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是山西省人民政府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規範政府有關行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山西經濟健康發展發布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
  • 發布機構:山西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7年01月19日
  • 發文時間:2017年01月24日
  • 主題分類: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其他
  • 索引號:012150SX00100/2017-00022
  • 文號:晉政發〔2017〕2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規範政府有關行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山西經濟健康發展,現就我省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按照加快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市場體系的要求,確保全省各級人民政府相關行為符合公平競爭要求和相關法律法規,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激發市場活力,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促進實現創新驅動發展和全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尊重市場,競爭優先。尊重市場經濟規律,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係,著力轉變政府職能,最大限度減少對微觀經濟的干預,促進和保護市場主體公平競爭,保障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立足全局,著眼長遠。摒棄影響公平競爭的觀念和做法,消除市場壁壘,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增強市場創新動力,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
整體規劃,分步實施。從我省實際出發,統籌協調發展、經濟轉型等多種需要,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堅持先增量後存量,在規範增量政策公平競爭審查的同時,逐步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存量政策。做好整體規劃,分階段、分步驟穩妥推進,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依法審查,強化監督。公平競爭審查,堅持自我審查與專門機構指導監督相結合,通過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聽取利害關係人意見、第三方評估等多種方式,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逐步健全公平競爭審查的保障機制。
二、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一)審查範圍。山西省內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政策制定機關)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範性檔案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請人大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等(以下統稱政策措施)相關檔案,均應該在起草過程中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未進行自我審查的,不得提交審議。
(二)審查方式。政策制定機關在政策制定過程中,要嚴格對照審查標準進行自我審查。經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可以實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應當不予出台,或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後出台。沒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或者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有關政策措施出台後,要按照《山西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要求向社會公開。政策制定機關的公平競爭自我審查由其具體業務部門負責,也可與合法性審查一併由其法制工作部門負責。
(三)審查標準。各地、各部門要從維護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角度,按照以下標準進行審查:
1.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
(1)不得設定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
(2)公布特許經營權目錄清單,且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
(3)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4)不得設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或者事前備案程式;
(5)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定審批程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
(1)不得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5)不得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
3.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
(1)不得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
(2)安排財政支出一般不得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鈎;
(3)不得違法免除特定經營者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4)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者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
4.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
(1)不得強制經營者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2)不得違法披露或者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3)不得超越定價許可權進行政府定價;
(4)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各地、各部門不得制定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政策措施;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規定。屬於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效果,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實施:
1.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國防建設的;
2.為實現扶貧開發、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的;
3.為實現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說明相關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並明確實施期限。
三、有序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建立山西省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制度,指導全省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工作,研究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中的重大問題。省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由省發展改革委、省法制辦、省商務廳、省工商局等相關部門組成。辦公室設在省發展改革委,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落實聯席會議的有關決定,督促指導各地、各部門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接受對違反公平競爭審查規定的舉報辦理,組織宣傳培訓、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推動信息公開發布,及時總結成效和經驗,推進審查制度不斷完善。
各地、各部門同步建立公平競爭審查相應機制,負責在政策制定過程中對照審查標準開展自我審查和清理政策措施檔案,推進本地區、本部門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並將工作情況和遇到的困難、重大問題及時向省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報告。
(二)開展自查清理。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對照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對現行政策措施等相關檔案區分不同情況開展自查,有序清理和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原則上應於2017年6月底之前完成清理;各市、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原則上應於2017年10月底之前完成清理。其中,對市場主體反映比較強烈、問題暴露比較集中、影響比較突出的規定和做法,要儘快予以廢止;對以契約協定等形式給予企業的優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終止會帶來重大影響的政策措施,要設定過渡期,留出必要的緩衝空間;對已兌現的優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將清理情況按要求及時向社會公開。
(三)明確審查職責。以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廳或辦公室)名義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關檔案,由檔案起草牽頭部門在檔案起草過程中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形成審查報告與檔案一併提交本級人民政府審議。以政府多個部門名義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關檔案,由牽頭部門負責公平競爭自我審查工作,將審查報告與檔案一併送至其他部門聯合發文會簽。以政府單獨部門名義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關檔案,由政策制定機關開展自我審查。未經過公平競爭審查的政策措施等相關檔案,一律不得出台。
自2017年1月1日起,各地、各部門在有關政策措施制定過程中實行公平競爭審查。各市、縣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本地區公平競爭審查具體措施和辦法。
(四)定期評估完善。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後出台的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門應當就其是否存在影響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情況,每年至少開展1次集中評估。經評估認為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應當依法儘快廢止或者修改完善。公平競爭審查定期評估必須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報告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評估流程、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政策制定機關要逐年評估相關政策措施的實施效果,實施期限到期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政策措施,應當及時停止執行或者進行調整。
四、健全公平競爭審查保障機制
(一)健全競爭政策。各地、各部門要按照確立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的要求,有針對性地制定政策措施,及時研究新經濟領域市場監管問題,不斷完善市場競爭規則,加快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二)完善守信機制。進一步加強政府信用體系建設,嚴格履行各級人民政府向社會做出的承諾,把政務履約和守諾服務納入各級人民政府的績效評價體系,建立健全政務和行政承諾考核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對依法做出的政策承諾和簽訂的各類契約要認真履約和兌現。不斷健全政務誠信約束和問責機制。進一步推廣重大決策事項公示和聽證制度,拓寬公眾參與政府決策的渠道,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社會監督和約束。
(三)加強執法監督。公平競爭審查應公開接受市場主體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對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有關部門要及時予以處理;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反壟斷執法機構要依法調查核實,並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案件情況和處理建議要向社會公開。政策制定機關要及時糾正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
(四)強化責任追究。對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時糾正相關政策措施的市縣人民政府和部門,有關部門依法查實後要嚴肅處理。對失職瀆職等需要追究有關人員黨紀政紀責任的,要及時將有關情況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五)加強培訓宣傳。各級發展改革、法制、商務、工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公平競爭審查政策業務培訓,加強政策解讀,通過省內主要媒體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進行集中宣傳,普及競爭文化,增進全社會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認識和理解,為公平競爭審查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和工作環境。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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