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

1997年12月3日,《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經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共二十六條,第一次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管理、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職能進行了明確,同時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計畫部門、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各自職責範圍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對於優先支持項目和科技成果轉化財政自主、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基金、科技成果鑑定做出了規定,在引進新品種、創辦試驗示範基地、新產品和中試產品試銷、科技成果轉化金融支持、創建科技成果轉化中介機構等方面制定了優惠政策規定,同時該條例賦予了科技行政管理部門部分行政處罰權,增強了可操作性和強制性,這對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規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加速科學技術進步,推動雲南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
  • 文號:第83號
  • 發布單位: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 發布時間:1997年12月3日
簡介,詳細內容,規定(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

簡介

(1997年12月3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7年12月3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3號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規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加速科學技術進步,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本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管理,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建立科技成果轉化服務體系,培育和發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計畫部門、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照各自職責範圍,負責相應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成果的轉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負責組織協調重要科技成果的轉化,優先安排和支持以下項目的實施:
(一) 明顯提高支柱產業,基礎產業、新興產業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的;
(二) 形成產業規模,具有國際經濟競爭能力的;
(三) 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節約能源、降低消耗的;
(四) 保護生態、防治環境污染和防災減災的;
(五) 促進高產、優質、高效農業和節水農業,推動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村經濟發展的;
(六) 加速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經濟發展的。
符合前款規定的,各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計畫部門、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優先立項並從資金上給予支持。
第五條 各級財政應當從科學技術、固定資產投資和技術改造的經費中,安排一定比例用於科技成果轉化。
各級人民政府批准的中間試驗基地、工業性試驗基地、農業試驗示範基地的基本建設投資,納入同級財政基本建設投資預算。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從農業發展基金和財政增加的農業投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於農業科技成果轉化。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扶貧開發項目,其投資預算中科技成果轉化費用的投入比例,不得低於項目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五。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業科研、技術推廣和農業教學等事業單位用於農業科技成果試驗、示範的土地,應當予以保障,並在土地徵用和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八條 鼓勵並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農村科技經濟合作組織及個人創辦農業新技術成果試驗、示範基地,引進境內外的農業新技術成果和動植物優良品種,進行試驗、示範、推廣。
第九條 農業科研、技術推廣和農業教學等單位可以獨立或者與其他組織、個人合作,為農業生產提供產前、產中、產后綜合配套技術服務,實施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可以通過公平競爭承擔政府組織實施的農業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用於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費用可以列入生產成本。
農業科研機構可以依法經營其獨立開發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合作研究開發並經過審定的優良品種。
第十條 境內外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科技成果持有者,與本省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聯合實施科
技成果轉化的,享受國家和省的有關優惠政策。
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引進、消化、吸收境內外先進科技成果,從事科技成果轉化中間試驗、工業性試驗、農業試驗示範和其他技術創新及技術服務活動。
第十一條 科技成果轉化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必須經計畫部門、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同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其所採用的新科技成果的技術配套性和技術成熟程度等方面進行論證後,方可納入各級人民政府的基本建設投資計畫。
第十二條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需要對科技成果的水平、價值和適用性進行評估的,應當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批准認定的科技成果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科技成果轉讓單位或者個人,向社會有償轉讓科技成果,必須在契約中註明其成果的技術成熟程度,並提供完整的技術資料。科技成果在進行生產前,應當經過中間試驗、工業性試驗。
第十三條 科技成果經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後,其無形資產可以作價出資、入股。但其作價出資比例或入股的份額應不超過該項目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在高新技術開發區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不超過百分之三十五。
第十四條 企業科技成果轉化的試驗產品,除國家和省明確限價的產品外,在試銷期內,其試銷價格由企業自行確定。
經各級人民政府批准的中間試驗基地、工業性試驗基地、農業試驗示範基地從事科技成果轉化試驗生產,經省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或者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新產品、中試產品,允許自行試銷。
第十五條 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所取得的具有實用價值的職務科技成果,自完成之日起三年內,單位不使用又不轉讓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參加人在不變更科技成果權益的前提下,可以與本單位協定,進行該項科技成果的轉讓,該單位對上述成果轉化活動應當予以支持。
職務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和參加人,不得阻礙職務科技成果的轉讓,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職務科技成果及技術資料據為己有或者作為非職務科技成果進行轉讓。
第十七條 本省設立雲南省科技成果轉化基金。其資金來源由財政、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主要用於支持高投入、高風險、高產出的科技成果轉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產業化。
各地、州、市、縣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基金。
科技成果轉化基金的設立及其獎金使用,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各金融機構應當支持科技成果轉化活動,逐步增加用於科技成果轉化的貸款。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科技成果轉化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重獎。具體獎勵辦法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科技人員的工作實績應當作為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及晉級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將其職務科技成果轉讓他人的,單位應當從轉讓該項成果所取得的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獎勵完成人參加人;
企業、事業單位引進、消化、吸收的科技成果,以及獨立研究開發或者與其他單位合作研究開發的科技成果,在實施轉化投產後,單位應當從實施成果轉化產生效益之日起,連續三至五年在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的比例獎勵該成果完成人和轉化該成果的主要人員。
對在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產生效益的上述人員,可以適當提高獎勵比例。
第二十一條 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開虛作假,採取欺騙手段,騙取獎勵和榮譽稱號、詐欺錢財、非法牟利的,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取消該獎勵和榮譽稱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在對科技成果進行檢測或者價值評估中,故意提供虛假檢測結果或者評估證明的,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對該檢測組織者、評估機構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發證機關分別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和資格證書;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剽竊、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和其他技術權益,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在技術交易中從事代理或者居間服務的中介機構和從事經紀業務的人員,欺騙委託人的,或者與當事人一方串通欺騙另一方當事人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發證機關分別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和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規定(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雲南省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法若千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若干規定》),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若干規定》的必要性
加速科技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使之從潛在的生產能力迅速 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是科技與經濟結合的關鍵。近年來,我國每年 有數以萬件的科技成果問世,僅19%年國家級重大科技成果就達 2000多項。但是,真正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形成規模生產的不多, 以農業科技為例,我國每年有6000多項農業科技成果,而推廣率 卻只有三分之一左右。在一些農業已開發國家,推廣一巧成熟技術, 一般只需一二年,我國則要七八年。科技成果轉化體制不順;政府 有關部門對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缺乏綜合配套的巨觀管理和協調; 成果轉化財政投入不足,以及沒有形成多渠道對科技成果轉化的資金投入機制;企業作為科技成果轉化的主體地位尚未真正確立; 科技成果轉化的中間試驗、工業性試驗等中間環節薄弱,科技成果 成熟度低;技術市場發育不健全;法制意識薄弱,技術權益得不到 很好保護等,這是全國,也是我省科技成果轉化中面臨的問題。我 省科技成果轉化方面存在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我省科技成果轉 化率低。1994年全省登記的科技成果有470項,但轉化率只有 28%;二是在從計畫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現階段,缺乏由政府有 計畫地採用政策的、經濟的、行政的巨觀指導和依靠市場經濟引導 的雙軌運作措施;三是近年來,省級財政對科技投入增長較快,但 全省財政對科技的投入遠遠低於全國平均水平;四是企業自身開 發和套用科技成果能力較弱。1994年全省由企業開發的科技成果 只有54項,占總成果的11%;五是由於中間試驗、生產性試驗等 中間環節薄弱,使我省大部分科技成果難以產業化。1994年全省 470項成果中,有51%的成果停留在中間環節上,嚴重影響了成果 的產業化逬程;六是由於缺乏科技成果轉化的風險保障機制,使科 研單位和生產企業雙方無力承擔風險,也制約著成果的轉化;七是 缺乏科技成果轉化強有力的地方性法律保障,無法從根本上保證 科技成果的轉化工作。所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 化法》(以下簡稱《轉化法》),結合雲南省的實際,儘快制定一部具 有雲南特點,且操作性強的地方性法規,來規範科技成果轉化活 動,加快科技成果轉化速度,提高轉化效益,促進科技成果迅速地、廣泛地套用於生產,充分發揮科學技術在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 展中的作用,已成為當務之急。也是我省當前科技界、經濟界共同的願望。
二、起草過程
為貫徹《轉化法》,由我委牽頭於1996年成立了有省科委、省 人大教科文衛委、省政府法制局、省科技情報研究所有關人員參加 組成的起草小組。起草小組在調査研究的基礎上,於1997年2月 初完成了《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之後,我委又以座談會的形式先 後徵求了省直有關委辦廳局、科研單位、高等院校、企業及委內各 處室負責人的意見。同時,還派人到國家科委匯報我省起草《若干 規定》的情況,並專程赴遼寧省等地學習兄弟省市在制定科技成果 轉化配套法規的經驗和做法。在匯總、吸取各有關部門、單位的建 議、意見和兄弟省市經驗的基礎上,起草小組認真對徵求意見稿進 行逐條、逐字的修改,數易其稿,形成了《若干規定》送審稿,於 1997年5月報送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局收文後,又將《若干規定》 傳送17個地州市,30個有關委辦廳局徵求意見,根據反饋的意 見,省政府法制局又會同我委進行了修改,形成了論證稿,隨後,於 6月13日又召開了有關領導和專家參加的論證會,根據論證的意 見再次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報批稿。該報批稿業經1997年9月1 日省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
議審議。
三、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
關於體例及內容問題
我委在起草《若干規定》過程中,充分考慮到地方性法規的地 域性、實施性等特點,強調了應結合雲南省的實際,重點解決我省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長期存在並亟待解決的主要問題和難點問 題。所以,我們將名稱確定為《若干規定》,在內容上對《轉化法》中 已有明確規定的條款內容原則上不再重複照搬,而對《轉化法》中 較原則的內容,則結合我省實際予以細化,同時還針對我省科技成 果轉化中的主要問題,作了一些具體的補充性規定,力爭既能體現 地方性特色,又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二)
關於農業科技成果的轉化問題
我省作為農業太省,又是全國扶貧攻堅的重點省份之一,農業 科技成果轉化在全省科技成果的轉化實施過程中占有特殊的重要 地位,另一方面—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又有量大面廣、推廣周期長、成 果轉化社會公益性強.等特點,增加了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風險和 推廣套用的難度。
當前,我省農業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仍然是一個比較薄弱的 壞節,對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投入低,技術推廣基礎設施條件差, 有關鼓勵和支持農業科技成果推廣套用的優惠政策不落實等問題 十分突出,嚴重影響了我省農業科技成果的轉化為此,《若干規 定》結合雲南實際,對政府以及農業科研、教學、推廣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農村科技經濟合作組織及個人在農業科技成果轉化中 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作了明確的規定,從立法的高度確立了農業科 技成果轉化在我省科技成果轉化中的重要地位,強化了政府在農 #apos;業科技成果轉化中的調控和扶持力度。
(三)
關於企業作為科技成果轉化的主體問題
根據我省科技成果轉化的情況來看,凡企業參與的研究與開 發成果套用項目,科技成果就能夠較快地進入生產過程,並及時轉 化為現實生產力,形成一定的生產規模。這充分證明企業作為科技 成果推廣套用的主體,在科技成果轉化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 為了培植和推進企業成為我省科技成果轉化的主體,促進全省科 技成果的轉化,《若干規定》分別就企業科技成果轉化中的投入等 方面作了明確規定,並就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新產品試 銷定價和技術入股、參股及技術轉讓等作了具體規定,以鼓勵和支 持企業自主進行科技成果轉化和承擔、參與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四)
關於科技成果轉化的中間環節問題
科技成果轉化在形成現實生產力的過程中,需要有一個對實 驗室成果進行工程化、配套和技術成熟二次開發的中間環節,這些 二次開發的工作也同樣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並且具有一定的開 發風險。所以國外科技成果轉化中間環節的資金投入一般是研究 投入的數十倍,甚至上百倍。
長期以來中間環節薄弱一直是制約我省科技成果轉化的突出問題。由於缺乏優惠政策的引導和切實有效的措施予以保證,科技 成果轉化的中間環節從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科技成果的轉化工作。 為此《若干規定》分別對科技成果轉化中間環節基礎設施建設的資 金投入,中間環節中試產品和新產品的優惠政策,以及科技成果轉 讓套用時是否經過中間環節等方面都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五)關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
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心的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目前 國家的稅收法規已有明確具體的規定,而這些規定又是發展變化 的,因此,《若干規定》在稅收優惠政策上未作具體規定,旨在既能 適應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又能用好、用足國家現行的優惠政 策。
以上說明,請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在省人大常委會笫三十次會議上,委員們對《雲南省實施促進 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草案)》) 進行了認真審議。委員們認為,制定我省實施國家促進科技成果法 的地方性法規,是實施“科教興滇”戰略的重要舉措,對於加快我省 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落實科技工作面向經濟建設和經濟 建設依靠科技進步的方針,將產生積極的作用。委員們認為,“若干 規定”既堅持了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又突出了我省的地方特點, 條理清楚、文字簡潔、結構合理,針對性較強,建議作進一步修改後 予以通過。在充分肯定這一法規草案的同時,委員們還提出了一些 很好的修改意見。
常委會後,教科文衛委員會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對該法規草案
進行了認真研究修改,並將修改後的法規草案發至全省17個地、 州、市人大和省級有關部門徵求意見,召開了有省人大各專門委員 會、工作委員會、研究室和政府有關部門人員參加的論證會,廣泛 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對法規又作了進一步修改。11月11日,教科 文衛委員會召開第四十六次會議,對《若干規定(草案)》進行了審 議,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1、
許多委員認為,“若干規定”是實施國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法》的地方性配套法規,其標題應使用全稱。根據這個意見,我們將 標題改為《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 乾規定》。
2、
委員們提出,第三條執法主體不明確,把科技、計畫、經濟綜 合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並列,操作起來比較困難,建議突 出科技行政部門在管理、指導、協調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要作用。 根據委員們的意見,我們將第三條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學 技術行政部門管理、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工 作,建立科技成果轉化服務體系,培育和發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 中介服務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計畫部門、經濟綜合管理部門 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範圍,負責相應的科技成果 轉化ェ作。”並以兩款的形式來表述,既突出了科技行政部門在科 技成果轉化中的主要作用,又明確了計畫部門、經濟綜合管理部門 及其他行政部門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職責。
3、
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將第四條第(五)項“促進高產、優質、高 效農業,推動農業產業化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規定按照江澤民同志 在十五大報告中的提法,修改為“促逬高產、優質、高效農業和節水 農業,推動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村經濟發展的”。
4、
有的委員認為,第五條、第六條要求從科技經費、固定資產 投資、技術改造經費以及農業發展基金、財政增加的農業投入中安 排“一定比例”用於科技成果轉化的規定不夠具體,建議能提出具 體的比例數來。對此,委員會專門徵求了有關職能部門的意見,並 進行了認真分析研究,認為上述條款中要求提取比例的各項經費 的基數懸殊很大,我省各地區之間經濟、科技水平發展又極不平 衡,因此,在法規中以不提出具體比例為宜。
5、委員們認為,我省是經濟欠發達省份,科技水平較低,應有 鼓勵引進、消化、吸收境內外先進科技成果的規定。根據這一意見, 在第十條第二款中,增加了鼓勵“引進、消化、吸收境內外先進科技 成果”的內容。
6、
一些委員提出,第二十條第一款中,科技成果轉化的“受益 單位”,概念不夠明確,並且缺乏具體獎勵措施。根據這一意見,將 第一款刪去,並在第三款中增加了企業事業單位“引逬、吸收、消化 的科技成果”,在實施轉化投產後,對轉化該成果的主要人員進行 獎勵的規定。
7、
很多委員認為,第二十一條對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弄虛作假,採取欺騙手段,騙取獎勵和榮譽稱號的處罰條款,內容不完 備,設定的處罰太輕,不能有效遏制這些違法行為。故將這條修改 為“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弄虛作假,採取欺騙手段,騙取獎勵和 榮譽稱號、詐欺錢財、非法牟利的,責令改正,取消獎勵和榮譽稱 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給 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委員會還對個別字句作了修改。
教科文衛委員會認為,《若干規定(草案)》經多次修改,已基本 成熟,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予以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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