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青島前灣保稅港區條例

山東省青島前灣保稅港區條例》經2011年7月29日經山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員會第25次會議通過,2011年7月29日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0號公布。該《條例》分總則、機構與職責、投資與經營、口岸監管、稅收與金融、服務與保障、附則7章40條,自2011年10 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7日山東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通過,2002年11月22日山東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32次會議修正的《山東省青島保稅區管理條例》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青島前灣保稅港區條例
  • 通過時間:2011年7月29日
  • 公布時間:2011年7月29日
  • 實施時間:2011年10 月1日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山東省青島前灣保稅港區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第三章 投資與經營,第四章 口岸監管,第五章 稅收與金融,第六章 服務與保障,第七章 附 則,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情況的說明,相關報導,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90號
山東省青島前灣保稅港區條例》已於2011年7月29日經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山東省青島前灣保稅港區條例

(2011年7月29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青島前灣保稅港區建設和發展,發揮保稅港區功能優勢和輻射帶動作用,推進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建設,提高全省經濟發展水平,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青島前灣保稅港區(以下簡稱保稅港區)的管理、開發、建設和經營活動。
第三條 保稅港區是經國家批准的、具有國際自由貿易區性質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主要開展國際中轉、國際配送、國際採購、國際分銷、國際轉口貿易、倉儲物流、商品展示、出口加工、港口作業以及與之配套的金融、保險等業務。
第四條 保稅港區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堅持先行先試、體制創新、統一協調、精簡高效的原則。
省和所在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把保稅港區建設成為功能完善、環境最佳化、競爭力強的經濟開放示範區。
第五條 鼓勵境內外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在保稅港區投資、興辦企業或者設立機構。
保稅港區內企業、機構和個人依法享受國家和省有關優惠政策,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保稅港區內企業、機構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誠實守信,依法經營。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青島前灣保稅港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稅港區管委會)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保稅港區的管理工作。
保稅港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定相應的行政管理機構;按程式報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制。
第七條 保稅港區管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保稅港區總體規劃,並按法定程式報經批准;
(二)制定保稅港區經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根據國家和省有關產業政策,組織編制產業發展目錄,統籌產業布局,對投資項目實施管理;
(四)管理保稅港區的發展改革、科技、財政、建設、交通運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環境保護、商務和安全生產等工作;
(五)根據省和所在市人民政府授權或者接受有關部門的委託,負責土地、規劃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六)協調配合海關、檢驗檢疫、邊防檢查、海事、外匯管理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的工作;
(七)省和所在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行政管理職責。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海關、檢驗檢疫等部門,可以在保稅港區設立辦事機構,負責相關的行政管理工作。
保稅港區的治安、消防、港航等事項,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實施管理。
第九條 保稅港區管委會可以根據經批准的保稅港區總體規劃,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按法定程式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保稅港區內的專項規劃,由保稅港區管委會編制並組織實施。
第十條 根據省和所在市人民政府授權或者接受有關部門的委託,保稅港區管委會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許可權:
(一)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批;
(二)投資項目的核准、備案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
(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批;
(四)除新增建設用地以外的建設項目用地審批;
(五)除填海以外的用海審批;
(六)建設工程施工以及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審批;
(七)臨時占用道路、挖掘道路、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處置的審批;
(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環境保護、安全生產、人防、地震、氣象、房管等事項的審批。
保稅港區管委會應當按規定向委託的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委託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保稅港區管委會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十一條 保稅港區實行獨立核算的財政收支管理。

第三章 投資與經營

第十二條 境內外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在保稅港區投資、設立企業,應當符合保稅港區產業發展目錄和布局要求。
第十三條 在保稅港區內設立企業,應當依法到駐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在取得營業執照後,向駐區的稅務、海關等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境內外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在保稅港區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或者承租、購置房產,並可對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和購置的房產,依法轉讓、出租或者抵押。
第十五條 保稅港區內的企業應當遵守勞動法律、法規,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契約,及時足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口岸監管

第十六條 保稅港區實行口岸聯合監管協調製度。保稅港區管委會應當會同海關、檢驗檢疫、邊防檢查、海事、稅務、外匯管理等部門建立口岸聯合監管協調機制,協調保稅港區的口岸監管工作。
第十七條 對保稅港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實行備案制管理,由海關辦理相關手續。
對保稅港區與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由區內企業或者區外收發貨人按照進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對通過保稅港區直接進出口的貨物,由海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監管。
對保稅港區與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之間銷售、轉移的貨物,海關應當提供通關便利。
第十八條 在保稅港區內貨物可以自由流轉。區內企業轉讓、轉移貨物的,雙方企業應當及時向駐區的海關報送轉讓或者轉移貨物的品名、數量、金額等電子數據信息。
第十九條 保稅港區實行封閉管理。運輸工具和人員進出保稅港區,應當經由駐區的海關指定的專用通道,並接受駐區的海關檢查。
未經海關批准,從保稅港區到非保稅港區的運輸工具和人員不得運輸、攜帶海關監管貨物及物品。
第二十條 對進入保稅港區的貨物,統一由駐區的檢驗檢疫機構受理報檢、檢驗檢疫和簽證,並實施集中檢驗檢疫、分批核銷等便利措施。
對境外進入保稅港區的貨物按照一線檢疫、二線檢驗原則,實行入區檢疫、出區檢驗;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境外經保稅港區中轉出口的貨物免予實施檢驗。
第二十一條 對保稅港區與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之間銷售、轉移的貨物,免予實施檢驗檢疫。
對進入保稅港區的國際航行船舶,可以實施電訊檢疫或者碼頭檢疫。
第二十二條 保稅港區內應當依法劃定邊檢口岸限定區域,設定明顯標識,由邊防檢查機關依法對進出邊檢口岸限定區域的人員、國際航行船舶進行檢查。
第二十三條 海事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進出保稅港區的船舶實施監管,對保稅港區水域實施監控,為進出保稅港區的船舶提供優質服務。
第二十四條 保稅港區建立聯合查驗中心,對需要查驗的進出貨物,海關、檢驗檢疫等部門可以根據需要進行聯合查驗。

第五章 稅收與金融

第二十五條 從境外進入保稅港區的貨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稅或者免稅,從保稅港區運往境外的貨物免徵出口關稅;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從保稅港區進入國內的貨物,按照貨物實際狀態徵稅。
第二十六條 保稅港區企業生產的供區內銷售或者運往境外的產品,免徵相應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第二十七條 國內貨物進入保稅港區視同出口,按照規定實行退免稅;保稅港區內企業之間的貨物交易免徵增值稅和消費稅。
第二十八條 保稅港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金融、保險機構經批准,可以在保稅港區設立營業機構,從事金融、保險業務。
第三十條 保稅港區內企業的外匯收支,按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保稅港區內企業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境內外發行債券、股票。

第六章 服務與保障

第三十二條 保稅港區管委會應當制定保稅港區統一的行政管理工作規範和服務標準,為區內企業提供高效、便捷服務。
保稅港區管委會應當設立集中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場所,對境內外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投資經營活動所涉及的行政許可事項,實行一個視窗受理、集中辦理、限時辦結、跟蹤服務等制度。
第三十三條 保稅港區管委會設立支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對符合區域功能和產業政策的企業給予扶持。
第三十四條 對保稅港區內因業務需要經常出國、出境的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一次審批、一年內多次有效的出國審批辦法,或者辦理一定期間多次往返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手續。
第三十五條 保稅港區管委會應當會同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防檢查、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金融等部門推進信息化建設,及時發布公共信息,實現保稅港區信息資源的整合與共享。
第三十六條 在保稅港區建立企業誠信監管體系,由保稅港區管委會組織相關部門對企業誠信等級進行評定。
企業誠信等級評定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評定結果應當在公共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
海關、檢驗檢疫、邊防檢查、海事、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稅務、金融等部門,應當結合企業誠信等級評定結果,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區內企業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
第三十七條 保稅港區管委會可以設立行政執法機構,對保稅港區行政管理事項和接受委託的行政管理事項,依法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
第三十八條 保稅港區管委會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文明執法,方便企業,接受監督,不得干擾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保稅港區管委會應當組織協調駐區行政管理部門開展日常執法檢查活動,規範行政執法行為。駐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將行政執法檢查情況向保稅港區管委會報告。
保稅港區以外的行政管理部門入區進行行政執法檢查,應當通過保稅港區管委會作統一安排。
第三十九條 省和有關市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保稅港區功能政策優勢,建設保稅港區功能配套園區,實現內外聯動、互利共贏、協調發展。
保稅港區所在市人民政府應當在保稅港區外規劃一定區域,建設保稅港區生活配套區。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11年10 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7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2年11月22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正的《山東省青島保稅區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山東省青島前灣保稅港區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保稅港區是我國沿海港口與陸域相融合,政策最優、功能最強、效率最高的特殊監管區,也是致力於建立國際自由港的先行區、試驗區,在經濟全球化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發展格局中戰略地位尤為突出。青島前灣保稅港區由青島保稅區整合臨近港口轉型升級形成,是我國唯一一個由“區(保稅區)、園(保稅物流園)、港(臨近港口)”資源整合形成的保稅港區。青島前灣保稅港區將保稅功能優勢與港口流通優勢相疊加,具有國際物流大通道、港口經濟新引擎、政策創新試驗田和對外開放先行區的功能和作用。1994年1月17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山東省青島保稅區管理條例》。該條例頒布實施17年來,對保障青島保稅區健康快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青島保稅區各項經濟指標年均增長25%以上,單位面積產出率連年位居全國保稅區前列。2008年,青島保稅區轉型升級為保稅港區後,管理體制、功能定位、目標要求等都發生了新的變化,特別是隨著2009年9月1日保稅港區一期3.42平方公里率先封關運營後,業務運作及政策創新急需強有力的制度支持。根據國務院批覆意見,青島保稅港區全部封關驗收後,將不再保留青島保稅區的名稱。因此,迫切需要對原條例進行修改完善。
當前,全國保稅港區向自由貿易港(園)區轉型的步伐正在加快,上海在國務院和海關總署等部委的支持下已經完成自由貿易港區的調研論證,有望在國內首先試點。從我省情況來看,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戰略布局已經拉開,《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發展規劃》中明確提出:要依託青島保稅港區,建設東北亞國際航運樞紐和區域性國際物流中心。推進保稅港區立法,進一步最佳化以法制環境為核心的軟環境建設,爭取早日開展自由貿易港(園)區試點,充分發揮保稅港區的先行示範效應,必將為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戰略實施提供重要支撐,進一步提高全省經濟發展水平。目前,上海洋山、天津東疆、寧波梅山、廣西欽州等保稅港區相繼制定了政府規章,為我省地方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鑑。因此,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在原青島保稅區管理條例的基礎上,制定一部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強的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2009年,青島前灣保稅港區獲批後,按照省委、省政府關於做好青島保稅港區建設運營的要求,青島前灣保稅港區管委會開始著手《條例草案》的起草論證工作。2009年4月,青島前灣保稅港區管委會向省政府報送了《關於修改山東省青島保稅區管理條例的報告》,才利民副省長和李兆前副省長分別作出了批示。2010年初,省法制辦和青島前灣保稅港區管委會組成了聯合起草小組,在借鑑其他省市先進立法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工作實際,起草完成了《條例草案》初稿。2010年3月和5月,起草小組會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赴上海、寧波、廣州、欽州等地保稅港區開展了立法調研,在調研及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對《條例草案》初稿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並於2010年8月送海關、檢驗檢疫等部門徵求意見。該立法項目列入了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2011年立法計畫後,起草小組會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形成《條例草案》會簽稿,並於2011年3月送請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會簽。3月底,根據各部門的會簽意見,青島前灣保稅港區管委會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送審稿,並按立法程式送省法制辦審查,省法制辦同時將其登載到山東政府法制網上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4月上旬,省法制辦在認真研究吸收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條例草案》送審稿進行了全面審查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4月25日,根據才利民副省長的批示,省法制辦召集由省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海洋與漁業廳參加的立法協調會,對草案中有關問題又進行了協調,對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2011年5月17日,經省政府第100次常務會議通過,形成了提請本次常委會議審議的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立法遵循的原則
《條例草案》起草堅持不牴觸、有特色、可操作的立法原則。在具體起草過程中,注意把握以下幾點:一是注重處理好中央事權與地方事權的關係,對於中央管理的海關、檢驗檢疫、海事、外匯管理、稅收、金融等事項,草案僅作了銜接性規定,而對於由地方政府管理的事項,如管委會機構與職責、服務與保障措施等,草案則根據我省實際情況作了具體規定。二是注重延續性與創新性。《條例草案》在起草過程中,吸收了原青島保稅區管理條例在投資經營、口岸監管、服務保障等方面的有益經驗和做法,同時在管理體制、管理機制和管理方式上進行大膽創新,以有利於在繼承與創新中體現青島保稅港區開放先導的特殊優勢。三是注重可操作性,注意把保稅港區發展實踐中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上升為法規制度,突出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四是注重前瞻性,注意把握國家對外開放政策要求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發展趨勢,通過立法引領青島保稅港區可持續發展。
(二)關於管理體制問題
保稅港區是特殊經濟區,其管理涉及經濟領域的方方面面。為建立權責一致、運轉高效的管理體制,根據中央、省有關檔案精神,《條例草案》第六條規定:青島保稅港區管委會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青島保稅港區的管理工作。青島保稅港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定相應的行政管理機構。在此基礎上,《條例草案》明確規定了青島保稅港區管委會的七項行政管理職責,並規定根據授權或者接受有關部門的委託,青島保稅港區管委會可以集中行使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批等九項行政許可權,以保障保稅港區管委會在保稅港區管理工作中的權威性。草案還規定了工商、稅務、質監、海關、檢驗檢疫、海事、外匯管理等有關部門的職責,力求建立“外部協調通暢”和“內部運作高效”的管理機制。
(三)關於人事管理和財政運行機制問題
保稅港區的經濟發展具有獨特的規律性,開發建設、管理運行不同於一般行政區。在青島保稅區十幾年的發展過程中,形成了一系列較為成熟、較為完善的人事管理和財政運行機制,並在改變落後面貌、爭取區港聯動試點、爭取設立保稅港區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條例草案》吸納了其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在人事管理方面規定青島保稅港區管委會根據工作需要,按程式報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制。在財政運行機制方面規定青島保稅港區實行獨立的財政管理體制,由青島保稅港區管委會統一組織編制財政年度預算和決算,並組織實施。先行開放的人事管理和財政運行機制有利於最佳化保稅港區運行環境,保障其特有功能優勢的發揮。
(四)關於口岸監管問題
青島保稅港區疊加了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的稅收和外匯政策,與港口資源整合形成新的經濟區域,其獨特的區位、功能和政策優勢是其快速發展的重要條件。為了進一步最佳化保稅港區監管模式,發揮其功能優勢,《條例草案》在口岸監管方面主要規定了以下幾項制度:一是規定建立口岸聯合監管協調製度,由青島保稅港區管委會會同海關、檢驗檢疫、邊防檢查、海事、稅務、外匯管理等單位建立口岸聯合監管協調機制,協調保稅港區的口岸監管工作。二是對海關貨物監管簡化通關措施作出了規定。三是對貨物檢驗檢疫的便利措施作出了規定,規定對進入青島保稅港區的貨物,統一由駐區的檢驗檢疫機構受理報檢、檢驗檢疫、簽證和放行,並實施集中檢驗檢疫、分批核銷放行等便利措施。四是規定建立聯合查驗制度,對需要查驗的進出貨物,由海關、檢驗檢疫等部門根據需要進行聯合查驗,以進一步簡化通關手續,為企業通關提供更多的便利。
(五)關於服務與保障措施問題
高效便捷是保稅港區的突出優勢之一。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境內外企業對保稅港區管理運作的要求越來越高,為了適應這一需求,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提高公共服務水平,《條例草案》在服務與保障措施上主要作了以下規定:一是規定青島保稅港區管委會應當為區內企業提供高效、便捷服務,設立集中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的場所,對境內外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投資活動所涉及的行政許可事項,實行一個視窗受理、集中辦理、限時辦結、跟蹤服務等制度。二是規定青島保稅港區管委會設立保稅港區發展專項資金,對符合區域功能的產業和配套發展的其他服務產業給予扶持。三是規定青島保稅港區管委會應當會同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防檢查、公安等部門推進信息化建設,及時發布公共信息,實現保稅港區信息資源的整合與共享。四是規定建立企業誠信監管體系,由青島保稅區管委會組織相關部門對企業誠信等級進行評定。草案還對簡化出國出境手續作了規定。
(六)關於功能區開發建設問題
目前,青島保稅港區9.72平方公里範圍內的開發建設項目已基本完成,積累了多年園區招商引資和園區開發建設經驗,具備了開發建設大規模經濟園區的有利條件。同時,保稅港區的發展也迫切需要在周邊地區設立配套產業區,以增強保稅港區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帶動配套產業區及其周邊地區,實現聯動發展、共同發展。按照全省總體發展戰略的指導思路,《條例草案》對保稅港區功能區開發建設作了原則規定,規定青島保稅港區可以在周邊區域規劃建設功能配套園區,建立內外聯動、互利共贏、安全高效的臨港產業經濟體系,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這有助於為保稅港區的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山東省青島前灣保稅港區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制定本條例對發揮保稅港區功能優勢和輻射帶動作用,促進保稅港區建設和發展,推動我省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作了認真修改,並將條例草案印發有關市人大常委會、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立法諮詢員徵求意見。6月15日至17日,崔曰臣副主任帶隊,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組成調研組,赴青島市進行立法調研,聽取了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人大代表和海關、海事、檢驗檢疫等部門的意見。7月1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立法諮詢員會議,聽取了專家意見。此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對條例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7月7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有財政經濟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對修改後的條例草案逐條進行了審議修改,形成了《山東省青島前灣保稅港區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人大代表和立法諮詢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十條關於授權和委託的主體不明確,該條第九項對行政許可進行概括性的授權和委託不符合職權法定的原則,建議修改。修改時採納了這些意見,將條例草案第十條中“根據授權或者接受有關部門的委託”修改為:“根據省和所在市人民政府授權或者接受有關部門的委託。”刪去了條例草案第十條第九項。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條例草案增加保稅港區管委會向有關部門報告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接受監督和指導的內容。修改時採納了這一意見,增加一款,即“保稅港區管委會應當按規定向委託的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委託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保稅港區管委會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和指導”,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條第二款。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十五條第二款關於勞動爭議解決方式的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建議刪去。根據這一意見,修改時刪去了該款。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保稅港區管委會應當制定統一的行政管理工作規範和服務標準。修改時採納了這一意見,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保稅港區管委會應當制定保稅港區統一的行政管理工作規範和服務標準,為區內企業提供高效、便捷服務。”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防止出現多頭執法、多次處罰、互相扯皮等問題,創造良好的區內企業發展環境,應當規範保稅港區的行政執法。修改時採納了這一意見,增加一條,即“保稅港區管委會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文明執法,方便企業,不得干擾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保稅港區管委會應當組織協調駐區行政管理部門開展日常執法檢查活動,規範行政執法行為。駐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將行政執法檢查情況向保稅港區管委會報告”,“保稅港區以外的行政管理部門入區進行行政執法檢查,應當告知保稅港區管委會,由其統一安排”,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條。
六、立法調研中有的市提出,條例草案第三十八條關於保稅港區功能配套園區和生活配套區規劃、建設的主體不明確,建議修改。根據這一意見,將該條修改為:“省和有關市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保稅港區功能政策優勢,建設保稅港區功能配套園區,實現內外聯動、互利共贏、協調發展”,“保稅港區所在市人民政府應當在保稅港區外規劃一定區域,建設保稅港區生活配套區”,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條。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術處理。
條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山東省青島前灣保稅港區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經過廣泛徵求意見和反覆修改,已基本成熟,可以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議期間,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作了認真修改。7月28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有財政經濟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對修改後的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修改,形成了《山東省青島前灣保稅港區條例(草案表決稿)》。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提請今天的全體會議表決。現將主要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條分兩款表述,並在該條中進一步明確政府對保稅港區建設的責任。修改時採納了這一意見,將該條修改為:“保稅港區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堅持先行先試、體制創新、統一協調、精簡高效的原則。”“省和所在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把保稅港區建設成為功能完善、環境最佳化、競爭力強的經濟開放示範區。”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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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青島前灣保稅港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10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全國首部保稅港、區合一的地方性立法。”參與條例制定的山東省政府法制辦公室主任高存山稱。
記者30日從山東省人大獲悉,《條例》經山東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通過,共7章40條,明確了青島前灣保稅港區委員會為山東省人民政府派出機構,負責保稅港區管理工作。
高存山表示,《條例》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如人事管理方面,第六條規定保稅港區管委會按程式報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制。
對企業所關心的服務和保障方面,《條例》第六章做了專門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保稅港區管委會設立支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對符合區域功能和產業政策的企業給予扶持。第三十五條規定,保稅港區管委會應當會同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防檢查、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金融等部門推進信息化建設,及時發布公共信息,實現保稅港區信息資源的整合與共享。
據統計,今年1至8月份,青島前灣保稅港區共引進內外資項目投資總額近7億美元,實現外貿進出口總額41億美元。吸引了馬士基、普洛斯、東方海外等30多家投資規模大、發展前景好的跨國物流巨頭、國際知名港航企業入區,實現港口貨物吞吐量5175萬噸。“十二五”期間,青島前灣保稅港區將重點打造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區域性國際物流中心、大宗原材料交易和定價中心、特色產業集聚中心等。
青島前灣保稅港區是2008年9月7日經國務院批覆設立的我國第八個保稅港區,也是唯一一個由“區(保稅區)、園(保稅物流園)、港(臨近港口)”資源整合,轉型升級形成的保稅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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