內容或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廣告,不得以新聞報導形式發布廣告。
第二十五條 廣播電視台(站)播放廣告節目應保證其他節目的連續性和完整性。未經節目開辦單位的許可,不得在轉播的節目中插播廣告和疊加字幕廣告。
第二十六條 廣播電視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第四章 廣播電視工程建設和設施管理

第二十七條 廣播電視台(站)的工程建設應符合城市、鄉村建設規劃。
廣播電視工程設計、施工、安裝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廣播電視工程設計、施工、安裝的技術標準。其技術方案須經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八條 承擔廣播電視台(站)工程設計、施工、安裝的單位,必須具有國家規定發證機關頒發的許可證照。
第二十九條 廣播電視工程竣工後,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按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條 有線廣播電視台(站)可向用戶收取有線廣播電視建設費、維護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意見,省財政、物價部門按法定程式審核制定。
第三十一條 農村廣播電視網的建設,應以縣級廣播電視台(站)為中心,以鄉級廣播電視站為基礎,因地制宜地發展調頻廣播、電視轉播和有線廣播電視。
第三十二條 縣(市、區)至鄉(鎮)、村的廣播電視傳送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由縣、鄉、村分級負責,鞏固原有的農村廣播網,積極發展農村有線網,逐步實現有線廣播與有線電視的雙入戶。
第三十三條 依法設定的廣播電視設施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破壞。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按國務院的《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的規定依法加強對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視情節給予警告、查封、沒收設備、追繳非法所得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直至吊銷許可證照,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未經批准設立廣播電視台(站)的;
(二)擅自使用或變更廣播電視台(站)名稱、呼號、頻率、台址、功率、天線高度、天執行緒式的;
(三)轉讓、出租頻率或播出時段的;
(四)干擾、侵占廣播電視台(站)頻段、頻率的;
(五)廣播電視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前款行為違反國家無線電管理規定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情節輕微的,由廣播電視部門依法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未經批准安裝和使用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的,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依照國務院的《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視情節給予警告、沒收節目製品、追繳非法所得的處罰,情節較重的可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直至吊銷許可證照;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一)播放本條例禁止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內容的;
(二)超出規定的節目設定範圍開辦其他節目的;
(三)采編、播放有償新聞的;
(四)未按有關規定轉播或傳送廣播電視節目的;
(五)未經許可在轉播節目中插播廣告和疊加字幕廣告的。
前款第(一)項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廣播電視台(站)因報導失實,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侵害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更正和賠償損失,廣播電視台(站)應依法予以更正或賠償損失。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由廣告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阻礙廣播電視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廣播電視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既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