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涉煤收費清理規範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涉煤收費清理規範工作方案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涉煤收費清理規範工作方案的通知
  • 發布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4年6月19日
  • 類別:地方法規
引言,涉煤收費清理規範工作方案,

引言

山西省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涉煤收費清理規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各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各有關單位:
為深化煤炭管理體制改革,推動煤炭行業“清費立稅”,促進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省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了《涉煤收費清理規範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9日

涉煤收費清理規範工作方案

中央關於煤炭行業“清費立稅”的原則和《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進一步落實“煤炭20條”若干措施的通知》(晉政發〔2014〕15號)要求,在對涉及煤炭企業的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進行全面調查和梳理的基礎上,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規範目的
清理規範涉煤收費,是深化煤炭管理體制改革、簡政放權、規範市場秩序的重要舉措,是煤炭資源稅改革的基礎和前提條件。對涉煤收費清理規範,使煤炭行業輕稅薄賦,最大限度地減輕煤炭企業負擔,有利於推動煤炭行業深化改革和科技創新,進而促進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保障我省綜改工作順利進行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當前涉煤收費範圍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15項中央批准的收費項目:礦產資源補償費、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費、礦產資源勘查登記費、採礦登記收費、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草原植被恢復費、排污費、土地復墾費、環境監測服務費、水土流失補償費、水土流失治理費、土地登記費、耕地開墾費、水資源費、車輛通行費;1項省級批准的煤炭稽查管理費。
(二)政府性基金。包括6項國定項目: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價格調節基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森林植被恢復費。
(三)經營服務性收費。包括2項省定項目:中國(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收取的煤炭交易服務費,省煤炭廳為其11個事業單位向五大煤礦集團收取的服務費。
(四)其他。包括3項:晉能集團所屬市、縣煤運公司向企業收取的經銷差價和服務費等;市、縣政府收費;行業協會、省直主管部門及鐵路運輸等單位收費。
三、清理規範任務和責任分工
涉煤收費清理規範的原則是:提高認識、堅定決心、積極穩妥、分步實施。涉煤收費清理規範的任務是:取消專門面向煤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不合理的服務性收費,取締一切涉煤亂收費;降低部分涉煤收費和基金的徵收標準;嚴格規範保留的涉煤收費項目。具體任務及相關部門的職責是:
(一)取消專門面向煤炭的收費。
1.取消煤炭稽查管理費。1994年,我省組建了省、市、縣三級煤炭價格稽查隊,主要職責是稽查向煤炭企業徵收的煤炭專項維簡費等5項基金、運銷服務費、各類煤炭價格、亂收費等,工作經費通過收取煤炭稽查管理費解決。截至目前,稽查範圍內的5項基金已全部取消,煤炭價格也完全市場化,該稽查隊的絕大多數職能已不存在。因此,煤炭稽查管理費從2014年7月1日起取消。
此項工作由省財政廳牽頭落實,省物價局配合。
2.分步取消省煤炭廳為其11個事業單位向五大煤礦集團收取的服務費。考慮省編辦對這11個事業單位的“三定方案”規定其經費從服務費列支,涉及人員多、歷史久、機構性質複雜等原因,為平穩過渡,2014年收取標準先行壓縮20%,2015年1月1日起全部取消此項收費。
同時,應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精神,對上述11個事業單位逐一研究,抓緊制定改革方案。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轉制為企業;對職能與現行內設機構相近或重複的,歸類合併;對社會資本投資介入的,按市場原則提出解決辦法;對確需保留的事業單位,按政事分開、事企分開的原則重新確定職能,嚴格劃分類別。2015年1月1日前完成。
此項工作由省編辦牽頭落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煤炭廳配合。
(二)取締各種亂收費。
1.取締市、縣政府除中央和省定項目以外的一切違規收費。主要包括以煤補農、以工補農、城市公用事業應急保障金、基礎設施建設資金、調產基金、生態環境補償費、修路、綠化資金等違規收費和各項攤派費用。從2014年1月1日起取締。
此項工作由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取締行業協會、省直部門及鐵路運輸等單位超標準、超範圍的亂收費。對一些與煤炭相關的協會存在的強制收取會費現象,對一些市、縣按煤炭產量收取會費,對個別省直部門存在的以強買強賣方式安排各類培訓、裝備、服務等變相收取費用牟利的行為,對一些鐵路三產企業存在的超標準收取服務費的現象,從2014年1月1日起取締。
此項工作按職責分別由省民政廳、省直有關部門及鐵路運輸單位負責落實。
3.改革公路煤炭運銷體制,不得借統一經銷向煤炭企業收取差價、服務費等。我省現行煤炭公路運銷體制已不適應經濟發展要求,也不能充分發揮煤炭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的市場主體作用,應按照市場化原則堅決改革。考慮到現行體制運行時間長、涉及面廣、情況複雜等實際,應抓緊制定工作方案,積極穩妥推進。新體制從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此項工作由省煤炭廳負責落實。
(三)降低部分涉煤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徵收標準。
1.降低煤炭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費徵收標準。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費徵收標準應按照維持成本原則核定,隨著檢驗手段的現代化,檢驗成本已經下降,徵收標準應予以相應降低。從2014年7月1日起實施。
此項工作由省物價局牽頭落實,省財政廳、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配合。
2.暫按3元/噸降低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煤種徵收標準。考慮到目前我省經濟下行壓力大、煤炭企業經營困難的實際,決定對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各煤種徵收標準降低3元/噸。從2014年1月1日起實施。
此項工作由省財政廳牽頭落實,省地稅局配合。
(四)規範保留的涉煤收費。
對在涉煤收費前期清理規範工作中發現的有些執收部門收取相關費用時存在的政策落實不到位、超範圍和超標準徵收、擅自改變徵收方式變相加重企業負擔等問題,應對照政策規定,規範執行,執行到位。
1.落實好礦產資源勘查登記費和採礦登記收費免徵政策。根據省財政廳、省物價局《關於轉發〈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布取消和免徵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的通知》(晉財綜〔2013〕1號)規定,2014年12月31日前免徵礦產資源勘查登記費和採礦登記收費。
此項工作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落實。
2.落實好煤炭企業草原植被恢復費停徵政策。根據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於草原植被恢復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晉價費字〔2011〕435號)規定,煤炭開採企業已繳納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的,不再繳納草原植被恢復費。
此項工作由省農業廳負責落實。
3.落實好礦產資源補償費減免政策。根據國務院《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222號),符合免徵和減繳條件的,執收部門要認真落實減免政策,及時認定和辦理煤炭企業申請減免事項。
此項工作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落實。
4.規範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徵收範圍。不得對非受益範圍的煤炭企業徵收。
此項工作由省水利廳負責落實,省地稅局配合。
5.嚴格按排放污染物種類和當量計征排污費。嚴禁按煤炭產量簡單折算計征排污費,避免加重煤炭企業負擔。此項工作由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落實。
6.明確土地復墾費徵收方式,修訂相關政策。要嚴格按照國務院《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和《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6號)明確的提取(徵收)辦法,完成修訂我省相關政策法規的準備工作。
此項工作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落實。
7.規範環境監測服務收費徵收行為。不得強制服務並收費,更不得只收費不服務。
此項工作由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落實。
8.規範保留的其他收費(政府性基金)。由執收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自查,並針對存在的問題出台規範措施。
四、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單位要高度重視涉煤收費清理規範工作,都要成立專門的工作小組,並由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加強領導,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切實將此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狠抓落實,取得實效。
(二)確保按期完成。要按照清理規範工作任務和職責分工要求,實行工作目標責任制,確保按時完成。取消煤炭稽查管理費,取締市、縣政府、行業協會、省直部門及鐵路運輸單位亂收費,降低和壓縮徵收(收取)標準和規範保留收費項目等工作,要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政策調整。省煤炭廳11個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煤炭公路運銷體制改革工作,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方案,2014年10月底前上報省政府。
(三)加大督查力度。凡存在超範圍超標準徵收、重複徵收、改變徵收方式,以及應免未免、應減未減、應緩未緩等問題的,省直有關部門、單位和市、縣政府要自查自糾、立即整改,嚴格規範今後徵收行為。省政府將組織省政府辦公廳、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等部門安排專項督查。對問題明顯、反映強烈、自行整改力度不大的將先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規範不到位、整改不徹底、收效不大的單位和地區,按有關規定給予主要負責人黨紀政紀處分。要將涉煤收費清理規範工作作為各地、各有關部門(單位)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完不成任務的一票否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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